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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 010-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火麻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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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 010-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火麻油 010 2014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麻油
ICS DBS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S 45/001—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火麻油 2014-06-10发布 2014 - 09 - 01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布 DBS 45/001—2014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娟、陈延、潘宁、张齐军、韦丽、胡国庆。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火麻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麻油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火麻(Cannabis sativa L.subsp. sativa)的籽为原料,经压榨、精炼制取的火麻油,或以火麻油原油为原料,经精炼制取的火麻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5 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分析方法 GB/T 5525 植物油脂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 GB/T 5528 动植物油脂 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法 GB/T 553l 粮油检验 植物油脂加热试验 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T 22460 动植物油脂 罗维朋色泽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火麻油原油 以火麻(Cannabis sativa L.subsp. sativa)的籽为原料,经除杂、去壳或带壳压榨、过滤等工艺制得的火麻油脂。 3.2  火麻油 以压榨火麻油原油为原料,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等精制工艺制得的火麻油脂。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火麻籽 应清洁、无霉变、无杂质、无虫害;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1.2  火麻油原油 应符合附录A要求。 4.1.3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要求。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火麻油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罗维朋比色槽25.4mm) ≤ 黄75 红15 气味、滋味 具有火麻油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酸败味及其它异味 透明度 透明或微浊 4.3  理化及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火麻油理化及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及挥发物/(g/100g) ≤ 0.15 不溶性杂质/(g/100g) ≤ 0.10 酸价(KOH)/(mg/g) ≤ 3.0 过氧化值/(g/100g) ≤ 0.25 溶剂残留量/(mg/kg) 不得检出 加热试验(280℃) 微量析出物;罗维朋比色(比色槽25.4mm):黄色值不变,红色值增加小于4.0 表2 火麻油理化及卫生指标(续) 项 目 指 标 铅(以Pb计)/(mg/kg) ≤ 0.1 总砷(以As计)/(mg/kg) ≤ 0.1 苯并(a)芘/(μg/kg) ≤ 10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10 其他卫生指标应符合GB 2716、GB 2762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农药残留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5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色泽 按GB/T 22460规定的方法检验。 7.2  透明度、滋味和气味 按GB/T 5525规定的方法检验。 7.3  水分及挥发物 按GB/T 5528规定的方法检验。 7.4  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 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检验。 7.5  不溶性杂质 按GB/T 15688规定的方法检验。 7.6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 7.7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 7.8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18979规定的方法检验。 7.9  苯并(a)芘 按GB/T 5009.27规定的方法检验。 7.10  加热试验(280℃) 按GB/T 553l规定的方法检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配方,同一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8.2  抽样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8.3  型式检验 8.3.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 b) 更换设备或停产一个月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原料、工艺出现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8.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4.2、4.3、5.2条规定的全部项目。 8.4  判定规则 8.4.1  如果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 8.4.2  如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从该批产品中加倍量取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9  标签、标志、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9.1  标签、标志 9.1.1  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9.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9.1.3  标签上应注明“压榨”字样;标注“火麻油”字样。 9.2  包装、运输、贮存 9.2.1  包装 9.2.1.1  产品的包装容器与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9.2.1.2  净含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2.2  运输、贮存 9.2.2.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必须轻装轻卸,不得摔撞.避免受潮和日晒雨淋; 9.2.2.2  应贮存于避光、通风、阴凉、干燥、清洁、防潮、防鼠、防虫的仓库内,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异味、腐蚀性、有污染等物品混贮。 9.3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包装、贮存和运输条件下,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工艺,在产品预包装或其他标示上做出具体的规定。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火麻油原油质量要求 A.1  火麻油原油感官要求 透明或微浊,具有火麻油原油特有的气味、滋味,无酸败味及其他异味。 A.2  火麻油原油理化及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火麻油原油理化及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及挥发物/(g/100g) ≤ 0.20 不溶性杂质/(g/100g) ≤ 0.20 酸价(KOH)/(mg/g) ≤ 4.0 过氧化值/(g/100g) ≤ 0.25 溶剂残留量/(mg/kg) 不得检出 铅(以Pb计)/(mg/kg) ≤ 0.1 砷(以As计)/(mg/kg) ≤ 0.1 苯并(a)芘/(μg/kg) ≤ 10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10 其他卫生指标应符合GB 2716、GB 2762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农药残留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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