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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 039-2017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芭蕉芋干粉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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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 039-2017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芭蕉芋干粉条 039 2017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芭蕉 干粉
DBS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S 45/039—2017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芭蕉芋干粉条 2017 - 02- 11发布 2017 - 06- 01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DBS 45/039—2017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展华,唐振柱,甘宾宾,李秀桂,陈晖,钟延旭,姚雪婷,蒙浩洋,方志峰,张若杰,谢艺红,蒋玉艳,谭冬梅,雷宁生,廖艳华,陈广林,吴祖军,梁书怀。 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芭蕉芋干粉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芭蕉芋干粉条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芭蕉芋为原料,经清洗、粉碎磨浆、过滤、沉淀、搅拌、蒸制、切割、烘(晒)干、包装等工序制成的芭蕉芋干粉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23374 食品中铝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芭蕉芋 芭蕉芋,拉丁文学名Canna edulis ,属于姜目美人蕉科美人蕉属蕉芋种植物,别名旱藕、蕉藕、姜芋等。 3.2  芭蕉芋干粉条 以新鲜芭蕉芋为原料,经清洗、粉碎磨浆、过滤、沉淀、搅拌、蒸制、成型、烘(晒)干、包装制成的非即食干粉条。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芭蕉芋 芭蕉芋应新鲜、无腐烂、无霉变、无病虫害,无异味,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1.2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4.1.3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芭蕉芋干粉条特有的自然色泽,有光泽,呈半透明状,色泽基本均匀 组织形态 粉条粗细宽厚基本均匀,无并条 滋味和气味 无异味,按食用方法煮熟后,产品具有芭蕉芋制品特有的滋味 口 感 按食用方法煮熟后,柔软、滑嫩爽口 杂 质 无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g/100g) ≤ 17 总砷(以As计)/(mg/kg ) ≤ 0.5 铅(以Pb计)/(mg/kg) ≤ 0.5 铝(干样品,以Al计)/(mg/kg) ≤ 200 镉(以Cd计)/(mg/kg) ≤ 0.1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20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符合GB 2761的规定 其他污染物限量 符合GB 2762的规定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符合GB 2763的规定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于洁净的白色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正常视力观测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用温水漱口,按食用方法煮熟后品尝其滋味、口感。 7.2  理化指标 7.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7.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4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7.2.5  铝 按GB/T 23374规定的方法测定。 7.2.6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18979规定的方法测定。 7.2.7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按GB 2761规定的方法测定。 7.2.8  其他污染物限量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9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 7.3  食品添加剂 按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或规定的方法测定。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8.2  抽样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8.3  判定原则 8.3.1  全部项目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8.3.2  检验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9.1  标签、标志 9.1.1  产品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9.1.2  产品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2  包装 9.2.1  产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内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 9.2.2  净含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9.3  运输 9.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 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挤压、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货物混装混运。 9.4  贮存 9.4.1  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放置,应贮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无异味的库房内。 9.4.2  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处贮存。 9.5  保质期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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