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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GL
0001
S-2013
大连嘎嘎里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
瓶桶装饮用泉水
2013
大连
嘎嘎
天然
矿泉水
有限公司
饮用
泉水
Q/DGL
大连嘎嘎里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GL 0001S-2013
瓶(桶)装饮用泉水
2013-8-12发布 2013-9-12实施
大连嘎嘎里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编写过程中,参考了GB 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执行了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主要参考了GB/T10792标准进行。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大连嘎嘎里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远海。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Q/DGL 0001S-2013
瓶(桶)装饮用泉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桶)装饮用泉水的术语与定义、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规定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 5750.1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
GB/T 5750.1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放射性指标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DGL 0001S-201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定义与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瓶(桶)装饮用泉水是指以未受到污染的地下泉水为原水,经过必要的过滤、臭氧杀菌或其他相当的杀菌过程处理,不含任何添加剂,灌装在密封容器中提供给消费者直接饮用的瓶(桶)装饮用泉水。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水源地卫生防护:应符合GB 8537 标准规定。
4.1.2 水源水质要求:应符合GB 5749 标准规定。
4.1.3 水源地址:庄河市桂云花乡岭东村, 1号井深度80米,1号井深度120米。月供水共400吨。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度/度 ≤
10,并不得显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NTU ≤
1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允许有极少量的天然矿物盐沉淀,但不得含其它异物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pH值
7.2~8.5
锶/(mg/L) ≥
0.20
偏硅酸/(mg/L) ≥
15.0
亚硝酸盐(以NO2-计) /(mg/L)
≤
0.005
Q/DGL 0001S-2013
耗氧量(以O2计) /(mg/L)
≤
2.0
铅(以Pb计) /(mg/L)
≤
0.01
总砷(以As计) /(mg/L)
≤
0.01
镉(以Cd计) /(mg/L)
≤
0.005
铜(以Cu计) /(mg/L)
≤
1.0
余氯/(mg/L)
≤
0.05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 /(mg/L)
≤
0.002
三氯甲烷/(mg/L)
≤
0.02
溴酸盐/(mg/L)
≤
0.01
总α放射性/(Bq/L)
≤
0.1
总β放射性/(Bq/L)
≤
1.0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要 求
菌落总数/(cfu/mL) ≤
50
大肠菌群/(MPN/100mL) ≤
3
霉菌/(cfu/mL) ≤
10
酵母/(cfu/mL) ≤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菌)
不得检出
4.5 生产过程
应符合GB 19304 标准规定。
4.6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标准规定。
4.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Q/DGL 0001S-2013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B/T 8538 规定方法测定。
5.2理化指标
5.2.1 pH值、亚硝酸盐、耗氧量、铅、总砷、挥发性酚、镉、溴酸盐、铜
按GB/T 8538规定方法测定。
5.2.2 三氯甲烷、余氯、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按GB/T 5750.4、GB/T 5750.11、GB/T 5750.13规定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5.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5.3.3 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5.3.4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组批与抽样
6.1.1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1.2抽样
瓶装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8瓶,桶装抽取6桶。6瓶(桶装2桶)用于感官、标签、包装、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3瓶(桶装2桶)用于微生物指标检验;另9瓶(桶装2桶)留样备用。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6.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pH、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标签。
6.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的全部内容,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Q/DGL 0001S-2013
a) 水源水质发生变化;
b) 更换生产设备;
c)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d) 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产品如有不合格项,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 产品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7.1.2 包装箱上应标明:名称、生产厂名、厂址、商标、规格、生产日期、重量、体积规格、执行标准、保质期。包装储箱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规定。
7.2包装
产品采用塑料桶(瓶)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瓶口密封良好。
7.3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运输过程中防止受潮、雨淋、高温、暴晒、重压和人为损坏。不得与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过程中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掷。
7.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靠近热源和腐蚀性物质。低温季节应防止冻结。货物底部应垫有10cm高度以上材料。不得与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贮存。
7.5保质期
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小于3L包装的保质期为12个月;大于3L包装的保质期为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