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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
053-2018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南宁老友粉
053
2018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南宁
老友
DBS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S 45/053—2018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南宁老友粉
2018 - 01 - 10发布
2018 - 06 - 10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DBS 45/053—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轻工产品质量检验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玉林、蒋明廉、莫迎、廖浩、李文奇、蒋定之、盘正华、韦升坚、韦涛、周芬、蒋湘、陈小聪、戴向东、郑娟梅、廖强、刘珈伶、冼津、常馨元、陆梅元、祁世昌、卢静、熊钊、陈诚、龙珍、陈长艳、庞岩、林国梅。
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南宁老友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南宁老友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干制米粉和老友粉料包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辣椒料包、酸醋料包等料包,经煮熟后食用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南宁老友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18186 酿造酱油
GB/T 18187 酿造食醋
SB/T 10336 配制酱油
SB/T 10337 配制食醋
SB/T 10348 大蒜
DBS 45/05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干制米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南宁老友粉
以干制米粉和老友粉料包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辣椒料包、酸醋料包等料包,经煮熟后食用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南宁老友粉。
3.2
老友粉料包
以酸笋、豆豉、畜肉、辣椒、大蒜、酱油、食用油、食用盐等为原料,经炒制等工艺加工而成的料包。
3.3
辣椒料包
以辣椒、大蒜、食用油、酱油、食用盐等为原料,经加工而成的配料包。
3.4
酸醋料包
用食醋、水等调配后进行独立包装的配料包。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干制米粉
干制米粉应符合DBS45/051 的规定。
4.1.2 酸笋
应符合GB 2714 的规定。
4.1.3 豆豉
应符合GB 2712或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4.1.4 畜肉
应符合GB 2707规定。
4.1.5 辣椒
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1.6 大蒜
应符合SB/T 10348的规定。
4.1.7 酱油
应符合GB/T 18186 或SB/T 10336 的规定。
4.1.8 食用油
应符合GB 2716或GB 10146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1.9 食用盐
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4.1.10 食醋
应符合GB/T 18187 或SB/T 10337 的规定。
4.1.11 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12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关规定。
4.2 产品要求
4.2.1 干制米粉
应符合DBS45/051的要求。
4.2.2 老友粉料包及其他料包
4.2.2.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各调料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具有各调料应有的组织形态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
杂 质
无杂质
4.2.2.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25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
20
铅(以Pb计)/(mg/kg) ≤
1.0
黄曲霉毒素B1 /(μg/kg) ≤
5.0
其他污染物限量
符合GB 2762中复合调味料的规定
注:适用于料包混合后检验。
4.2.2.3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沙门氏菌
5
0
0
—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2
102
104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要求
7.1.1 米粉包按照DBS45/051的规定检验。
7.1.2 将不同料包内容物分别置于合适的容器中,于明亮处观测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
7.1.3 另取1个销售包装的待测样品,按产品包装上标明的食用方法处理后,品尝其滋味、嗅其气味。
7.2 理化指标
7.2.1 干制米粉
按DBS 45/051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料包
7.2.2.1 过氧化值
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2 亚硝酸盐
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4 黄曲霉毒素B1
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5 其他污染物限量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
7.3 微生物指标
7.3.1 样品采集和处理
按GB 4789.1方法取5份独立包装样品,取出每一份独立包装样品中的米粉和调料包,分别供微生物检验。
7.3.2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7.3.3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7.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7.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7.4 食品添加剂
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
8 组批规则
8.1 组批
以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
8.2 抽样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8.3 判定规则
8.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8.3.2 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检验结果中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
8.3.3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9.1 标签、标志
9.1.1 产品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要求,并在配料表上标明配料包名称,米粉包应明确米粉的类型(干米粉、糙米干米粉、调制干米粉)。
9.1.2 产品运输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及国家有关规定。
9.2 包装
9.2.1 产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内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
9.2.2 净含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9.3 运输
9.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
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挤压、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货物混装混运。
9.4 贮存
9.4.1 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放置,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无异味的库房内。
9.4.2 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处贮存。
9.5 保质期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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