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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WS
0002
S-2013
沈阳八王寺饮料有限公司
饮用矿物质水
2013
沈阳
八王寺
饮料有限公司
饮用
矿物质
Q/BWS
沈阳八王寺饮料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WS 0002S-2013
饮用矿物质水
2013-08-14发布 2013-09-13实施
沈阳八王寺饮料有限公司 发布
Q/BWS 0002S-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食品安全指标依据GB 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制定。
本标准由沈阳八王寺饮料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黄秀敬。
Ⅰ
Q/BWS 0002S-2013
饮用矿物质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矿物质水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矿物质水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存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3113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4942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 255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钾
GB 292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转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饮用矿物质水是以生活饮用水为原料,经过滤、灭菌、反渗透加工工艺后,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镁、氯化钾),装入密封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2 氯化钾:应符合GB 25585的规定。
4.1.4 硫酸镁:应符合GB 29207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Q/BWS 0002S-2013
表1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度(度)
≤
10,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NTU)
≤
1
臭和味
具有饮用矿物质水的特有口味,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有异物、沉淀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pH值
6.5-8.5
钾(以K计)/(mg/L)
3.0-18.0
镁(以Mg计)/(mg/L)
0.5-5.0
总砷(以As计)/(mg/L)
≤
0.01
铅(以Pb计)/(mg/L)
≤
0.01
镉(以Cd计)/(mg/L)
≤
0.005
亚硝酸盐(以NO2-计)/(mg/L)
≤
0.005
耗氧量(以O2计)/(mg/L)
≤
2.0
余氯/(mg/L)
≤
0.05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
≤
0.002
三氯甲烷/(mg/L)
≤
0.02
总α放射性/(Bq/L)
≤
0.5
总β放射性/(Bq/L)
≤
1.0
溴酸盐/(mg/L)
≤
0.01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ml)
≤
50
大肠菌群/(MPN/100ml)
≤
3
霉菌/(cfu/ml)
≤
10
酵母/(cfu/ml)
≤
10
2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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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19304的规定。
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7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试验所用的水应符合GB/T 6682的规定。
5.1 感官要求
按GB/T 8538的规定测定。
5.2 理化指标
按GB/T 8538和GB/T 5750的规定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1的规定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入库检验
包装材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6.2 组批与抽样
6.2.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2.2 抽样方法和数量
瓶装样品每批随机抽取18瓶(灌、桶)(2L以上抽取6瓶),6瓶(灌、桶)(2L以上2瓶)用于感官要求、净含量【净含量测定3瓶(灌、桶)(2L以上2瓶)(2L以上2瓶)】;3瓶(灌、桶)(2L以上2瓶)用于微生物的检验;另6瓶(灌、桶)(2L以上2瓶)留样备用。
6.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要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证书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pH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4.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水质发生变化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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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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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 标志
产品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及规定,包装容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瓶应符合GB 13113的要求。使用的聚碳酸酯罐应符合GB 14942的要求。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物品混装运输。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撞击、挤压。
7.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
7.4 贮存
7.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和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7.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10cm以上的垫板。
7.4.3 产品在0℃以下运输和贮存应有防冻措施。
7.4.4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条件下,保质期桶装1个月,瓶装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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