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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65
013-2017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发酵驼乳
013
2017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发酵
DBS 65/013-20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2017- 07- 04实施
2017- 07- 04 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发酵驼乳
DBS 65/013-2017
DBS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I
前 言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乌鲁木齐市奶业协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乳品质量监测中心、乌鲁木齐市动物疾
病控制与诊断中心、新疆旺源驼奶实业有限公司、新疆骆甘霖生物有限公司、新疆金驼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新玲、何晓瑞、徐敏、李景芳、陆东林、岳琳。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发酵驼乳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发酵驼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发酵驼乳
以生驼乳或驼乳粉为原料,经杀菌、发酵后制成的pH值降低的产品。
3.1.1 酸驼乳
以生驼乳或驼乳粉为原料,经杀菌、接种嗜热链球菌和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发酵制成的产品。
3.2 风味发酵驼乳
以80%以上生驼乳或驼乳粉为原料,添加其它原料,经杀菌、发酵后pH值降低,发酵前或后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果蔬、谷物等制成的产品。
3.2.1 风味酸驼乳
以80%以上生驼乳或驼乳粉为原料,添加其它原料,经杀菌、接种嗜热链球菌和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发酵前或后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果蔬、谷物等制成的产品。
4.1 原料要求
4.1.1 生驼乳:应符合DBS 65/××的规定。
4.1.2 其它原料:应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4.1.3 发酵菌种: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嗜热链球菌或其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菌种。
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发酵驼乳
风味发酵驼乳
色泽
色泽均匀一致,呈乳白色或微黄色。
具有与添加成分相符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于50mL 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发酵驼乳特有的滋味、气味。
具有与添加成分相符的滋味和气味。
组织状态
组织细腻、均匀,允许有少量乳清析出;风味发酵驼乳具有添加成分特有的组织状态。
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发酵驼乳
风味发酵驼乳
脂肪a/(g/100g) ≥
4.0
3.2
GB 5009.6
蛋白质/(g/100g) ≥
3.5
2.8
GB 5009.5
非脂乳固体/(g/100g) ≥
8.5
—
GB 5413.39
酸度/(ºT) ≥
70.0
GB 5009.239
a仅适用于全脂产品。
4.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 ≤
0.05
GB 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 ≤
0.1
GB 5009.11
总汞(以Hg计)/(mg/kg) ≤
0.01
GB 5009.17
铬(以Cr计)/(mg/kg) ≤
0.3
GB 5009.123
黄曲霉毒素M1/(µg/kg) ≤
0.5
GB 5009.24
4.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或CFU/mL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
5
2
1
5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g(mL)
—
GB 4789.10定性检验
沙门氏菌
5
0
0/25g(mL)
—
GB 4789.4
酵母 ≤
100
GB 4789.15
霉菌 ≤
30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 4789.18执行。
4.6 乳酸菌数: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乳酸菌数
项 目
限量[CFU/g(mL)]
检验方法
乳酸菌数a ≥
1×106
GB 4789.35
a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对乳酸菌数不作要求。
4.7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4.7.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4.7.2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
5 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3的规定。
6 其他
6.1 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应标识“××热处理发酵驼乳”、“××热处理风味发酵驼乳”、“××热处理酸驼乳/奶”或“××热处理风味酸驼乳/奶”。
6.2 全部用驼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驼乳”或“复原驼奶”,在生驼乳中添加部分驼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驼乳”或“含××%复原驼奶”。
注:“××%”是指所添加驼乳粉占产品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6.3 “复原驼乳”或“复原驼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驼乳”或“复原驼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