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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CT
0005
S-2021
百草堂百草特饮代用茶
2021
百草
用茶
Q/BCT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BCT 0005S-2021
百草堂百草特饮(代用茶)
2021-11-10发布
2021-12-10实施
贵阳经开区百草堂中草药经营部发布
Q/BCT 0005S-2021
前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而起草。
本文件由贵阳经开区百草堂中草药经营部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阳经开区百草堂中草药经营部。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跃林。
I
Q/BCT 0005S-2021
百草堂百草特饮(代用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百草堂百草特饮(代用茶)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蛹虫草、人参(人工种植)、蜂蜜、代代花、火麻仁、桑叶为原辅料,经配料、干燥、粉碎或不粉碎 、包装加工而成的百草堂百草特饮(代用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原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10号)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
3 要求
3.1 原材料要求
3.1.1 蛹虫草
应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的规定。
3.1.2 人参(人工种植)
应符合原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的规定。
3.1.3 蜂蜜
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
3.1.4 代代花、火麻仁、桑叶
应符合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的规定。
3.1.5 其他原材料
应符合国家食品标准及有关要求。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本产品特有的色泽
将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形态和杂质,嗅其香味,品其滋味。并随机取5g-10g样品按茶叶冲泡方式冲泡后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滋味和气味
冲泡前后均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正常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形 态
具有本产品特有的形态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13.0
GB 5009.3
总灰分,g/100g
≤8.0
GB 5009.4
铅(以Pb计),mg/kg
≤1.8
GB 5009.12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g/kg
符合GB 2760的规定
GB 5009.34
敌敌畏b,mg/kg
≤ 0.2
GB/T 5009.20
乐果b,mg/kg
≤0.05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第二法
大肠菌群,MPN/g
≤3
GB 4789.3
注: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3.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8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3.9 其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3.10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4.2 取样
按GB/T 8302执行。
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4.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必须经过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标签。
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9的全部要求。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的来源、等级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品质时;
b) 投产后,如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 判定规则
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
5 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5.1 包装
包装滤纸应符合QB/T 2595的 要求,内包装的复合膜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封口严密,不漏气。包装盒标识内容正确,文字清晰。包装箱封口胶带粘贴牢固、平整,并保证箱内产品完好。
5.2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食用原料有限定食用量的,根据配方计算食用量进行标注。
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禁止与有害物品混装、混运,搬运过程中避免剧烈撞击、防重压,防止日晒、雨淋。
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仓库内,防鼠、防火,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贮,堆放在库房应离地离墙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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