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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
048-2018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火麻糊
048
2018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DBS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S 45/048—2018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火麻糊
2018 - 01 - 10发布
2818- 06 - 10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DBS 45/048—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轻工产品质量检验站。
本标准起草人:覃洁、白芸、李文奇、罗秀梅、蓝启星、黄宇彤、黄奋良、陈晔、莫乔程、蒋志维、蒋振武、石雪婷、黄一帆、覃智。
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火麻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麻糊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火麻仁(添加量≥10%)、谷物和(或)其他淀粉质类原料为主,可以添加坚果、籽类、食品添加剂等辅料,经膨化(或熟化)、粉碎、混合、干燥(或不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方便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413.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脲酶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DBS45/ 01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火麻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火麻
火麻(Cannabis sativa L. subsp. Sativa)。
3.2
火麻仁
火麻的果实火麻籽去掉果壳后的核仁。
3.3
火麻糊
以火麻仁(添加量≥10%)、谷物和(或)其他淀粉质类原料为主,可以添加坚果、籽类、食品添加剂等辅料,经膨化(或熟化)、粉碎、混合、干燥(或不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直接冲调或冲调加热后食用的食品。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火麻仁
应符合DBS 45/ 015的规定。
4.1.2 谷物
应符合GB 2715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1.3 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4 其他原辅料
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相应产品品种应有的色泽,均匀一致
组织形态
呈干燥、疏松的粉末状或颗粒状,无结块、无霉变;冲调后呈黏稠状或固液混合状
滋味与气味
具有相应产品品种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10.0
蛋白质/(g/100g) ≥
5.0
脲酶活性a
阴性
铅(以Pb计)/(mg/kg) ≤
0.5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5.0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a 仅适用于添加大豆的产品。
4.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以/25g表示)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霉菌/(CFU/g)
5
2
50
102
沙门氏菌
5
0
0
-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2
103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要求
7.1.1 取1个独立包装的待测样品,置于白色洁净瓷盘中,于明亮处观测其色泽、杂质和组织形态,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
7.1.2 另取1个独立包装的待测样品,置于1000mL无色透明烧杯中,按产品包装上标明的食用方法处理后,观测其冲调性,用温水漱口,品尝其滋味。
7.2 理化指标
7.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7.2.3 脲酶活性
按GB 5413.31规定的方法测定。
7.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5 黄曲霉毒素B1
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6 其他真菌毒素
按GB 2761规定的方法测定
7.2.7 其他污染物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
7.3 微生物指标
7.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7.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7.3.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7.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7.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7.4 食品添加剂
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
8.2 抽样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8.3 判定规则
8.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8.3.2 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检验结果中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
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9.1 标签、标志
9.1.1 产品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要求。
9.1.2 产品运输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及国家有关规定。
9.2 包装
9.2.1 产品预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并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规定;产品包装应密封、牢固、产品不得散漏。
9.2.2 净含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3 运输
运输设备应洁净卫生,不得与散发强烈气味或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不清洁物品混合装运。运输途中要求达到防雨、防湿、防潮和防热。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9.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清洁、通风良好、卫生安全的场所,有防尘、防蝇、防鼠、防晒、防雨等设施。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处贮存。
9.5 保质期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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