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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 015-201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火麻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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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 015-201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火麻仁 015 2015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DBS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S 45/ 015—201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火麻仁 2015 - 02 - 26发布 2015 - 04 - 01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DBS 45/ 015—2015 前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 的格式编写。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中心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黎颖、林葵、陈继明、沈戊阳、罗雨萍、刘守廷、卢安根、黎德全、杜寒春、周琳、黄一帆。 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火麻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麻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火麻(Cannabis sativa L. subsp. Sativa)的籽为原料,经去杂、脱壳、取仁、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非直接食用的火麻仁。 2  规范性引用文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中 α-亚麻酸、二十碳五烯酸、二十二碳五烯酸和二十二碳六烯酸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火麻 火麻(Cannabis sativa L. subsp. Sativa)。 3.2  火麻籽 火麻的果实。 3.3  火麻仁 火麻籽去掉果壳后的核仁。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火麻籽应新鲜、清洁、无污染、无霉变、无虫蛀,无杂质,其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 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乳白色至浅黄色,偶有绿色 气味和滋味 具有火麻特有的清香滋味,无焦糊味、酸败味和其他异味 组织形态 颗粒状,无霉变,无虫蛀 杂质 正常视力下无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α-亚麻酸(以脂肪计)/(g/100 g) ≥ 6.0 水分/(g/100 g) ≤ 7.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 5.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 g) ≤ 0.50 黄曲霉毒素B1/(µg/kg) ≤ 5.0 铅(以Pb计)/(mg/kg) ≤ 0.5 镉(以Cd计)/(mg/kg) ≤ 0.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坚果及籽类的规定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小型油籽类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称取试样 10 g,散放在洁净的白色平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检查其有无可见杂质;用嗅觉仔细鉴别试样的气味,用味觉品尝其滋味,检查有无异味。 6.2  理化指标 6.2.1  α-亚麻酸 按 GB 28404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酸价、过氧化值 按 GB 19300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铅 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镉 按GB/T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黄曲霉毒素B1 按GB 19300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  其他污染物限量 按 GB 2762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8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按 GB 2763 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条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7.3  出厂检验 7.3.1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酸价、过氧化值。 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 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 —— 原料、工艺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7.4.2  检验项目为4.2、4.3规定的项目。 7.5  判定规则 7.5.1  全部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 7.5.2  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要求项,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标志 8.1.1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8.1.2  运输包装图形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8.2.1  应采用真空包装。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8.2.2  外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8.2.3  净含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必须轻装轻卸,不得摔撞,避免受潮和日晒雨淋。 8.4  贮存 8.4.1  应贮存于阴凉、避光、通风、干燥、清洁、防潮、防虫、防鼠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有污染等物品混贮。 8.4.2  产品应离地、离墙贮存。 8.5  保质期 企业应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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