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DBS61
0003-2013
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安全要求
0003
2013
陕西省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用茶
安全
要求
DBS61/0003—2013
陕 西 省 卫 生 厅 发 布
2013-03-25实施
2013-02-25发布
代 用 茶 安 全 要 求
DBS61
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XXXXX
1
DBS61/0004—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5.2.3 条为强制性的条款,其余为推荐性的条款。
本标准由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省卫生厅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西安独立茶叶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博雅茶叶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成 胡洪明 徐金桥 张莉 陈勇 王鹏 苏京晶 唐欣 项萍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5
DBS61/0004—2013
代用茶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代用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302 茶 取样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代用茶
选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食用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种子)或植物组织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过粉碎)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
4 产品分类
按照所选用可食用植物的组织器官的不同,代用茶分为:根类、茎类、叶类、花类、果实(种子)类和混合类。其中,混合类是指以同一种类或不同种类药食两用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种子)或植物组织为原料,经加工后(不经过粉碎)按照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代用茶产品。
5 技术要求
5.1 原料要求
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2 成品要求
5.2.1 感官要求
5.2.1.1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植物学组织形态和品质特征,大小均匀、形态完整;色泽正常、一致;气味正常,无异味。
5.2.1.2 不得含有非本产品类夹杂物。
5.2.1.3 应洁净、干燥、无霉变、无劣变、无虫蛀。
5.2.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单位:g/100g
种 类
指 标
水分,≤
总灰分,≤
根类
13.0
8.0
茎类
9.0
10.0
叶类
9.0
11.0
花类
5-13
9.0
果(种子)类
13.0
9.0
混合类
13
9.0
5.2.3 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检验项目
指标
铅(Pb)(mg/kg) ≤
5.0
亚硫酸盐(以SO2计)(mg/kg) ≤
100
黄曲霉毒素B1(mg/kg) ≤
0.005(限果/种子类)
六六六总量(mg/kg) ≤
0.2(限茎类、叶类)
滴滴涕总量(mg/kg) ≤
0.2(限茎类、叶类)
敌敌畏(mg/kg) ≤
0.2(限花类、果/种子类、混合类)
乐果(mg/kg) ≤
0.8(限花类、果/种子类、混合类)
三氯杀螨醇(mg/kg) ≤
0.2(限茎类、叶类)
氰戊菊酯(mg/kg) ≤
0.3(限茎类、叶类)
注:其他禁用农药及有毒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3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4 食品添加剂
5.4.1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及使用范围应符合GB2760规定。
5.4.3 不得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以外的任何物质。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从供试样品中随机抽取试样200g,置于白色瓷盘内,在自然光下,通过感官进行色泽、形状、气味、异味、杂质、霉变等项目的检验。
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执行。
6.2.2 总灰分
按GB/T 8306规定的方法执行。
6.3 卫生指标
6.3.1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执行。
6.3.2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执行。
6.3.3 敌敌畏、乐果
按GB/T 5009.20规定的方法执行。
6.3.4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执行。
6.3.5 亚硫酸盐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执行。
6.3.6 氰戊菊酯
按GB/T 5009.146规定的方法执行。
6.3.7 三氯杀螨醇
按GB/T 5009.176规定的方法执行。
6.4 净含量允差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抽样
按GB/T8302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单位都要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允差及包装标签,出厂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
b) 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c) 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e) 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
7.3 判定规则
7.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7.3.2 凡霉变、虫蛀、有异味或卫生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不合格。
7.3.3 理化指标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结果仍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
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8.2 包装
产品运输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包装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能保护产品品质;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
8.3 运输
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污染,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专用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20cm以上,中间留存通道。仓库周围应无异味污染。应按品种分别存放,防止挤压等损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