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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 018-201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龟苓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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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 018-201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龟苓膏 018 2015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DBS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S 45/ 018—201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龟苓膏 2015 - 02- 26发布 2015 - 09- 01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DB45/ 018—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代替DB45/T 580—2009《龟苓膏质量安全要求》。 本标准与DB45/T 580—2009相比,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 标准名称进行了修改; —— 增加了铬含量要求; —— 修改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 ——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 修改了pH值的指标; —— 修改了致病菌的限量; —— 删除了蛋白质、铜、绿原酸、总黄酮项目指标; —— 删除了附录A。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黎一清、段玉林、温韬、农军、张海殷、吴雪、黄海。 DB45/ 018—2015 龟苓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龟苓膏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黑凉粉(或凉粉草水提取液加食用淀粉)、茯苓、龟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或蜂蜜)经过滤、煮膏、杀菌、灌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定型包装的即食膏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6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200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DBS 45/013 黑凉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一部 (2010年版) 3  术语和定义 3.1  龟苓膏 以黑凉粉(或凉粉草水提取液加食用淀粉)、茯苓、龟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或蜂蜜)经过滤、煮膏、杀菌、灌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定型包装的即食膏状产品。 3.2  凉粉草 唇形科植物,中文名凉粉草(Mesona chinensis Benth),又名仙草、仙人草。 3.3  黑凉粉 以凉粉草、食用淀粉为原料,凉粉草经清洗,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碱,水煮提取、浓缩,加食用木薯淀粉或其他食用淀粉搅拌混合,干燥、粉碎、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非直接食用的粉状产品。 4  产品分类 4.1  按产品包装分类 根据产品包装形式不同分为易拉罐装类产品、其他定型包装类产品。 4.2  按产品工艺分类 根据产品生产过程杀菌工艺不同分为罐头工艺类产品、非罐头工艺类产品。 5  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5.1.1  龟 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 5.1.2  黑凉粉(凉粉草水提取液、食用淀粉) 5.1.2.1  食用淀粉 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1.2.2  凉粉草 应质好,无腐烂、霉变、病虫害、异味、杂物,真菌毒素限量应当符合GB 2761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1.2.3  黑凉粉 应符DBS 45/013的规定。 5.1.3  茯苓 应质好,无腐烂、霉变、病虫害、异味、杂物,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2010年版)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当符合GB 2761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1.4  蜂蜜 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 5.1.5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5.1.6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均匀的棕褐色至黑褐色 组织形态 有弹性的膏体,有少量糖液 滋味气味 味甜、微苦,带有凉粉草和原料植物特有气味,具有龟苓膏独特风味,不得有异味 杂 质 无杂质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a(20℃,折光计法)/(g/100g) 5~18 固形物/( g/100g) ≥ 80 pH值 5.5~8.5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0 铬(以Cr计)/(mg/kg) ≤ 1.0 锡b((以Sn)/(mg/kg) ≤ 250 a未添加白砂糖或蜂蜜的产品可溶性固形物不作要求。 b仅适用于金属罐装。 5.4  微生物指标 5.4.1  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龟苓膏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 5.4.2  其他包装的龟苓膏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  卫生指示菌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霉菌和酵母/(CFU/g) ≤ 50 表4  致病菌限量 项目 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表示)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 000 CFU/g 注: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 规定。 7  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应符合GB 14881 规定。 8  检验方法 8.1  感官要求 8.1.1  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 取试样,打开包装容器,将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正常视力观测。 8.1.2  滋味气味 取试样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8.2  理化指标 8.2.1  固形物 按GB/T 10786─2006中第4 章规定的方法测定。 8.2.2  可溶物固形物 按GB/T 10786─2006中第3章规定的方法测定。 8.2.3  pH值 将原样打碎,在研钵中研磨,将得到的样品加入等量的刚煮沸过放冷却的蒸馏水(或纯水),混匀,按GB/T 10786─2006 中第5章规定的方法测定。 8.2.4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8.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8.2.6  铬 按GB/T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 8.2.7  锡 按GB/T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 8.3  微生物指标 8.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8.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8.3.3  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8.3.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10平板计数法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8.3.5  商业无菌 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8.4  食品添加剂 按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 9  检验规则 9.1  批量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同一品种、同一包装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9.2  抽样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9.3  出厂检验 9.3.1  每批产品必须进行出厂检验。 9.3.2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固形物、可溶性固形物、pH 值、罐头食品商业无菌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 9.4  型式检验 9.4.1  正常生产每年应进行两次型式检验。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 b) 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产品出厂检验,检验结果有较大波动。 9.4.2  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5.2、5.3、5.4、6规定的项目。 9.5  判定规则 9.5.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微生物检验有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要求项,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9.5.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微生物检验有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判定产品不合格。其他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要求项,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10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10.1  标签、标志 10.1.1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 和GB 28050的规定。 10.1.2  产品运输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10.2  包装 10.2.1  产品包装容器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 10.2.2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0.3  运输 10.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或不洁物混装混运。 10.3.2  运输过程应防日晒、雨淋、防潮、防污染。 10.4  贮存 贮存仓库应干燥、通风、清洁、不得与有毒或不洁物混合存放,产品应离地、离墙存放。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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