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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
026-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调制干米粉
026
2016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调制
米粉
DBS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S 45/026—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调制干米粉
2016 - 01 -25发布
2016- 05 - 01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DBS 45/026—2016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阳文琼、李沛、申鸿丽、毛振宁、石相莉、黄健、莫浩越、农彦贤、谭冬明、吕新印、刘保奇、彭慎、张鸿斌、雷超海。
5
调制干米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制干米粉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主要原料(占比量≥55%),经除杂、清洗、浸泡、磨粉(或磨浆、过滤),添加一种或多种食用淀粉类原料,经熟化、成型、发酵(或不发酵)、冷却、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直接食用粮食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54 大米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53 淀粉类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调制干米粉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主要原料(占比量≥55%),经除杂、清洗、浸泡、磨粉(或磨浆、过滤),添加一种或多种食用淀粉类原料,经熟化、成型、发酵(或不发酵)、冷却、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直接食用粮食制品。
注: 食用淀粉类原料包括薯类、粮食谷物类原粉,食用淀粉等。
3.2
发酵型调制干米粉
在加工过程中经过发酵工序的调制干米粉。
3.3
非发酵型调制干米粉
在加工过程中未经过发酵工序的调制干米粉。
4 分类
根据产品生产工艺不同分为:发酵型调制干米粉和非发酵型调制干米粉。
5 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大米
应符合GB 1354的要求,其中碎米和不完善粒指标不作要求。
5.1.2 薯类及粮食谷物原粉、食用淀粉
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具有正常的色泽及气味,无霉变。
5.1.3 生产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1.4 其它原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产品固有的色泽,均匀一致,无霉斑
气味、滋味
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无霉味及其他异味,筋道爽口
形 态
条状,粗细基本均匀,无并条
表1 感官要求(续)
项 目
要 求
杂 质
无杂质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发酵型调制干米粉
非发酵型调制干米粉
水分/(g/100g) ≤
16.0
酸度/(°T)a ≤
4.0
1.2
灰分/(g/100g) ≤
0.6
氢氰酸b/(mg/kg) ≤
1
铅 (以Pb计)/(mg/kg) ≤
0.2
镉 (以Cd计)/(mg/kg) ≤
0.2
总汞(以Hg计)/(mg/kg) ≤
0.02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2
铬 (以Cr计)/(mg/kg) ≤
1.0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5.0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对谷物及其制品类食品的规定
a °T表示以10.0g试样消耗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C(NaOH)=0.1000 mol/L]的体积数值(毫升)数。
b 仅适用于添加木薯原粉和木薯淀粉的调制干米粉。
5.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霉菌/(CFU/g) ≤
1 000
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8 检验方法
8.1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其色泽、形态、杂质,鼻嗅其气味,按食用方法煮熟后品尝其滋味。
8.2 理化指标
8.2.1 水分
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8.2.2 酸度
按GB/T 5009.53 规定的方法测定。
8.2.3 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8.2.4 氢氰酸
按GB/T 5009.36规定的方法测定。
8.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8.2.6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8.2.7 总汞
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8.2.8 无机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8.2.9 铬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
8.2.10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18979规定的方法测定。
8.2.11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按GB 2761规定的方法测定。
8.3 微生物指标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分析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
8.4 食品添加剂
按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
9 检验规则
9.1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条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9.2 抽样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9.3 判定规则
9.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9.3.2 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检验结果中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检。
10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10.1 标签、标志
10.1.1 产品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要求,且应标注大米占比量。
10.1.2 产品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有关规定。
10.2 包装
10.2.1 产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内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
10.2.2 净含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0.3 运输
10.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
10.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挤压、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有污染的货物混装混运。
10.4 贮存
10.4.1 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放置,应贮存在清洁、阴凉、干燥、无异味的库房内。
10.4.2 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处贮存。
10.5 保质期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及贮存条件确定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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