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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FBY
0001
S-2021
布依花糯米饭
2021
布依
糯米
Q/LYL 0001S—2015
册亨县春福布依特色食品加工厂 发布
2021-04-20实施
2021-04-10发布
布依花糯米饭
Q/CFBY 0001S-2021
Q/CFBY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ICS 67.060
X 11
1
Q/CFBY 0001S-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册亨县春福布依特色食品加工厂提出并批准。
本文件册亨县春福布依特色食品加工厂负责起草。
本文件起草人:韦春福、丁光梅、潘向菊、王安芬。
I
布依花糯米饭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布依花糯米饭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糯米为原料,经清理、淘洗,采用从紫苏、乌梅等药食两用植物提取的着色液或食用着色剂(辣椒红、姜黄、红曲红等)分别上色,经熟制、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布依花糯米饭的生产、贸易和质量监督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文件,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1886.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
GB 1886.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姜黄
GB 1886.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最大农业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糯米
应符合GB/T 1354和GB 2763的规定。
3.1.2 紫苏、乌梅
应符合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有关药食两用名单的规定。
3.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呈现本品固有的多彩色泽
取试样适量,平摊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检测试样的色泽、组织形态与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组织形态
复水前呈颗粒状、无霉变现象
滋味、气味
复水前无异味,复水后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复水性
重新加热蒸煮还原成米饭后,无硬心、组织柔软、软糯爽口
将约200g样品用清水浸泡10分钟,再用清水淘洗水至清亮,沥干,置于已沸腾的蒸锅蒸屉中,盖上锅盖,蒸煮30分钟,蒸煮成米饭后趁热品评试样的复水性。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16.0
GB 5009.3
铅(以Pb计)/(mg/kg)
≤0.1
GB 5009.12
3.5 食用着色剂(辣椒红、姜黄、红曲红)
3.5.1 食用着色剂(辣椒红、姜黄、红曲红)的质量应符合GB 1886.34、GB 1886.60、GB 1886.181的规定。
3.5.2 食品着色剂(辣椒红、姜黄、红曲红)的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规定。
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规范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批次
同一班次、同一原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 个销售包装, 随机抽样至少 20 个销售包装(不少于 2kg)。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留样备查。
4.3 检验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4.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4.3.2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3.3~3.6的全部项目和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要求时。
4.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5 标签、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签、标识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2 包装
应采用密闭包装,包装材料应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并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标准规定。
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躁、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场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