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CXP
0001
S-2022
谷物面粉
2022
谷物
面粉
Q/CXP
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谷物面粉
2022-05-05发布
2022-05-10实施
贵州贵临粉业有限公司 发布
Q/CXP 0001S—2022
Q/CXP 0001S-2022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贵临粉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贵临粉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颖、蔡学平
4
谷物面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谷物面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销售。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碾磨、过筛、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食品加工用的粉状产品。
产品分类有:米粉专用大米粉,河粉专用大米粉,肠粉专用大米粉,凉皮专用大米粉,籼米粉,糯米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22427.5 淀粉细度测定
GB/T 5508 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
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GB/T 5510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脂肪酸值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大米
应符合GB/T 1354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按GB/T 5492规定的方法测定。
气 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
≤ 15.0
GB 5009.3
细度(80目筛通过率)/%
≥ 98.0
GB/T 22427.5
含砂量/%
≤ 0.02
GB/T 5508
磁性金属物 /(g/kg)
≤ 0.003
GB/T 5509
脂肪酸值(以湿基计)/(mg/100g)
≤ 80
GB/T 5510
铅(以Pb计)/(mg/kg)
≤ 0.19
GB 5009.12
3.4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5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6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3.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3.8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每批随机抽取样品,数量满足检验和留样的需要。
4.3 出厂检验
4.3.1 每批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4.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细度。
4.4 型式检验
4.4.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3.2~3.7规定的全部项目及标签。
4.4.2型式检验项目应定期进行,每半年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5 判定规则
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5 包装、标签、标志、运输、贮存及销售
5.1 包装
包装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
5.2 标签、标志
5.2.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5.2.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3 运输、贮存及销售
应符合GB 3162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