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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61 0003-2013 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安全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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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61 0003-2013 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安全要求 0003 2013 陕西省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用茶 安全 要求
DBS61/0003—2013 陕 西 省 卫 生 厅 发 布 2013-03-25实施 2013-02-25发布 代 用 茶 安 全 要 求 DBS61 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XXXXX 1 DBS61/0004—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5.2.3 条为强制性的条款,其余为推荐性的条款。 本标准由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省卫生厅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西安独立茶叶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博雅茶叶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成 胡洪明 徐金桥 张莉 陈勇 王鹏 苏京晶 唐欣 项萍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5 DBS61/0004—2013 代用茶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代用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302 茶 取样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代用茶 选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食用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种子)或植物组织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过粉碎)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 4 产品分类 按照所选用可食用植物的组织器官的不同,代用茶分为:根类、茎类、叶类、花类、果实(种子)类和混合类。其中,混合类是指以同一种类或不同种类药食两用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种子)或植物组织为原料,经加工后(不经过粉碎)按照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代用茶产品。 5 技术要求 5.1 原料要求 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2 成品要求 5.2.1 感官要求 5.2.1.1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植物学组织形态和品质特征,大小均匀、形态完整;色泽正常、一致;气味正常,无异味。 5.2.1.2 不得含有非本产品类夹杂物。 5.2.1.3 应洁净、干燥、无霉变、无劣变、无虫蛀。 5.2.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单位:g/100g 种 类 指 标 水分,≤ 总灰分,≤ 根类 13.0 8.0 茎类 9.0 10.0 叶类 9.0 11.0 花类 5-13 9.0 果(种子)类 13.0 9.0 混合类 13 9.0 5.2.3 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检验项目 指标 铅(Pb)(mg/kg) ≤ 5.0 亚硫酸盐(以SO2计)(mg/kg) ≤ 100 黄曲霉毒素B1(mg/kg) ≤ 0.005(限果/种子类) 六六六总量(mg/kg) ≤ 0.2(限茎类、叶类) 滴滴涕总量(mg/kg) ≤ 0.2(限茎类、叶类) 敌敌畏(mg/kg) ≤ 0.2(限花类、果/种子类、混合类) 乐果(mg/kg) ≤ 0.8(限花类、果/种子类、混合类) 三氯杀螨醇(mg/kg) ≤ 0.2(限茎类、叶类) 氰戊菊酯(mg/kg) ≤ 0.3(限茎类、叶类) 注:其他禁用农药及有毒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3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4 食品添加剂 5.4.1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及使用范围应符合GB2760规定。 5.4.3 不得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以外的任何物质。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从供试样品中随机抽取试样200g,置于白色瓷盘内,在自然光下,通过感官进行色泽、形状、气味、异味、杂质、霉变等项目的检验。 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执行。 6.2.2 总灰分 按GB/T 8306规定的方法执行。 6.3 卫生指标 6.3.1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执行。 6.3.2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执行。 6.3.3 敌敌畏、乐果 按GB/T 5009.20规定的方法执行。 6.3.4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执行。 6.3.5 亚硫酸盐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执行。 6.3.6 氰戊菊酯 按GB/T 5009.146规定的方法执行。 6.3.7 三氯杀螨醇 按GB/T 5009.176规定的方法执行。 6.4 净含量允差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抽样 按GB/T8302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单位都要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允差及包装标签,出厂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 b) 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c) 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e) 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 7.3 判定规则 7.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7.3.2 凡霉变、虫蛀、有异味或卫生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不合格。 7.3.3 理化指标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结果仍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 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8.2 包装 产品运输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包装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能保护产品品质;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 8.3 运输 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污染,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专用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20cm以上,中间留存通道。仓库周围应无异味污染。应按品种分别存放,防止挤压等损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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