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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61
0005-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陕西蓼花糖
0005
2013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陕西
蓼花糖
Q/XF 03-2000
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
2013-12-07实施
2013-11-07发布
陕 西 蓼 花 糖
DBS61/0005—2013
DBS61
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I
DBS61/ 0005—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三原县食品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三原县食品协会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燕、申肇明、李宏梁、王伟民。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I
陕西蓼花糖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陕西蓼花糖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糯米、黄豆、玉米粉或小麦粉、棕榈油或大豆油、白砂糖、果葡糖浆、白芝麻为原料,白芝麻或黑芝麻经筛选、去皮、炒熟加工成芝麻仁,黄豆经清洗、浸泡、磨浆加工成豆浆,白砂糖、果葡糖浆经水熬制糖稀,糯米经淘洗、浸泡、磨粉、烫粉、蒸制、加入适量豆浆、搅拌、搓条、切断、阴干、入库、存放、油炸、拌糖稀、碾滚芝麻仁、冷却、包装加工而成的陕西蓼花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1352
大豆
GB 1354
大米
GB 1355
小麦粉
GB 1535
大豆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82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463
玉米粉
GB/T 11761
芝麻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5680
棕榈油
GB 17404
膨化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T 20882
果葡糖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 糯米:应符合GB 1354的规定。
3.1.3 黄豆:应符合GB 1352的规定。
3.1.4 玉米粉:应符合GB/T 10463的规定。
3.1.5 小麦粉:应符合GB 1355的规定。
3.1.6 棕榈油:应符合GB 15680的规定。
3.1.7 大豆油:应符合GB 1535的规定。
3.1.8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9 果葡糖浆:应符合GB/T 20882的规定。
3.1.10 白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
3.1.11 黑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色泽
表面呈黄棕色或棕色、外面沾有去皮白芝麻或黑芝麻
气味、滋味
酥脆香甜,有突出的芝麻香味,无异味
形态
呈圆柱形,芝麻仁粘贴均匀、不塌面、不流糖,圆而光、不粘连、不变形。切开后内部呈白色网状、细腻如蜂窝状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7.0
筛下物/(%)
≤
5.0
脂肪/(%)
≥
14.0
氯化钠(以NaCl计)/(%)
≤
1.0
蔗糖/(g/100g)
≤
15.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
3.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25
羰基价(以脂肪计)/(mg/kg)
≤
20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Pb)/(mg/kg)
≤
0.5
铝(干样品,以Al计)/(mg/kg)
≤
50
黄曲霉毒素B1 /(μg / kg)
≤
5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 /(cfu/g) ≤
5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9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5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3 不得添加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之外的任何物质。
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7404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将被检样品置放于洁净卫生的白瓷盘中检验,观察其形态、色泽,品尝滋味、嗅闻气味。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脂肪:按GB/T 5009.6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氯化钠: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蔗糖:按GB/T 5009.8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按GB/T 5009.56规定提取脂肪,按GB/T 5009.3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4.2.6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7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8 铝:按GB/T 5009.18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9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4.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4.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4.3.3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和GB 4789.1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允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和抽样
以同一品种、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6袋进行检验,抽样基数不少于50kg,抽样数量不少于1kg。
5.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产品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3 判定原则
5.3.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5.3.2 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检。
5.4 型式检验
5.4.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新产品投产进行定型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当原料、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停产半年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标志
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6.1.2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包装用塑料袋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6.2.2 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不易散包。
6.3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6.4 贮存
产品应常温贮存在阴凉、洁净、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
在本标准规定贮存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一、四季度 120天,二、三季度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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