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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53
011-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葡萄烈酒
011
2013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葡萄
烈酒
DBS 53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DBS 53/011—2013
葡萄烈酒
2013 - 08 - 01发布
2014 - 02 - 01实施
云南省卫生厅发布
DBS 53/011—2013
前言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2
葡萄烈酒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云南葡萄产区的水晶葡萄、玫瑰蜜葡萄等品种为原料,经破碎、发酵、蒸馏、陈酿、调配、过滤、灌装等工艺制成的葡萄蒸馏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葡萄烈酒
以云南葡萄产区的水晶葡萄、玫瑰蜜葡萄等品种为原料,经破碎、发酵、蒸馏、陈酿、调配、过滤、灌装等工艺制成,在本产品生产过程中不添加食用酒精、色素、甜味剂和香精香料。
3.2 非酒精挥发物总量
葡萄烈酒中除酒精之外的挥发性物质(挥发酸、酯类、醛类、糠醛及高级醇)的总含量。
4 产品分类
4.1 水晶葡萄烈酒:以水晶葡萄烈酒原酒为主要原料(其含量的比例按同酒精度折算不低于75%),与其他葡萄烈酒原酒调配而成。
4.2 玫瑰蜜葡萄烈酒:以玫瑰蜜葡萄烈酒原酒为主要原料(其含量的比例按同酒精度折算不低于75%),与其他葡萄烈酒原酒调配而成。
4.3 其它品种葡萄烈酒:以所标注的葡萄品种烈酒原酒为主要原料(其含量的比例按同酒精度折算不低于75%),与其他葡萄烈酒原酒调配而成。
4.4 混合品种葡萄烈酒:以多种葡萄品种烈酒原酒调配而成。
5 技术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葡萄:产于云南产区,并应新鲜、成熟、无污染、无病果、无烂果。
5.1.2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1.3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和辅料。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外 观
清亮透明有光泽,无明显沉淀。
GB/T 11856
色 泽
无色至浅黄。
香 气
具有所标注葡萄品种的特有香气,果香纯正,酒香醇和,诸香协调。
口 味
醇和、甘冽、沁润、口味纯净。
风 格
具有与标注品种相对应的典型风格。
5.3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a,%vol ≥
36.0
GB/T 11856
非酒精挥发性物总量b,g/L, ≥
1.0
高级醇b,g/L ≤
3.0
甲醇b ,g/L ≤
2.0
GB/T 5009.48
氰化物b(以HCN计),mg/L ≤
8.0
铅(以Pb计),mg/L ≤
0.2
a 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
b 非酒精挥发性物总量、高级醇、甲醇、氰化物按100%酒精度折算。
5.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5.5 食品添加剂
5.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5.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其他
6.1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10344和GB 2757的规定。
6.2 当酒精度>68%vol时,应在标签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不宜直接饮用”的警示语,净含量小于1 L的,警示语和酒精度的表述字符高度不得小于4mm,净含量大于等于1 L的,警示语和酒精度的表述字符高度不得小于6mm。在标签其他展示版面标注“饮用方法:应加水(冰块)或饮料等调配后饮用。”
6.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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