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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
043-2017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桑椹酒
043
2017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桑椹
ICS
DBS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S 45/043—2017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桑椹酒
2017 - 02 - 11发布
2017 - 06- 01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DBS 45/043—2017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本标准起草人:许杨彪、张科明、赵庄、杨正帆、王海波、刘向红、朱斌、严赟、黄璇、唐乐、林小娟、郭雯雯、鲁毅翔、龙慧端、零文超。
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桑椹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桑椹酒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桑椹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糖,经酵母菌发酵、过滤、杀菌、灌装等工艺制成的发酵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20886 食品加工用酵母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572 桑椹(桑果)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桑椹
桑科植物桑(拉丁名Morus alba L.)的果实,别名桑葚、桑葚子、桑椹子、桑实、桑果等。
3.2
桑椹酒
以桑椹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糖,经酵母菌发酵、过滤、杀菌、灌装等工艺制成的发酵酒。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桑椹
应符合 GB/T 29572的规定。
4.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3 食糖
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
4.1.4 酵母菌
应符合GB/T 20886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紫红色
澄 清 度
澄清或有少量沉淀
香 气
具有桑椹的果香和酒香
滋 味
具有陈酿的酒香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20℃)/(%vol)
7.0~18.0
总酸(以酒石酸计)/(g/L)
3.0~15.0
挥发酸(以乙酸计)/(g/L) ≤
2.0
干浸出物/(g/L) ≥
15.0
二氧化硫/(mg/L) ≤
250
表2 理化指标(续)
项 目
指 标
甲醇/(mg/L) ≤
250
铅(以Pb计)/(mg/kg) ≤
0.2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注: 酒精度允许误差为标签明示值的±1.0%。
4.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沙门氏菌/(/25 mL)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25 mL)
5
0
0
注: 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
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
7.2 理化指标
7.2.1 酒精度、总酸、挥发酸、干浸出物、甲醇
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二氧化硫
按GB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7.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4 其他污染物限量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5 真菌毒素限量
按GB 2761规定的方法测定。
7.3 微生物限量
7.3.1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5执行。
7.3.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 第一法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5执行。
7.4 食品添加剂
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8.2 抽样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8.3 判定原则
8.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8.3.2 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限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检验结果中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
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9.1 标签、标志
9.1.1 产品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758和GB 28050的要求。
9.1.2 产品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9.2 包装
9.2.1 产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内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
9.2.2 净含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3 运输
9.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
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挤压、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货物混装混运。
9.4 贮存
9.4.1 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放置,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无异味的库房内。
9.4.2 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处贮存。
9.5 保质期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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