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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
044-2017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即食桄榔粉
044
2017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即食
桄榔
DBS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S 45/044—2017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即食桄榔粉
2017 - 02- 11发布
2017 - 06- 01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发布
DBS 45/044—2017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本标准起草人:鲁毅翔、赵庄、许杨彪、刘向红、廖夏云、朱斌、张科明、严赟、唐乐、郭雯雯。
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即食桄榔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桄榔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桄榔树干髓部为原料,经粉碎、除渣、沉淀、过滤、干燥等工艺加工制成桄榔淀粉,添加或不添加食糖或其他辅料,经混合、粉碎、干燥等工艺制成的即食冲调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9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桄榔树
桄榔树,拉丁文学名Arenga westerhoutii Griff.,棕榈科桄榔属乔木,其树干髓部适合加工淀粉。
3.2
桄榔淀粉
以桄榔树干髓部为原料,经粉碎、除渣、沉淀、过滤、干燥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淀粉。
3.3
即食桄榔粉
以桄榔淀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量不低于55%),添加或不添加食糖或其他辅料,经混合、粉碎、干燥等工艺制成的即食冲调制品。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桄榔树干
应无腐烂。
4.1.2 桄榔淀粉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淀粉制品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1.3 食糖
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
4.1.4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5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产品固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颗粒或粉状,无结块,无霉变。冲调后,粘稠均匀
滋味和气味
具有产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淀粉(以还原糖计)/(g/100g) ≥
40
水分/(g/100g) ≤
8.0
酸度/(mL) ≤
1.0
铅(以Pb计)/(mg/kg) ≤
0.5
黄曲霉毒素B1/(µg/kg) ≤
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中淀粉制品的规定
注: 酸度以10g样品耗用0.1mol/L氢氧化钠标准溶液体积的毫升数表示。
4.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5
106
大肠菌群/(CFU/g)
5
2
20
102
沙门氏菌/(/25g)
5
0
0
—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2
103
注: 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
取约15g试样于洁净的250mL烧杯中,置于明亮处,用正常视力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开袋,嗅其气味,按食用方法熟化后,品尝滋味。
7.2 理化指标
7.2.1 淀粉
按GB/T 5009.9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7.2.3 酸度
按GB 5009.239规定的方法测定。
7.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5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18979规定的方法测定。
7.3 微生物限量
7.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采样和检验后样品处理按GB 4789.1执行。
7.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采样和检验后样品处理按GB 4789.1执行。
7.3.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采样和检验后样品处理按GB 4789.1执行。
7.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采样和检验后样品处理按GB 4789.1执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8.2 抽样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8.3 判定规则
8.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8.3.2 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限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检验结果中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
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9.1 标签、标志
9.1.1 产品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要求。
9.1.2 产品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
9.2 包装
9.2.1 产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内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
9.2.2 净含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9.3 运输
9.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
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挤压、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货物混装混运。
9.4 贮存
9.4.1 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放置,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无异味的库房内。
9.4.2 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处贮存。
9.5 保质期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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