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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
018-201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龟苓膏
018
2015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DBS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S 45/ 018—201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龟苓膏
2015 - 02- 26发布
2015 - 09- 01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DB45/ 018—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代替DB45/T 580—2009《龟苓膏质量安全要求》。
本标准与DB45/T 580—2009相比,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 标准名称进行了修改;
—— 增加了铬含量要求;
—— 修改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
——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 修改了pH值的指标;
—— 修改了致病菌的限量;
—— 删除了蛋白质、铜、绿原酸、总黄酮项目指标;
—— 删除了附录A。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黎一清、段玉林、温韬、农军、张海殷、吴雪、黄海。
DB45/ 018—2015
龟苓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龟苓膏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黑凉粉(或凉粉草水提取液加食用淀粉)、茯苓、龟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或蜂蜜)经过滤、煮膏、杀菌、灌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定型包装的即食膏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6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200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DBS 45/013 黑凉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一部 (2010年版)
3 术语和定义
3.1
龟苓膏
以黑凉粉(或凉粉草水提取液加食用淀粉)、茯苓、龟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或蜂蜜)经过滤、煮膏、杀菌、灌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定型包装的即食膏状产品。
3.2
凉粉草
唇形科植物,中文名凉粉草(Mesona chinensis Benth),又名仙草、仙人草。
3.3
黑凉粉
以凉粉草、食用淀粉为原料,凉粉草经清洗,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碱,水煮提取、浓缩,加食用木薯淀粉或其他食用淀粉搅拌混合,干燥、粉碎、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非直接食用的粉状产品。
4 产品分类
4.1 按产品包装分类
根据产品包装形式不同分为易拉罐装类产品、其他定型包装类产品。
4.2 按产品工艺分类
根据产品生产过程杀菌工艺不同分为罐头工艺类产品、非罐头工艺类产品。
5 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5.1.1 龟
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
5.1.2 黑凉粉(凉粉草水提取液、食用淀粉)
5.1.2.1 食用淀粉
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1.2.2 凉粉草
应质好,无腐烂、霉变、病虫害、异味、杂物,真菌毒素限量应当符合GB 2761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1.2.3 黑凉粉
应符DBS 45/013的规定。
5.1.3 茯苓
应质好,无腐烂、霉变、病虫害、异味、杂物,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2010年版)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当符合GB 2761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1.4 蜂蜜
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
5.1.5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5.1.6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均匀的棕褐色至黑褐色
组织形态
有弹性的膏体,有少量糖液
滋味气味
味甜、微苦,带有凉粉草和原料植物特有气味,具有龟苓膏独特风味,不得有异味
杂 质
无杂质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a(20℃,折光计法)/(g/100g)
5~18
固形物/( g/100g) ≥
80
pH值
5.5~8.5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0
铬(以Cr计)/(mg/kg) ≤
1.0
锡b((以Sn)/(mg/kg) ≤
250
a未添加白砂糖或蜂蜜的产品可溶性固形物不作要求。
b仅适用于金属罐装。
5.4 微生物指标
5.4.1 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龟苓膏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
5.4.2 其他包装的龟苓膏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 卫生指示菌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霉菌和酵母/(CFU/g) ≤
50
表4 致病菌限量
项目
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表示)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 000 CFU/g
注: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 规定。
7 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应符合GB 14881 规定。
8 检验方法
8.1 感官要求
8.1.1 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
取试样,打开包装容器,将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正常视力观测。
8.1.2 滋味气味
取试样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8.2 理化指标
8.2.1 固形物
按GB/T 10786─2006中第4 章规定的方法测定。
8.2.2 可溶物固形物
按GB/T 10786─2006中第3章规定的方法测定。
8.2.3 pH值
将原样打碎,在研钵中研磨,将得到的样品加入等量的刚煮沸过放冷却的蒸馏水(或纯水),混匀,按GB/T 10786─2006 中第5章规定的方法测定。
8.2.4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8.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8.2.6 铬
按GB/T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
8.2.7 锡
按GB/T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
8.3 微生物指标
8.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8.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8.3.3 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8.3.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10平板计数法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8.3.5 商业无菌
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8.4 食品添加剂
按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
9 检验规则
9.1 批量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同一品种、同一包装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9.2 抽样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9.3 出厂检验
9.3.1 每批产品必须进行出厂检验。
9.3.2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固形物、可溶性固形物、pH 值、罐头食品商业无菌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
9.4 型式检验
9.4.1 正常生产每年应进行两次型式检验。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
b) 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产品出厂检验,检验结果有较大波动。
9.4.2 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5.2、5.3、5.4、6规定的项目。
9.5 判定规则
9.5.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微生物检验有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要求项,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9.5.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微生物检验有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判定产品不合格。其他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要求项,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10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10.1 标签、标志
10.1.1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 和GB 28050的规定。
10.1.2 产品运输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10.2 包装
10.2.1 产品包装容器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
10.2.2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0.3 运输
10.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或不洁物混装混运。
10.3.2 运输过程应防日晒、雨淋、防潮、防污染。
10.4 贮存
贮存仓库应干燥、通风、清洁、不得与有毒或不洁物混合存放,产品应离地、离墙存放。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