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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53 017-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鲜米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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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53 017-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鲜米线 017 2014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米线
DBS 53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DBS 53/ 017—2014 鲜米线 2014 - 12 - 22发布 2015 - 01 - 01实施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DBS 53/ 017—2014 前言 本标准代替DB 53/ 228-2007《鲜米线》。 本标准与DB 53/ 228-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取消了即食型与非即食型的分型; ——取消了熟短条率和熟粘条率指标; ——修改无机砷为总砷; ——修改汞为总汞; ——修改了铅、镉指标; ——增加了铬指标; ——增加了霉菌指标; ——取消了志贺氏菌指标; ——修改了标志、包装的有关内容。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 53/ 228-2007。 4 鲜米线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鲜米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鲜米线 以大米为原料,经过浸泡、磨浆、发酵(或不发酵)、浆料蒸煮、成型、冷却和包装等工艺生产加工而成的鲜粮制品。 3.2  酸浆米线 以大米为原料,在30 ℃~40 ℃水温下浸泡24 h,经自然发酵、磨浆、压浆、制粒、蒸粒、挤压成型、水煮、冷却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鲜米线。 3.3  干浆米线 以大米为原料,常温下浸泡(3 h~6 h),经磨粉、拌面、自熟机挤压成型后,再经晾晒12 h(米线老化过程)、水煮、冷却,清洗整理等加工工艺而成的鲜米线。 3.4  水米线 以大米为原料,常温下浸泡(3 h~6 h),经磨浆、压浆、制粒、蒸粒、挤压成型、水煮、冷却、漂洗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鲜米线。 4  产品分类 鲜米线按照生产加工工艺不同分为:酸浆米线、干浆米线、水米线。 5  技术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大米: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 5.1.2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1.3  不得使用回收米线作为加工原料。 5.1.4  不得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如亚硫酸钠、焦亚硫酸钠、焦磷酸钠等),禁止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辅料〔如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甲醛等〕。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近似所用原料大米的自然色泽。 取样品200 g 放入白瓷盘中,通过目视、鼻嗅、口尝。 气味、滋味 具有该类鲜米线固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不粘牙、入口滑嫩。 形 态 柔韧,具有弹性,线条状,粗细基本均匀。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酸浆米线 干浆米线 水米线 水分,g/100g ≤ 75.0 70.0 80.0 GB 5009.3 酸度(以乳酸计),g/100g ≤ 1.0 0.05 0.1 GB/T 12456 总砷(以As计),mg/kg ≤ 0.2 GB/T 5009.11 铅(以Pb计),mg/kg ≤ 0.1 GB 5009.12 总汞(以Hg计),mg/kg ≤ 0.01 GB/T 5009.17 镉(以Cd计),mg/kg ≤ 0.1 GB/T 5009.15 铬(以Cr计),mg/kg ≤ 0.5 GB/T 5009.123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5.0 GB/T 18979 5.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 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第二法 沙门氏菌 5 0 0/25 g — GB 4789.4 菌落总数 ≤ 80 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g ≤ 23 GB 4789.3第一法 霉菌 ≤ 150 GB 4789.15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 执行。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按JJF 1070 的规定检验。 5.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相同产品类型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5 000 g样品,其中2 500 g作为检验样品,另外2 500 g作为备样,样品应在保质期内送检。 6.3  出厂检验 产品须出厂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出厂检验项目为标签、标识、感官要求、水分、酸度、净含量。 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投入批量生产时; b) 产品的主要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国家进行监督检验时。 6.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限量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其它指标若有不合格时,可对备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用于鲜米线包装的材料或容器,其材质应稳定、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7.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密闭,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有防蝇、防鼠设施的库房内。堆放时应离地、离墙20 cm以上。 7.5  保质期 产品常温下保质期为24 h,冷藏条件下保质期为72 h。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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