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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
041-2017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木薯全粉
041
2017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木薯
DBS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S 45/041—2017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木薯全粉
2017 - 02 - 11发布
2017 - 06 - 01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DBS 45/041—2017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中心、广西大学淀粉化工研究所、南宁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与监控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一帆、古碧、杨伟军、陈桂鸾、李健、梁冬松、曾祥平、董秋健、谢彩锋、班雁华、黄丽娟、吴琼婧、陈雪松、韦小烨、邓艺萍。
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木薯全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薯全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以鲜木薯为原料,经清洗、去皮、锉磨(或干木薯经浸泡、磨粉)、脱水、干燥、过筛、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木薯全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087 淀粉水分测定 烘箱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T 22427.5 淀粉细度测定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343-2012 木薯淀粉
3 术语和定义
3.1
木薯
学名:Manihot esculenta Crantz,英文名:Cassava,巴豆亚科,木薯属,别名:木番薯、树薯。
3.2
木薯全粉
以鲜木薯为原料,经清洗、去皮、锉磨(或干木薯经浸泡、磨粉)、脱水、干燥、过筛、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木薯全粉。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鲜木薯
应新鲜,无病虫害、无冻害、无腐烂、无霉变,应符合GB 2761、GB 2762和GB 2763和国家相关规定。
4.1.2 干木薯
无病虫害、无腐烂、无霉变,应符合GB 2761、GB 2762和GB 2763和国家相关规定。
4.1.3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木薯固有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木薯全粉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均匀的粉末、无结块、无霉变
杂 质
无杂质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15.0
细度[750μm筛通过率]/(g/100g) ≥
99.0
铅(以Pb计)/ (mg/kg) ≤
0.2
镉(以Cd计) /(mg/kg) ≤
0.1
氢氰酸(以 HCN 计)/(mg/kg) ≤
10.0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5.0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要求
7.1.1 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
在明暗适度的自然光线下,用正常视力观测样品的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
7.1.2 气味
取木薯全粉样品20 g,放入100 mL磨口瓶中,加入50 ℃的温水50 mL,加盖,振摇30 s,倾出上清液,嗅其气味。
7.1.3 滋味
取少量样品经糊化后品尝其滋味。
7.2 理化指标
7.2.1 水分
按GB/T 12087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细度
按GB/T 22427.5规定的方法测定。
7.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4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7.2.5 氢氰酸
按GB/T 5009.36规定的方法测定。
7.2.6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18979规定的方法测定。
7.2.7 其他污染物限量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8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
7.3 食品添加剂
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同一条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8.2 抽样
每一批随机均匀抽取,抽取数量按式(1)计算,但每批数量不少于20kg。
(1)
式中:
n--抽取的样品数量;
N--批量数。
8.3 判定规则
8.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产品合格。
8.3.2 检验结果中若有规定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
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9.1 标签、标志
9.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要求。
9.1.2 产品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相关规定。
9.2 包装
9.2.1 产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内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
9.2.2 净含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9.3 运输
9.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
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挤压、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货物混装混运。
9.4 贮存
9.4.1 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放置,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无异味的库房内。
9.4.2 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处贮存。
9.5 保质期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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