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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 014-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腌制山黄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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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 014-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腌制山黄皮 014 2014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腌制 黄皮
ICS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BS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S 45/014—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腌制山黄皮 2014 - 12 - 30发布 2015 - 02 - 01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DBS 45/014—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员委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唐振柱、甘宾宾、刘展华、李秀桂、李彬、蒙浩洋、苏爱荣、钟延旭、吴训、刘君、陈华。 5 腌制山黄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腌制山黄皮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山黄皮果为主要原料,经添加食用盐腌制、调味、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腌制山黄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山黄皮 芸香科植物山黄皮(拉丁名Clausena dentata (Willd.) Roem.)的果实,俗称鸡皮果、野黄皮、齿叶黄皮等。 3.2  腌制山黄皮 以新鲜山黄皮果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盐或调味辅料(食糖、辣椒等)、食品添加剂(防腐剂、甜味剂等)。经精选、清洗,腌制、调味、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腌制山黄皮。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山黄皮 应新鲜,成熟适度,风味正常,无霉烂、病虫害,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1.2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4.1.3  调味辅料 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 4.1.4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浅棕黄色 外观形态 果形基本完整,无霉斑白膜 滋味和气味 具有腌制山黄皮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正常视力下无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0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 20 其他污染物限量 符合GB 2762的规定 4.4  微生物指标 预包装产品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 表3  卫生指示菌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大肠菌群/(MPN/g) ≤ 0.3 表4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注: 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于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用正常视力观测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7.2  理化指标 7.2.1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3  亚硝酸盐 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7.2.4  其他污染物限量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 7.3  微生物指标 7.3.1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7.3.2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分别按GB 4789.4、GB 4789.10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7.4  食品添加剂 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 8  检验规则 8.1  批次 以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8.2  抽样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8.3  出厂检验 8.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亚硝酸盐、大肠菌群。 8.3.2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按本标准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8.4  型式检验 8.4.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b) 原材料来源、设备或生产工艺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停产一个月以上,重新开始生产时; d) 一定周期内(半年)进行一次检验;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8.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2、4.3、4.4、5.2规定的项目。 8.5  判定原则 8.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8.5.2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结果中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如果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与保质期 9.1  标签、标志 9.1.1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 和GB 28050的规定。 9.1.2  产品运输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和 GB/T 6388的规定。 9.2  包装 9.2.1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包装应密封,防潮、防污染。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毒、牢固。 9.2.2  净含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3  运输 运输设备应洁净卫生、无异味,不得与散发强烈气味或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不清洁物品混合装运。 9.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清洁、通风良好、卫生安全的场所,有防尘、防蝇、防鼠、防晒、防雨等设施。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性物品,或其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处贮存。 9.5  保质期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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