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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 002-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马蹄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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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 002-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马蹄粉 002 2013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马蹄
ICS DBS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S 45/002—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马蹄粉 2013 - 12 -20发布 2014 - 03 - 01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 DBS 45/002—2013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甘宾宾、唐振柱、刘展华、李秀桂、李 彬、蒋玉艳、陈兴乐、钟延旭、雷宁生。 5 马蹄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马蹄粉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马蹄为原料经清洗、粉碎、分离、沉淀、烘干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非直接食用的马蹄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9 食品中淀粉测定方法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T 22427.9 淀粉及其衍生物酸度测定 GB/T 22427.13 淀粉及其衍生物二氧化硫含量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马蹄 莎草科植物荸荠的球茎,属浅水性宿根草本,适合加工淀粉等用途。 3.2  马蹄粉 以新鲜马蹄为原料,经清洗、粉碎、分离、沉淀、烘干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马蹄粉产品,该产品不经过任何化学方法处理、也不改变淀粉内在物理和化学特性而生产的原淀粉。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马蹄 应新鲜,无腐烂、病虫害、发芽、异味,无污染,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浅灰白色,色泽均匀 气 味 具有马蹄特有的香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粉状或颗粒状,干燥、松散,按食用方法熟化后呈均匀透明胶质糕状,无粘刀现象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淀粉含量/( g/100g) ≥ 85 水分/(g/100g) ≤ 13.0 灰分/(g/100g ) ≤ 0.50 酸度/(mL) ≤ 4.0 总砷(以As计)/(mg/kg ) ≤ 0.5 铅(以Pb计)/(mg/kg) ≤ 0.2 镉(以Cd计)/(mg/kg) ≤ 0.2 铬(以Cr计)/(mg/kg) ≤ 1.0 总汞(以Hg计)/(mg/kg) ≤ 0.02 表2 理化指标(续) 项 目 指 标 二氧化硫残留量/(mg/kg) ≤ 30.0 黄曲霉毒素B1/(µg/kg) ≤ 5.0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对淀粉类食品的规定 注: 酸度以10g样品耗用0.1mol/L氢氧化钠标准溶液体积的毫升数表示。 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6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要求 取20g左右的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皿中,在明亮的自然光线下用正常视力观测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按食用方法(马蹄粉与水的比例 1﹕6)熟化后,嗅其气味,观察其组织状态。 7.2  理化指标 7.2.1  淀粉含量 按GB/T 5009.9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7.2.3  灰分 按 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7.2.4  酸度 按GB/T 22427.9规定的方法测定。 7.2.5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7.2.6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7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7.2.8  铬 按GB/T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 7.2.9  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0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T 22427.13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1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18979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2  其他污染物限量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 7.3  食品添加剂 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 8  检验规则 8.1  批次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次。 8.2  抽样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8.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灰分、酸度、净含量。 8.4  型式检验 8.4.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 b) 原料、工艺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8.4.2  检验项目为第4.2、4.3、5规定的项目。 8.5  判定原则 8.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8.5.2  检验结果中如有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应重新从该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如果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9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签、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规定。产品运输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规定。 9.2  包装 9.2.1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应密封。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毒。包装箱应封装、捆扎牢固;正常运输、装卸时不得松散。 9.2.2  净含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3  运输 运输设备必须洁净卫生,不得和散发强烈气味与有毒或不洁物混合装运。运输途中要求达到防雨、防湿、防潮和防热。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不得直接钩、拖。 9.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中,有防尘、防蝇、防鼠、防晒、防雨等设施。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处贮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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