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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
015-201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火麻仁
015
2015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DBS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S 45/ 015—201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火麻仁
2015 - 02 - 26发布
2015 - 04 - 01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DBS 45/ 015—2015
前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 的格式编写。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中心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黎颖、林葵、陈继明、沈戊阳、罗雨萍、刘守廷、卢安根、黎德全、杜寒春、周琳、黄一帆。
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火麻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麻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火麻(Cannabis sativa L. subsp. Sativa)的籽为原料,经去杂、脱壳、取仁、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非直接食用的火麻仁。
2 规范性引用文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中 α-亚麻酸、二十碳五烯酸、二十二碳五烯酸和二十二碳六烯酸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火麻
火麻(Cannabis sativa L. subsp. Sativa)。
3.2
火麻籽
火麻的果实。
3.3
火麻仁
火麻籽去掉果壳后的核仁。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火麻籽应新鲜、清洁、无污染、无霉变、无虫蛀,无杂质,其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 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乳白色至浅黄色,偶有绿色
气味和滋味
具有火麻特有的清香滋味,无焦糊味、酸败味和其他异味
组织形态
颗粒状,无霉变,无虫蛀
杂质
正常视力下无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α-亚麻酸(以脂肪计)/(g/100 g) ≥
6.0
水分/(g/100 g) ≤
7.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
5.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 g) ≤
0.50
黄曲霉毒素B1/(µg/kg) ≤
5.0
铅(以Pb计)/(mg/kg) ≤
0.5
镉(以Cd计)/(mg/kg) ≤
0.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坚果及籽类的规定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小型油籽类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称取试样 10 g,散放在洁净的白色平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检查其有无可见杂质;用嗅觉仔细鉴别试样的气味,用味觉品尝其滋味,检查有无异味。
6.2 理化指标
6.2.1 α-亚麻酸
按 GB 28404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酸价、过氧化值
按 GB 19300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铅
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镉
按GB/T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黄曲霉毒素B1
按GB 19300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 其他污染物限量
按 GB 2762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8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按 GB 2763 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条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7.3 出厂检验
7.3.1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酸价、过氧化值。
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 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
—— 原料、工艺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7.4.2 检验项目为4.2、4.3规定的项目。
7.5 判定规则
7.5.1 全部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
7.5.2 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要求项,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标志
8.1.1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8.1.2 运输包装图形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8.2.1 应采用真空包装。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8.2.2 外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8.2.3 净含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必须轻装轻卸,不得摔撞,避免受潮和日晒雨淋。
8.4 贮存
8.4.1 应贮存于阴凉、避光、通风、干燥、清洁、防潮、防虫、防鼠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有污染等物品混贮。
8.4.2 产品应离地、离墙贮存。
8.5 保质期
企业应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