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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53
017-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鲜米线
017
2014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米线
DBS 53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DBS 53/ 017—2014
鲜米线
2014 - 12 - 22发布
2015 - 01 - 01实施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DBS 53/ 017—2014
前言
本标准代替DB 53/ 228-2007《鲜米线》。
本标准与DB 53/ 228-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取消了即食型与非即食型的分型;
——取消了熟短条率和熟粘条率指标;
——修改无机砷为总砷;
——修改汞为总汞;
——修改了铅、镉指标;
——增加了铬指标;
——增加了霉菌指标;
——取消了志贺氏菌指标;
——修改了标志、包装的有关内容。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 53/ 228-2007。
4
鲜米线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鲜米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鲜米线
以大米为原料,经过浸泡、磨浆、发酵(或不发酵)、浆料蒸煮、成型、冷却和包装等工艺生产加工而成的鲜粮制品。
3.2 酸浆米线
以大米为原料,在30 ℃~40 ℃水温下浸泡24 h,经自然发酵、磨浆、压浆、制粒、蒸粒、挤压成型、水煮、冷却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鲜米线。
3.3 干浆米线
以大米为原料,常温下浸泡(3 h~6 h),经磨粉、拌面、自熟机挤压成型后,再经晾晒12 h(米线老化过程)、水煮、冷却,清洗整理等加工工艺而成的鲜米线。
3.4 水米线
以大米为原料,常温下浸泡(3 h~6 h),经磨浆、压浆、制粒、蒸粒、挤压成型、水煮、冷却、漂洗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鲜米线。
4 产品分类
鲜米线按照生产加工工艺不同分为:酸浆米线、干浆米线、水米线。
5 技术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大米: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
5.1.2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1.3 不得使用回收米线作为加工原料。
5.1.4 不得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如亚硫酸钠、焦亚硫酸钠、焦磷酸钠等),禁止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辅料〔如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甲醛等〕。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近似所用原料大米的自然色泽。
取样品200 g 放入白瓷盘中,通过目视、鼻嗅、口尝。
气味、滋味
具有该类鲜米线固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不粘牙、入口滑嫩。
形 态
柔韧,具有弹性,线条状,粗细基本均匀。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酸浆米线
干浆米线
水米线
水分,g/100g ≤
75.0
70.0
80.0
GB 5009.3
酸度(以乳酸计),g/100g ≤
1.0
0.05
0.1
GB/T 12456
总砷(以As计),mg/kg ≤
0.2
GB/T 5009.11
铅(以Pb计),mg/kg ≤
0.1
GB 5009.12
总汞(以Hg计),mg/kg ≤
0.01
GB/T 5009.17
镉(以Cd计),mg/kg ≤
0.1
GB/T 5009.15
铬(以Cr计),mg/kg ≤
0.5
GB/T 5009.123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5.0
GB/T 18979
5.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 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第二法
沙门氏菌
5
0
0/25 g
—
GB 4789.4
菌落总数 ≤
80 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g ≤
23
GB 4789.3第一法
霉菌 ≤
150
GB 4789.15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 执行。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按JJF 1070 的规定检验。
5.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相同产品类型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5 000 g样品,其中2 500 g作为检验样品,另外2 500 g作为备样,样品应在保质期内送检。
6.3 出厂检验
产品须出厂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出厂检验项目为标签、标识、感官要求、水分、酸度、净含量。
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投入批量生产时;
b) 产品的主要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国家进行监督检验时。
6.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限量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其它指标若有不合格时,可对备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用于鲜米线包装的材料或容器,其材质应稳定、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7.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密闭,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有防蝇、防鼠设施的库房内。堆放时应离地、离墙20 cm以上。
7.5 保质期
产品常温下保质期为24 h,冷藏条件下保质期为72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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