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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 036-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糙米干米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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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 036-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糙米干米粉 036 2016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糙米 米粉
DBS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S 45/036—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糙米干米粉 2016 - 01- 25发布 2016 - 05-01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DBS 45/036—2016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质量检验站 本标准起草人:柳永英 陆炳坚 凌 海 邹克坚 余精中 伍先绍 黄晓赞 彭 健 阙之和。 糙米干米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糙米干米粉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糙米为原料,经浸泡、发酵或不发酵、磨浆(粉碎)、熟化、成型、干燥、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制成的干米粉。不适用于以特殊品种糙米(如红米、黑米)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干米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8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413.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1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5009.53 淀粉类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T 18810 糙米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糙米干米粉 以糙米为原料,经清洗、浸泡、磨浆(粉碎)、熟化、成型、干燥、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制成的干米粉。 3.2  发酵糙米干米粉 以糙米为原料,经清洗、浸泡、发酵、磨浆(粉碎)、熟化、成型、干燥、包装等生产工艺制成的干米粉。 3.3  非发酵糙米干米粉 以糙米为原料,经清洗、浸泡、磨浆(粉碎)、熟化、成型、干燥、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制成的干米粉。 4  产品分类 按生产工艺中发酵与否分为发酵糙米干米粉和非发酵糙米干米粉。 5  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糙米 应符合GB/T 18810、GB 2715的要求,其中整精米率指标不作要求;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糙米干米粉固有色泽,无霉变 气味、滋味 具有糙米香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基本均匀一致,表面平滑 杂 质 无杂质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发酵糙米干米粉 非发酵糙米干米粉 酸度/(°T) ≤ 4.0 3.0 水分/(g/100g) ≤ 15.0 灰分/(g/100g) ≤ 1.2 总膳食纤维/(mg/100g) ≥ 2 400 维生素B1(µg/100g) ≥ 120 铅(以Pb计)/(mg/kg) ≤ 0.2 总汞(以Hg计)/(mg/kg) ≤ 0.02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2 镉(以Cd计)/(mg/kg) ≤ 0.2 铬(以Cr计)/(mg/kg) ≤ 1.0 黄曲霉毒素B1/(µg/kg) ≤ 5.0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对粮食制品类食品的规定 5.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卫生指示菌指标 项 目 指 标 霉菌/(CFU/g) ≤ 1×103 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8  检验方法 8.1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于清洁的白瓷盘中,用目视法检查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用鼻嗅法检查气味,按食用方法煮熟后品尝滋味。 8.2  理化指标 8.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8.2.2  酸度 按 GB/T 5009.53 规定的方法测定。 8.2.3  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8.2.4  总膳食纤维 按 GB 5009.88 规定的方法测定。 8.2.5  维生素B1 按 GB 5413.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8.2.6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8.2.7  无机砷 按 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8.2.8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8.2.9  总汞 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8.2.10  铬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 8.2.11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18979 规定的方法测定。 8.3  微生物指标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采样和检验后样品处理按GB4789.1执行。 8.4  其他要求的指标 按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 9  检验规则 9.1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条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9.2  抽样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9.3  判定规则 9.3.1  出厂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 9.3.2  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检验结果中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 10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10.1  标签、标志 1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要求。 10.1.2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 10.2  包装 10.2.1  产品包装容器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内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 10.2.2  净含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0.3  运输 10.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或不洁物混装混运。 10.3.2  运输过程应防日晒、雨淋、防潮、防污染。 10.4  贮存 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墙,干燥、通风、清洁、不得与有毒或不洁物混合存放。 10.5  保质期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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