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DBS45
013-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黑凉粉干粉
013
2014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凉粉
干粉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BS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S 45/013—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黑凉粉(干粉)
2014 - 12 - 30发布
2015 - 02 - 01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DB45/ 013—2014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员委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 甘宾宾、李彬、刘展华、唐振柱、李秀桂、蒋玉艳、吕素玲、蒙浩洋、钟延旭、吴祖军、廖艳华、雷宁生。
5
黑凉粉(干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黑凉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凉粉草、食用淀粉为原料,凉粉草经水煮提取、浓缩,加食用淀粉搅拌混合、干燥、粉碎、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非直接食用的黑凉粉(干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4—2007 马铃薯淀粉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 217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和乳制品中苯甲酸和山梨酸的测定
GB/T 22427.5 淀粉细度测定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343—2012 木薯淀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凉粉草
唇形科植物,中文名凉粉草,拉丁名Mesona chinensis Benth,又名仙草、仙人草。
3.2
黑凉粉(干粉)
以凉粉草、食用淀粉为原料,凉粉草经清洗,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碱,水煮提取、浓缩,加食用木薯淀粉或其他食用淀粉搅拌混合、干燥、粉碎、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非直接食用的粉状产品。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凉粉草
应质好,无腐烂、霉变、病虫害、异味、杂物,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3 木薯淀粉
应符合GB/T 29343—2012中食用木薯淀粉的规定。
4.1.4 其他食用淀粉
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黑褐色,色泽均匀
滋味和气味
产品具有凉粉草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粉末状,无结块;按食用方法在水中搅拌煮沸,能溶解均匀,静置冷却后凝结为黑色弹性膏体
杂 质
正常视力下无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细度[150μm(100目)筛通过率]/ ( g/100g) ≥
90
水分/(g/100g) ≤
13.0
pH值
7.0~10.0
总砷(以As计)/(mg/kg ) ≤
0.5
表2 理化指标(续)
项 目
指 标
铅(以Pb计)/(mg/kg) ≤
1.0
苯甲酸a/(g/kg) ≤
0.10
黄曲霉毒素B1/(µg/kg) ≤
5.0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谷物及其制品的规定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谷物及其制品的规定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谷物的规定
a 产品原材料本底所含,非人为添加。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要求
取10g左右的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皿中,在明亮的自然光线下用药匙翻动,用正常视力观测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按食用方法,将试样用适量冷开水调成糊状后,在水中边煮边搅拌,煮沸静置冷却后观测其形态,品尝其滋味,嗅其气味。
7.2 理化指标
7.2.1 细度
按GB/T 22427.5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苯甲酸
按GB 21703规定的方法测定,萃取和净化采用超声波处理。
7.2.3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7.2.4 pH值
准确称取试样2.50g于100mL洁净烧杯中,加入50mL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混匀,按GB/T 8884—2007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
7.2.5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7.2.6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7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18979规定的方法测定。
7.2.8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按GB 2761规定的方法测定。
7.2.9 其他污染物限量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0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
7.3 食品添加剂
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
8 检验规则
8.1 批次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次。
8.2 抽样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8.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pH值、细度、净含量。
8.4 型式检验
8.4.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
b) 原料、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8.4.2 检验项目为第4.2、4.3和5.2规定的项目。
8.5 判定原则
8.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8.5.2 检验项目中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如果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9.1 标签、标志
9.1.1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规定。
9.1.2 产品运输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规定。
9.2 包装
9.2.1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应密封。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毒。
9.2.2 净含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3 运输
运输设备必须洁净卫生,不得和散发强烈气味与有毒或不洁物混合装运。运输途中要求达到防雨、防湿、防潮和防热。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
9.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中,有防尘、防蝇、防鼠、防晒、防雨等设施。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处贮存。
9.5 保质期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