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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768-1989
婴幼儿食品
“5410”配方食品
10768
1989
婴幼儿
食品
5410
配方
本标准参照采用FAO/WHO食品法规委员会(CAC)Codex STAN72—1981《婴幼儿配方食品》。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5410”配方食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产品的标志、包装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大米、蛋黄粉为主要原料,加入白砂糖、植物油、钙、铁等微量元素和维生素等辅料,经加工制成的粉状或块状的婴儿主食品。
2 引用标准
GB 4789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5009 食品卫生理化检验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220 罐头食品试验方法
QB 869 婴儿食品营养及卫生标准
3 术语
3.1 “婴儿”:指年龄在12个月以内的小儿。
3.2 “幼儿”:指年龄在1~3周岁的小儿。
3.3 “蛋白质功效比值”(PER):为评定食物蛋白质营养价值的一种方法,是用幼小动物摄入所测食物中每克蛋白质所增加的体重克数来表示蛋白质在体内被利用的程度并与酪蛋白作比较。
3.4 “5410”中国医学科学院1954年研究的编号为“5410”配方乳儿糕婴儿食品。
4 产品分类
4.1 即食类:产品经热加工熟化,用沸水或牛奶冲调即可食用。
4.2 非即食类:产品未经充分热加工,必须煮熟方可食用。
5 技术要求
5.1 原料要求见附录A(补充件)。
5.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均匀的浅黄色
滋味、气味
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滋味和香味、甜味纯正、无异味
组织、形态
粉状:干燥松散,无 结块
块状:形状整齐,无大裂纹及碎块,熟后二者均应润滑,细腻,无颗 粒或沉淀
杂质
无外来杂质
5.3 营养成分及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100g
100kJ
100k cal
热量,kcal ≥
400-500
-
-
水份,g ≤
6
-
-
蛋白质,g ≥
16-18
0.84-0.95
3.6-4
脂肪,g ≥
12-15
0.63-0.79
2.7-3.3
碳水化合物,g ≥
58-62
-
-
粗纤维,g ≤
5
-
-
灰分,g ≤
5
-
-
钙,mg ≥
600
32
130
磷,mg
500-600
27-32
110-130
铁,mg
6-10
0.31-0.53
1.3- 2.2
铜,μg
300-400
16-21
67-89
锌,mg
2.5-5
0.13-0.26
0.6 -1.2
碘,μg ≥
25
1.3
5.6
维生素A,IU
1000-1500
50-80
220-330
维生素B1,mg
0.4-0.6
0.02-0.03
0.1-0.13
维生素B2,mg
0.4-0.6
0.02-0.03
0.1-0.13
维生素B6,μg
200-350
11-18
44- 78
尼克酸,mg ≥
1
0.2
0.9
维生素D,IU ≥
400
21
89
维生素E,mg ≥
5
0.27
1.1
总钠,mg ≤
200
11
44
续表2
项 目
指 标
100g
100kJ
100k cal
脲酶反应
阴性
细度,% (通过0.2mm孔经筛), ≥
85
重量,%(按包装规格净重,每批平均重量不得低于净重)
±2
注:蛋白质的功效比值(PER)不应低于酪蛋白的85%。
5.4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项 目
指 标
铅(以Pb计)mg/kg ≤
0.5
砷(以As计),mg/kg ≤
0.3
汞(以Hg计),mg/kg ≤
0.02
六六六,mg/kg ≤
0.30
滴滴涕,mg/kg ≤
0.20
黄曲霉毒素B1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 个/g ≤
50 000
大肠菌群 个/100g ≤
4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5.5 本产品不得加入糖精、味精和色素。
5.6 产品评分方法见附录E(参考件)。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查
6.1.1 色泽:取2个包装单位的样品,散放于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
6.1.2 滋味、气味:先闻气味,然后用茶水漱口,品尝样品的口味。
6.1.3 组织、形态:取2个包装单位的样品,散放于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然后对半熟品冲调糊化,即取20g样品加80g冷水,搅匀后在电炉上一边搅拌,一边煮沸,待成糊状即可进行品尝观察;再对熟品冲调糊化,即取20g样品加入80g,温度为80℃的热水冲调,边加水,边搅拌,使成糊状即可进行品尝观察。
6.1.4 杂质:取2个包装单位的样品,观察有无杂质。
6.2 营养成分及理化指标检验
6.2.1 热量:按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测定值分别乘以热量系数4、9、4所得值之和。
6.2.2 水分:按GB 5009.3食品中水分测定法检验。
6.2.3 蛋白质:按GB 5009.5食品中蛋白质测定法检验。
6.2.4 蛋白质功效比值:按AOAC方法1985版检验。
6.2.5 脂肪:按GB 5009.6食品中脂肪测定法检验。
6.2.6 碳水化合物:按GB 5009.7、GB 5009.8、GB 5009.9食品中还原糖、蔗糖、淀粉测定法检验。
6.2.7 粗纤维:按GB 5009.10食品中粗纤维测定法检验。
6.2.8 灰分:按GB 5009.4食品中灰分测定法检验。
6.2.9 钙:按QB 869中3.27钙测定法(高锰酸钾法)检验。
6.2.10 磷:按QB 869中3.28磷测定法(比色法)检验。
6.2.11 铁:按QB 869中3.29铁测定法(硫氢酸钾法)检验。
6.2.12 铜:按GB 5009.13食品中铜测定法检验。
6.2.13 锌:按GB 5009.14食品中锌测定法检验。
6.2.14 碘:按附录B碘的测定法(补充件)检验。
6.2.15 维生素A:按QB 869中3.16维生素A测定法(紫外法)检验。
6.2.16 维生素B1:按QB 869中3.18维生素B1测定法(荧光法)检验。
6.2.17 维生素B2:按QB 869中3.19维生素B2测定法(荧光法)检验。
6.2.18 维生素B6:按附录C“维生素B6测定法(荧光法)”(补充件)检验。
6.2.19 尼克酸:按QB 869中3.25.1烟酸测定法(化学法)检验。
6.2.20 维生素D:按QB 869中3.21维生素D测定法(高压液相色谱法)检验。
6.2.21 维生素E:按QB 869中3.22维生素E测定法(荧光法)检验。
6.2.22 维生素C:按QB 869中3.20维生素C测定法(2,6-二氯酚靛酚滴定法)检验。
6.2.23 脲酶反应:按QB 869中3.41脲酶定性测定法检验。
6.2.24 钠:按QB 220中(六)食盐(氯化钠)测定法检验。
6.3 卫生指标检验
6.3.1 铅:按GB 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检验。
6.3.2 砷:按GB 5009.11食品中砷的测定方法检验。
6.3.3 汞:按GB 5009.17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检验。
6.3.4 滴滴涕:按GB 5009.19食品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检验。
6.3.5 六六六:按GB 5009.19食品中六六六残留量的测定方法检验。
6.3.6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菌落总数测定方法检验。
6.3.7 大肠菌群:按GB 4789.3大肠菌群测定方法检验。
6.3.8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葡萄球菌检验方法检验。
6.3.9 黄曲霉毒素B1:按GB 5009.22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技术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7.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重、水分、脲酶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7.2.2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更改主要原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取样方法及数量
7.3.1 出厂检验以每班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为千分之一,不满一千者,以千计算。当产品质量不稳定或不合格品增加时,应加倍取样。
7.4 判定规则
7.4.1 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取样复验,可以单独复验不符合的项目,复验结果符合要求作合格论。产品发现有致病菌时,不得复验。
7.4.2 供需双方发生异议时,由法定检验部门进行仲裁。
7.4.3 在保质期内产品的营养成分检验值与食品标签指示值的误差允许范围见附录D(补充件)的规定。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说明:必须在标签上标明食用方法、婴儿食用表、配料营养成分表、贮藏条件和“婴儿配方食品”字样。
8.1.2 其他内容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8.2 包装
8.2.1 所用包装纸、盒、袋、瓶均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8.2.2 塑料瓶或玻璃瓶,应有内盖和外盖,采用塑料袋包装时必须用双层塑料袋(单层袋厚度应大于60μm)或者使用复合塑料膜包装,上述包装的封口不允许渗漏。
8.2.3 包装箱内应垫有干净防潮纸,塑料包装要严密,包装要完整,无破坏现象。
8.3 运输
8.3.1 成品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与潮湿、有毒、有异味等不卫生物品接触。
8.3.2 运输中箱子上不应站人、坐人或压以重物,不得雨淋日晒,应有覆盖物,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8.4 贮存
8.4.1 成品不得露天堆放,成品库必须清洁干燥、通风(温度小于25℃、相对湿度小于75%),无异味,要有防鼠、防蝇、防尘设施。地面应铺有20cm以上的垫物,垛位间距不小于20cm,堆放高度一般不超过1.6m(以不压坏包装为准)。
8.4.2 产品在保存中不得和有霉变、被污染的杂物混存。
8.4.3 在上述保管条件下存放,应不低于下列保质期:
a.塑料瓶、玻璃瓶为9个月;
b.塑料袋和复合薄膜袋为3个月。
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