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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CWL 0001 S-2022 龙洞宝特色面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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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CWL 0001 S-2022 龙洞宝特色面条 2022 龙洞 特色 面条
Q/BCWL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龙洞宝特色面条 2022-05-30发布 2022-06-05实施 贵州邦臣物联生态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 Q/BCWL 0001S—2022 Q/BCWL 0001S—2022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邦臣物联生态商贸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邦臣物联生态商贸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莹、候文霞、周笑犁、林栋、吴连强。 6 龙洞宝特色面条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龙洞宝特色面条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邦臣物联生态商贸有限公司系列龙洞宝特色面条的生产、检验及贸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5 小麦粉  GB 188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T 40636 挂面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 4063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龙洞宝特色面条 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以水、食用盐(或不添加)、碳酸钠(或不添加)、食用淀粉(或不添加) 为辅料,根据产品不同的品种类别,添加食用菌、杂粮、果蔬、禽蛋、药食同源食材中一种或多种特色辅料。经过和面、压延(片)、切条、干燥(或不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系列龙洞宝特色面条。 3.1.1 食用菌面条 添加食用菌(姬松茸、竹荪胎、灵芝、木耳、香菇、猴头菇等)的一种或多种特色辅料,加工而成的花色挂面或湿面条。 3.1.2 杂粮面条 添加杂粮(苦荞、红稗、大豆、荞麦等)的一种或多种特色辅料,加工而成的花色挂面或湿面条。 3.1.3 果蔬面条 添加果蔬(西红柿、蛋白液(鲜蛋)、蔬菜、魔芋等)的一种或多种特色辅料,加工而成的花色挂面或湿面条。 3.1.4 禽蛋面条 添加家禽鲜蛋(鸡蛋、鸭蛋、鹅蛋、鹌鹑蛋等)的一种或多种特色辅料,加工而成的花色挂面或湿面条。 3.1.5 药食同源食材面条 添加药食同源食材(葛根、山药、槐米、薏仁米、黄精等)的一种或多种特色辅料,加工而成的花色挂面或湿面条。 4 产品分类 4.1.1 根据生产配料,产品分为:食用菌面条、杂粮面条、果蔬面条、禽蛋面条、药食同源食材面条。 4.1.2 根据生产工艺,产品分为:挂面、湿面。 5 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5.1.1 小麦粉 应符合GB/T 1355 和GB 2715 的规定。 5.1.2 食用盐 应符合GB/T 5461 和GB 2721 的规定。 5.1.3 食用淀粉 应符合GB 31637 的规定。 5.1.4 食用菌 应符合GB 7096 的规定。 5.1.5 杂粮 应符合GB 2715 的规定。 5.1.6 果蔬 应新鲜、无腐烂、无异味,无杂物,同时应符合GB 2762和GB 2763 的规定。 5.1.7 禽鲜蛋 应符合GB 2749 的规定。 5.1.8 葛根、山药、槐米、薏仁米、黄精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应符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名单,同时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 5.1.9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应符合GB 1886.1 的规定。 5.1.10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5.1.11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将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杂质。嗅其气味,温开水漱口,熟制后品其滋味 气味和滋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口 感 煮熟后口感不粘,不牙碜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挂 面 湿 面 水分/(g/100g) ≤ 14.5 75 GB 5009.3 自然断条率/(g/100g) ≤ 5.0 -- GB/T 40636 熟断条率/(g/100g) ≤ 5.0 -- GB/T 40636 烹调损失率/(g/100g) ≤ 10.0 -- GB/T 40636 酸度/(°T) ≤ 4.0 GB 5009.239 铅(以Pb计) /(mg/kg) ≤ 0.19 GB 5009.12 5.4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5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5.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7 净含量 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8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加工的产品为同一组批。 6.2 抽样 以同批次产品随机抽样5个包装(袋),总量不少于1kg,分为2份,4个包装(袋)作为检验样品,1个包装(袋)作为备检样品。 6.3 出厂检验 5.3.1 每批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自然断条率(挂面)、熟断条率(挂面)、烹调损失率(挂面)、酸度。 5.2 型式检验 5.4.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5.2~5.7规定的全部项目及标签。 5.4.2型式检验项目应定期进行,每半年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3 判定规则 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6  包装、标签、标志、运输、贮存 6.1 包装 产品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材料包装,应包装严密,不得泄漏。 6.2 标签、标志 6.2.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符GB 28050的规定。 6.2.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3 运输 运输应在常温下进行,产品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防止日晒雨淋,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合装运,运输工具必须无毒无害,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场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离地离墙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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