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DBS64 684-2011 宁夏枸杞叶茶.doc
下载文档

ID:2613223

大小:117KB

页数:9页

格式:DOC

时间:2023-08-10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DBS64 684-2011 宁夏枸杞叶茶 684 2011 宁夏 枸杞
ICS67.140.10 X 55 DBS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S 64/684—2011 宁夏枸杞叶茶 2011 -03 -06发布 2011 - 03 - 06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发布 DBS 64/684—2011 前言 本标准的第3章、第5章、第6章、第9.1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慧玲、黄锋、汪洪、郭再逢、樊桂红。 5 宁夏枸杞叶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宁夏枸杞叶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枸杞树新梢的芽尖或嫩叶为原料,经清洗、萎凋、杀青、揉捻、曲毫、炒干、整形、提香等工艺制成的宁夏枸杞叶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T 8308 茶 酸不溶性灰分测定 GB/T 8310 茶 粗纤维测定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宁夏枸杞叶茶 4月~9月份采摘枸杞树新发的嫩叶,长度在7㎝以内,经清洗、萎凋、杀青、揉捻、曲毫、炒干、整形、提香等工艺制成的宁夏枸杞叶茶。 3.2  宁夏枸杞芽茶 4月~9月份采摘枸杞树新发的一芯五叶嫩芽尖,长度在4㎝以内,经清洗、萎凋、杀青、揉捻、曲毫、炒干、整形、提香等工艺制成的宁夏枸杞芽茶。 4  产品分类 根据采用的原料不同,产品分为宁夏枸杞叶茶和宁夏枸杞芽茶二类。 5  技术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枸杞叶 4月~9月份采摘枸杞树新发的嫩叶,长度在7㎝以内,叶片完整、无残缺、无病虫害、无黄叶、老叶,无异种植物叶。 5.1.2  枸杞芽 4月~9月份采摘枸杞树新发的一芯五叶嫩芽尖,长度在4㎝以内,芽叶完整、无残缺、无病虫害、无异种植物芽。 5.2  基本要求 5.2.1  品质正常,无劣变、无异味。 5.2.2  不含有非宁夏枸杞叶茶类夹杂物。 5.2.3  不着色,不添加任何香味物质(除特定窨花工艺以外)。 5.3  感官要求 5.3.1  条形茶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条形茶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叶茶 芽茶 外 形 条索 尚紧实 尚紧实 整碎 尚匀整 尚匀整 色泽 深绿 深绿 净度 有片梗 有嫩茎 内 质 香气 清香,香气较浓 清香 滋味 微甜 微甜 汤色 绿黄 黄绿 叶底 稍有摊张,深绿 芽叶尚完整,绿 5.3.2  圆形茶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圆形茶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叶茶 芽茶 外 形 颗粒 粗圆 粗圆 整碎 尚匀 尚匀 色泽 深绿 深绿 净度 稍有梗杂 无梗杂 内 质 香气 清香,香气较浓 清香 滋味 微甜 微甜 汤色 绿黄 黄绿 叶底 稍有摊张,深绿 芽叶尚完整,绿 5.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叶茶 芽茶 水分,%(质量分数) ≤8.0 ≤8.0 总灰分,% (质量分数) ≤18.0 ≤16.0 酸不溶性灰分,%(质量分数) ≤1.0 ≤1.0 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30.0 ≥28.0 粗纤维,%(质量分数) ≤16.0 ≤12.0 铅(以Pb计),mg/kg ≤5.0 六六六总量,mg/kg ≤0.2 滴滴涕总量,mg/kg ≤0.2 三氯杀螨醇,mg/kg ≤0.2 氰戊菊酯,mg/kg ≤0.5 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感官要求 按GB/T 23776规定的方法检验。 7.2  水分 按GB/T 8304规定的方法检验。 7.3  水浸出物 按GB/T 8305规定的方法检验。 7.4  总灰分 按GB/T 8306规定的方法检验。 7.5  酸不溶性灰分 按GB/T 8308规定的方法检验。 7.6  粗纤维 按GB/T 8310规定的方法检验。 7.7  铅按 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 7.8  六六六、滴滴涕、氰戊菊酯 按GB/T 5009.146规定的方法检验。 7.9  三氯杀螨醇 按GB/T 5009.176规定的方法检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加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8.2  抽样方法和抽样 抽样方法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抽样基数应大于或等于10kg,抽样数量为600g,样品分成二份,一份检验,一份复验或备查用。 8.3  检验 8.3.1  出厂检验 产品应逐批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 8.3.2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应每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 c)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4  判定 8.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8.4.2  检验结果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8.4.3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验,或在同批次产品中加倍随机抽样复验,重新抽样应由交接双方会同进行。对有争议的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的规定。 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和相关规定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9.2.2  外包装用纸箱装。 9.3  运输 9.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 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 9.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