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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新70-2022
智能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实施规范
JJF
70
2022
智能
电能表
检定
周期
调整
实施
规范
JJF(新)70-20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JJF(新)70-2022
智能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实施规范
Implementation Specification for Verification Period Extension
of Smart Electricity Meter
2022-12-14发布 2023-06-14实施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JJF(新)70—2022
智能电能表检定周期调
整实施规范
Implementation Specification for
Verification Period Extension of
Smart Electricity Meter
归 口 单 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
本规范委托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艾克热木·阿尔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朱 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
王 璐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刘 超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参加起草人:
徐 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袁 航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JJF(新)70-2022
目 录
引 言 II
1 范围 3
2 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3.1 电能表批 3
3.2 运行电能表误差监测平台 3
3.3 电能表计量失准 3
4 工作职责 3
5 工作规范 4
5.1 检定周期调整批及抽样计划的提出、确认和申请 4
5.1.1 批的提出 4
5.1.2 批及抽样批次的确认 4
5.2 抽样计划的审定和公示 5
5.3 抽样样品(备品)准备 5
5.4 抽样样品(备品)的检测 5
5.6 检定周期调整的确认 6
5.7 信息的发布 6
5.8 应用实施 6
5.9 运行电能表监测 6
附录A 智能电能表抽样检测要求及合格判定 8
附录B 智能电能表批检定周期调整申请表(年度) 11
附录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智能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确认表 12
I
JJF(新)xx-2022
引 言
为了加强对全区智能电能表的管理,规范智能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实施过程中有关各方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步骤,实现维护电能贸易公平、节约社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智能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实施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依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编写,相关术语遵循 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的相关要求。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JJF(新)70-2022
智能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不包含兵团地区)相关部门在对智能电能表(以下简称“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工作中批的确认、抽样、检测及验证,判断电能表批的质量水平,确定该批电能表是否需要调整检定周期并付诸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2 引用文件
本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
JJF(新)49 运行中智能电能表校准规范
JJG 596 电子式交流电能表检定规程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8.2-2008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2部分:按极限质量(LQ)检索的孤立批检验抽样方案》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电能表批 electricity meter batch
本规范中的电能表批(以下简称批)是指为实施抽样需要,而汇总起来的具有相同生产企业、型号、规格、型式批准证书,且表具制造时间间隔以及最后检定时间间隔均不超过1年的在网运行的电能表的全体。
3.2 运行电能表误差监测平台 error monitoring platform for operating smart electricity meter in service
通过获取在线监测和在线采集的电能计量数据,基于能量守恒原理,构建电能表计量功能判断与运行误差分析模型,对电能表运行误差进行监测、校准的平台。
3.3 电能表计量失准 electricity meter metering inaccuracy
电能表运行过程中计量功能失效或运行误差超差。
4 工作职责
电能表检定周期实施调整的工作涉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划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计量行政部门”)、自治区电网企业、各级经依法授权的电网企业的电能表强制检定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各级依法设置的建立本级电能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机构(以下简称“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等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自治区计量行政部门全面负责对全区电能表检定周期实施调整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州、市)、县(市、区)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电能表检定实施周期调整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2)自治区电网企业应建立运行电能表误差监测平台;应根据本规范提出对其安装的实施了首次检定的电能表批检定周期调整的申请;负责提出需调整检定周期的电能表批及其抽样计划;负责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后的应用实施及持续跟踪运行情况;承担其他需要完成的任务。
3)自治区授权机构负责开展电能表批信息的核定;负责配合自治区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编制电能表批抽样计划;负责保障电能表抽样、检测及校验具体实施工作,并接受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的抽检和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承担其他需要完成的任务。
地(州、市)授权机构负责协同开展电能表的抽样工作,按照抽样计划开展到期电能表的拆除和运输、更换电能表的安装等工作;接受辖区计量行政部门监督;承担其他需要完成的任务。
4) 自治区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负责对申请调整检定周期的电能表批信息进行确认;负责编制电能表批抽样计划;负责进行电能表抽检、复核和现场监督;负责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的技术支撑;承担其他需要完成的任务。
地(州、市)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负责为辖区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监督工作。
5 工作规范
5.1 检定周期调整批及抽样计划的提出、确认和申请
5.1.1 批的提出
自治区电网企业应在本年度9月30日前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对其安装的电能表在检定周期到期前一年对电能表信息进行批的划分,经自治区授权机构对电能表批信息核定后,将划分好的批信息报送自治区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
5.1.2 批及抽样批次的确认
1)自治区授权机构向自治区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提供年度电能表批信息明细表、年度单相电能表批信息汇总表和年度三相电能表批信息汇总表。
2)自治区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依据年度电能表批信息明细表、年度单相电能表批信息汇总表和年度三相电能表批信息汇总表按照本规范 3.1 的规定对自治区电网企业报送的批信息进行确认。
3)自治区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经自治区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确定电能表抽样批次。
5.1.3 抽样计划的制定
自治区授权机构联合自治区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智能电能表抽样检测要求及合格判定》(附录A)的要求编制年度抽样计划。抽样计划应明确抽样方式、批次编号、拆(装)表的样品和备品数量、拆(装)表和检测任务完成时限,并提供样品及备品明细。
5.1.4 抽样计划的申请
自治区电网企业于本年度10月31日前将确定的年度电能表批检定周期调整申请表(附录B)和抽样计划提交自治区计量行政部门审核。
5.2 抽样计划的审定和公示
自治区计量行政部门对自治区电网企业提交的年度电能表批检定周期调整申请表和抽样计划进行审定,于本年度12月15日前复函自治区电网企业,并在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3 抽样样品(备品)准备
自治区电网企业根据自治区计量行政部门印发的抽检计划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所属各地(州、市)授权机构完成抽检样品(备品)的现场拆(装)并运输至指定地点。地(州、市)授权机构应对被拆电能表拍照存档,记录被拆电能表的电量读数,并对拆下的抽检样品(备品)分别予以标识。对于未能按照计划拆回的电能表,地(州、市)授权机构应予情况说明。自治区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对拆回样品与抽检计划一致性进行核对监督。地(州、市)计量行政部门根据自治区电网企业抽检实施方案,对辖区内电能表检定实施周期调整相关工作依法进行监管,并将整体监督情况向自治区计量行政部门报告。
5.4 抽样样品(备品)的检测
1)抽样样品(备品)的检测由自治区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自治区授权机构共同开展。其中20%的抽样样品(备品)由自治区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开展实验室检测;80%的抽样样品(备品)由自治区授权机构开展实验室检测,自治区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中的10%-20%进行抽样复核。
2)自治区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自治区授权机构收到拆回样品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JJG596要求开展实验室检测,检测项目见附录A中2样品检测项目及不合格数的确定。
3)自治区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完成年度抽样(备品)检测结果的汇总、统计,对该年度电能表批的整体质量水平进行判断,形成该批电能表是否需要到期更换或延期使用的周期调整报告和周期调整确认表(附录C),并报送至自治区计量行政部门。
5.5 结论的评审
自治区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受自治区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组织专家对该年度电能表批检定周期调整的实施过程、检测和核验结果进行全面评审,形成评审结论报送自治区计量行政部门。
5.6 检定周期调整的确认
自治区计量行政部门依据评审结论作出是否同意本次申请的电能表批检定周期调整的意见,并将确认意见分别印发地(州、市)计量行政部门、自治区电网企业和自治区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符合调整要求的电能表检定周期延长四年,不符合要求的到期更换。
5.7 信息的发布
自治区计量行政部门应将电能表检定周期的调整信息向社会予以公布。
自治区电网企业应根据自治区计量行政部门的意见向社会公开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的有关信息。
5.8 应用实施
对于实施检定周期调整的电能表批,自治区电网企业应持续跟踪其运行情况并定期统计汇总用户申投诉检定情况,一旦发现集中性的计量异常或用户申投诉,应立即报告自治区计量行政部门,自治区计量行政部门对该电能表批提出进一步处理要求。
对确认的不予实施调整检定周期的电能表批,由自治区电网企业在电能表检定周期到期前全部更换。
自治区电网企业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当年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的应用实施情况形成报告报送自治区计量行政部门。
5.9 运行电能表监测
自治区电网企业根据运行电能表误差监测平台的输出结果,按照JJF(新)49中7.2的校准方法,开展运行电能表监测工作。
5.9.1 异常结果的处理
按照JJF(新)49的要求,自治区电网企业根据运行电能表误差监测平台的输出结果,对异常电能表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检验,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