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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53
007-201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
007
2015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云南
小曲
香型
白酒
DBS 53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DBS 53/007—2015
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
2015 - 08 - 27发布
2016 - 02 - 27实施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DB53/ 007—2015
前言
本标准代替DB 53/T 92—2008《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的修订。
本标准与DB 53/T 92—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的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原料要求;
——取消了质量等级的分级;
——理化指标中增加了乙酸乙酯的要求;
——取消了散装酒的有关规定。
标准条文中表述为“宜”的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53/T 092—2001、DB53/T 92—2008。
2
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
以粮谷为主要原料,采用小曲为糖化发酵剂,经传统固态糖化、小容量容器固态发酵,蒸馏、储存、勾兑、包装而成的,不使用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质的白酒。
3.2 小容量容器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净容量≤60L的容器。
4 产品分类
4.1 高度酒:酒精度为40%vol~69%vol。
4.2 低度酒:酒精度为25%vol~39%vol。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5.1.1 粮谷: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
5.1.2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1.3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和辅料。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高度酒
低度酒
色泽和外观a
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GB/T 10345
香 气
醇香清雅、纯正。
清香淡雅、纯正。
口 味
酒体醇和谐调,爽净,回味怡畅、甘冽。
酒体柔和谐调,爽净,回味怡畅。
风 格
具有本产品特有的风格。
a当酒液温度低于10℃以下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高度酒
低度酒
酒精度a /(%vol)
40~69
25~39
GB/T 10345
总酸(以乙酸计)/(g/L) ≥
0.40
0.25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
0.6
0.4
固形物/(g/L) ≤
0.5
0.7
乙酸乙酯/(g/L) ≥
0.3
0.2
甲醇b/(g/L) ≤
0.6
GB/T 5009.48
氰化物b (以HCN计)/(mg/L) ≤
6.0
a 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b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
5.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5 食品加工助剂
食品加工助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1的规定。
6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1 产品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757的规定。
6.2 香型标识:宜标识为小曲清香型或云南清香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