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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WP 0001 S-2021 酸萝卜老鸭汤炖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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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WP 0001 S-2021 酸萝卜老鸭汤炖料 2021 萝卜 老鸭汤炖料
Q/CWP 0001S—2021 Q/CWP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CWP 0001S—2021 酸萝卜老鸭汤炖料 2021-08-25 发布 2021-09-25 实施 贵州草苇篷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草苇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草苇篷食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草人:杨秀。 Q/CWP 0001S—2021 酸萝卜老鸭汤炖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酸萝卜老鸭汤炖料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酸萝卜为主要原料,添加水、植物油、食用盐、泡椒、泡姜、鸡油、味精、花椒油、白酒、香辛料等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乳酸、柠檬酸、5′-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乙基麦芽酚,蛋白糖)后,经炒制、熬制、包装、杀菌或灭菌等工艺制作而成的酸萝卜老鸭汤炖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 GB 1886.17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 GB 1886.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DBS51/ 008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花椒油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酸萝卜、泡椒、泡姜 应符合GB 2714的规定。 3.1.2 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3.1.3 植物油 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3.1.4 食用盐 应符合 GB/T 5461的要求。 3.1.5 鸡油 应符合GB 10146的规定。 3.1.6 味精 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 3.1.7 花椒油 应符合DBS51/ 008的规定。 3.1.8 白酒 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 3.1.9 香辛料 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10 其它原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和辅料。 3.2 食品添加剂要求 3.2.1 食品添加剂 乳酸 应符合GB 1886.173的规定。 3.2.2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 3.2.3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 应符合GB 1886.171的规定。 3.2.4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应符合GB 1886.28的规定。 3.2.5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 应符合GB 1886.208的规定。 3.2.6 食品添加剂 蛋白糖 应符合GB 26687的规定。 3.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取50g样品,置于洁净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目视、鼻嗅、品尝。 气味与滋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香味和滋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固形物,g/100g ≥60 GB/T 10786 食盐a (以NaCL计),g/100g ≤15.0 GB 5009.44 总砷(以As计),mg/kg ≤0.5 GB 5009.11 铅(以Pb计),mg/kg ≤0.95 GB 5009.12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3.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GB 5009.227 注:a 与 1.00 mL 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c(AgNO3 )=1.000 mol/L]相当的氯化钠的质量为 0.0585,单位为克(g) 3.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6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7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8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照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3.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9袋,样品分成两份,6袋检验,3袋留样备查。 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4.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需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食盐、固形物。 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项目为本文件技术要求中3.3-3.8全部项目。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试制鉴定; 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正式生产后,如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 判定规则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可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或用备查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5.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5.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应防挤压、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运输时严禁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货物混装混运。 5.4 贮存 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无异味的库房内,离地、离墙堆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贮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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