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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DDJ 0002 S-2021 人参岩蜂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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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DDJ 0002 S-2021 人参岩蜂糖 2021 人参 岩蜂糖
Q/ADDJ 0002S-2021 Q/ADDJ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ADDJ 0002S-2021 人参岩蜂糖 2021-11-20发布   2021-12-20实施 金沙县安底大吉草药堂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金沙县安底大吉草药堂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金沙县安底大吉草药堂;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红生。 人参岩蜂糖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人参岩蜂糖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岩蜂蜜、人参(人工种植)、罗汉果、薄荷、白砂糖为原料,经混合、熬制、过滤、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人参岩蜂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检总局 (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原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3 要求 3. 1 原辅料要求 3.1.1 岩蜂蜜 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 3.1.2 人参(人工种植) 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的规定。 3.1.3 罗汉果、薄荷 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51号的规定。 3.1.4 白砂糖 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 3.1.5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6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标准或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杂质和组织状态;最后闻样品气味及品尝样品滋味。 组织状态 具有本品应有的组织状态 滋味及气味 呈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 ≤40.0 GB 5009.3 果糖和葡萄糖/(g/lOOg) ≥10.0 GB 5009.8 铅(以Pb计)/(mg/kg) ≤0.9 GB 5009.12 锌(以Zn计)/(mg/kg) ≤25 GB 5009.14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 ≤1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g) <0.3 GB 4789. 3 (第一法) 霉菌计数/(CFU/g) ≤200 GB 4789.15(第一法) 注: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 3.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6 兽药残留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及相关规定。 3.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检验。 3.8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9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班次投料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kg,不少于 7 个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5个为检验样品,2个为复检备份样品。 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4.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经本公司检验部门出厂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标志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指标。 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包括本文件中3.2-3.8的全部内容。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或设备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连续停产三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即判定为不合格。其余指标有不符合项时,可对该批次备检样品进行不符合项的复检,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的标志,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根据配方折算,人参食用限量≤3克/天)。 5.2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的包装材料或容器进行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 5.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爽。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或剧烈震动,防止日晒雨淋,避免受尖硬物品碰撞或挤压。严禁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的物品混合装运。 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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