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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HZF
0001
S-2020
油炸香酥辣椒
2020
油炸
香酥
辣椒
Q/××× ××××—××××
贵州省册亨县兆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2020-12-10实施
2020-12-01发布
油炸香酥辣椒
Q/CHZF 0001S—2020
Q/CHZF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ICS 67.080.20
X 26
1
Q/CHZF 0001S—2020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一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省册亨县兆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批准。
本文件由贵州省册亨县兆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起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韦朝亮、周康。
I
油炸香酥辣椒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油炸香酥辣椒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辣椒干为主要原料,经浸泡洗净、蒸煮、沥干后,用食用植物油炸脆,沥出表面油脂,辅以食用盐、味精、鸡精、花椒等调味料进行调味,冷却包装后可供即食的油炸辣椒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残农药留量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物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91 花椒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DBS52/ 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贵州辣椒干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辣椒干
应符合DBS52/ 013的规定。
3.1.2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3.1.3 味精、食用盐、花椒、鸡精
应符合GB 2720、GB 2721、GB/T 30391、SB/T 10371的规定。
3.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无焦、生现象
在光线充足、空气清洁无异味实验室内,将适量样品倒入臼色搪瓷盘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有无杂杂质,并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油炸辣椒应有的滋味、香味,咸味适中,无霉味、哈喇味及其他异味
组织形态
呈整个辣椒状或片块状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干燥失重/(%)
≤10.0
GB 5009.3
总灰分/(%)
≤12.0
GB 5009.4
食盐(以氯化物计)/(%)
≤10.0
GB 5009.44
酸价(以脂肪计)(KOH)/( mg/g)
≤3.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0.25
GB 5009.227
总砷(以As计)/(mg/kg)
≤0.3
GB 5009.11
铅(以Pb计)/(mg/kg)
≤0.4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 B1 /(μg /kg)
≤4
GB 5009.22
六六六(HCH)/(mg/kg)
≤0.05
GB/T 5009.19
滴滴涕(DDT)/(mg/kg)
≤0.05
GB/T 5009.19
甲胺磷/(mg/kg)
≤0.05
GB/T 5009.103
敌敌畏/(mg/kg)
≤0.2
GB/T 5009.20
杀螟硫磷/(mg/kg)
≤0.5
GB/T 5009.20
氯菊酯/(mg/kg)
≤1
GB/T 5009.146
3.5 微生物及致病菌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及致病菌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 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00
5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25g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a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3.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号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3.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批次
同一(班)次生产、同批投料的产品为一批次。
4.2 抽样
在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低于100个最小独立包装的产品,总重量不低于20kg;抽取样品不少于10个最小独立包装,样品总重量不少于2kg;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样。
4.3 检验分类
4.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进行出厂检验,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水分、总灰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
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3.3~3.7全部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行政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微生物及致病菌限量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验。
5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标志
产品应有明显标识,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2 包装
产品的包装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
5.3 运输
5.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混运。
5.3.2 运输应在常温或冷藏条件下进行,产品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防止日晒雨淋,并有防尘措施。
5. 4 贮存
应在阴凉、干燥、通风处贮存,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混放。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