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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F
0001S-2021
豆豉火锅底料
0001
2021
豆豉
火锅
Q/CSF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CSF 0001S—2021
豆豉火锅底料
2021―03―18发布 2021―03-20实施
贵州豉四方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CSF 0001S—2021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制定。
本文件由贵州豉四方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豉四方食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龙陆亚男。
Q/CSF 0001S—2021
豆豉火锅底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豆豉火锅底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动、植物油脂、辣椒、豆豉粑、猪肉、生姜、大蒜、食用盐为原料,经过传统加工工艺制成的含油型非即食半固态调味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DBS5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贵州辣椒干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
Q/CSF 0001S—2021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猪油应符合GB 10146的规定,辣椒应符合DBS52/013的规定,猪肉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形 态
半固态
色 泽
呈本品固有色泽,均匀一致
气 味
具有本品固有香味,无酸败、霉变、哈喇等异味
杂 质
正常视力无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卫生指标
理化卫生指标见表2。
表2 理化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60.0
食盐a(以NaCl计),%
≥3.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5.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0.25
总砷(以As计),mg/kg
≤0.45
铅(以Pb计),mg/kg
≤0.95
a.与1.00 mL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c(AgNO3)=1.000 mol/L]相当于氯化钠的质量为0.0585(g)。
3.4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 的规定。
3.6 真菌毒素限量
Q/CSF 0001S—2021
应符合GB 2761 的规定。
3.7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3.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将少许样品置于洁白瓷盘中,目测其形态、色泽,嗅其气味。
4.2 理化卫生检验
4.2.1 水分的测定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
4.2.2 食盐的测定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进行。
4.2.3 总砷的测定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
4.2.4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
4.2.5 过氧化值的测定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进行。
4.2.6 酸价的测定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应以每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6包(最小独立销售包装)样品,其中3包作检验样品,另3包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
5.3.1.2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食盐、酸价和过氧化值。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Q/CSF 0001S—2021
a.主要原料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3.2.2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4的所有要求。
5.4 判定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6.2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泄漏。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合装运。
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产品与地面间应用木板隔离,离地离墙
不得少于2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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