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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LG 0001 S-2022 刺梨红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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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LG 0001 S-2022 刺梨红茶 2022 刺梨 红茶
贵州刺梨谷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 2022-09-30实施 2022-09-20发布 刺梨红茶 Q/CLG 0001S-2022 Q/CLG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制。 本标准由贵州兴邦生物工程有限公 I Q/CLG 0001S-2022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刺梨谷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刺梨谷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博、易长青、唐明亚 刺梨红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刺梨红茶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以红茶为原料,配以刺梨汁、刺梨果酒、蜂蜜进行混匀、发酵、烘焙、筛选、烘干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刺梨红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蜂蜜 GB 23200.1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T 23204 茶叶中519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1508 绿色食品 果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红茶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虫蛀,并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3.1.2 刺梨汁 应符合GB 7101的规定。 3.1.3 蜂蜜 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 3.1.4 刺梨果酒 应符合NY/T 1508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外 观 棕褐色,色泽均匀。无霉变、无劣变、无虫蛀。 将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外观和杂质,冲泡后嗅其香味,品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 /(%) ≤7.0 GB 5009.3 总灰分/(%) ≤6.5 GB 5009.4 铅(以Pb计)/(mg/kg) ≤4.8 GB 5009.12 六六六总量/(mg/kg) ≤0.2 GB/T 5009.19 滴滴涕总量/(mg/kg) ≤0.2 三氯杀螨醇/(mg/kg) ≤0.01 GB/T 5009.176 氰戊菊酯/(mg/kg) ≤0.1 GB/T 23204 乙酰甲胺磷/(mg/kg) ≤0.05 GB 23200.113 杀螟硫磷/(mg/kg) ≤0.5 GB 23200.113 3.4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3.6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4.2 抽样 抽样方法按随机抽样进行。抽样基数不低于500g(不少于12个独立包装)。将所抽样品分成2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 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4.3.1 出厂检验 4.3.1.1 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总灰分。 4.3.1.2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 4.3.2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要求中3.2~3.6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4)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5.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具有防尘、防雨设施,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运。 5.4 贮存 贮存场所应清洁、阴凉、通风、干燥,不应直接接触潮湿地面,不应与有碍食品卫生的物品一起存放。 参考文献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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