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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GL 0001 S-2013 大连嘎嘎里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 瓶(桶)装饮用泉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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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GL 0001 S-2013 大连嘎嘎里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 瓶桶装饮用泉水 2013 大连 嘎嘎 天然 矿泉水 有限公司 饮用 泉水
Q/DGL 大连嘎嘎里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GL 0001S-2013 瓶(桶)装饮用泉水 2013-8-12发布 2013-9-12实施 大连嘎嘎里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编写过程中,参考了GB 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执行了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主要参考了GB/T10792标准进行。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嘎嘎里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远海。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Q/DGL 0001S-2013 瓶(桶)装饮用泉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桶)装饮用泉水的术语与定义、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规定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 5750.1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 GB/T 5750.1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放射性指标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DGL 0001S-201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定义与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瓶(桶)装饮用泉水是指以未受到污染的地下泉水为原水,经过必要的过滤、臭氧杀菌或其他相当的杀菌过程处理,不含任何添加剂,灌装在密封容器中提供给消费者直接饮用的瓶(桶)装饮用泉水。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水源地卫生防护:应符合GB 8537 标准规定。 4.1.2 水源水质要求:应符合GB 5749 标准规定。 4.1.3 水源地址:庄河市桂云花乡岭东村, 1号井深度80米,1号井深度120米。月供水共400吨。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度/度 ≤ 10,并不得显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NTU ≤ 1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允许有极少量的天然矿物盐沉淀,但不得含其它异物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pH值 7.2~8.5 锶/(mg/L) ≥ 0.20 偏硅酸/(mg/L) ≥ 15.0 亚硝酸盐(以NO2-计) /(mg/L) ≤ 0.005 Q/DGL 0001S-2013 耗氧量(以O2计) /(mg/L) ≤ 2.0 铅(以Pb计) /(mg/L) ≤ 0.01 总砷(以As计) /(mg/L) ≤ 0.01 镉(以Cd计) /(mg/L) ≤ 0.005 铜(以Cu计) /(mg/L) ≤ 1.0 余氯/(mg/L) ≤ 0.05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 /(mg/L) ≤ 0.002 三氯甲烷/(mg/L) ≤ 0.02 溴酸盐/(mg/L) ≤ 0.01 总α放射性/(Bq/L) ≤ 0.1 总β放射性/(Bq/L) ≤ 1.0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要 求 菌落总数/(cfu/mL) ≤ 50 大肠菌群/(MPN/100mL) ≤ 3 霉菌/(cfu/mL) ≤ 10 酵母/(cfu/mL) ≤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菌) 不得检出 4.5 生产过程 应符合GB 19304 标准规定。 4.6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标准规定。 4.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Q/DGL 0001S-2013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B/T 8538 规定方法测定。 5.2理化指标 5.2.1 pH值、亚硝酸盐、耗氧量、铅、总砷、挥发性酚、镉、溴酸盐、铜 按GB/T 8538规定方法测定。 5.2.2 三氯甲烷、余氯、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按GB/T 5750.4、GB/T 5750.11、GB/T 5750.13规定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5.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5.3.3 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5.3.4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组批与抽样 6.1.1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1.2抽样 瓶装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8瓶,桶装抽取6桶。6瓶(桶装2桶)用于感官、标签、包装、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3瓶(桶装2桶)用于微生物指标检验;另9瓶(桶装2桶)留样备用。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6.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pH、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标签。 6.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的全部内容,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Q/DGL 0001S-2013 a) 水源水质发生变化; b) 更换生产设备; c)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d) 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产品如有不合格项,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 产品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7.1.2 包装箱上应标明:名称、生产厂名、厂址、商标、规格、生产日期、重量、体积规格、执行标准、保质期。包装储箱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规定。 7.2包装 产品采用塑料桶(瓶)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瓶口密封良好。 7.3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运输过程中防止受潮、雨淋、高温、暴晒、重压和人为损坏。不得与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过程中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掷。 7.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靠近热源和腐蚀性物质。低温季节应防止冻结。货物底部应垫有10cm高度以上材料。不得与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贮存。 7.5保质期 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小于3L包装的保质期为12个月;大于3L包装的保质期为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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