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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
030-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用冻鲜桑蚕蛹
030
2016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食用
桑蚕
DBS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S 45/030—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用冻鲜桑蚕蛹
2016 - 01 - 25发布
2016 - 05 - 01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DBS 45/ 030—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规定的格式编写。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黎一清、郭盈岑、黎德勇、陆莉莉、农馥俏、覃艳淑、梁海丽、龙辉、陶立全、邓文杰、易沙沙、莫筱芯。
5
食用冻鲜桑蚕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冻鲜桑蚕蛹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缫丝后的鲜桑蚕蛹为原料,经清洗、选蛹、于-18 ℃及以下温度冷冻等工艺制成的非直接食用的冷冻鲜桑蚕蛹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75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28050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农业部第235号公告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鲜桑蚕蛹
鲜桑蚕茧经过缫丝、除去蛹衬后的桑蚕蛹。
3.2
鲜桑蚕茧
未经干燥处理的,新鲜或冷冻保鲜的桑蚕所结的茧。
3.3
蛹衬
桑蚕茧缫丝后剩下来的内薄茧层。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鲜桑蚕蛹
无腐烂、无霉变、无杂质,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的规定及有关要求。鲜桑蚕蛹加工过程所用的添加剂应为食品级。
4.1.2 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外 观
无腐烂、无霉变,具有鲜桑蚕蛹特有的外观
气 味
具有鲜桑蚕蛹特有的气味,无异味
色 泽
具有鲜桑蚕蛹特有的浅黄色或浅黄褐色
杂 质
无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蛋白质/(g/100g) ≥
10
铅(以Pb计)/(mg/kg) ≤
0.5
镉(以Cd计)/(mg/kg) ≤
0.1
汞(以Hg计)/(mg/kg) ≤
0.05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铬(以Cr计)/(mg/kg) ≤
1.0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
18
氯霉素
不得检出
其他污染物限量
按GB 2762执行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按GB 2763执行
其他兽药残留限量
按农业部第235号公告执行
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要求
将样品放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以正常视力,观测其外观、色泽和杂质,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
7.2 理化指标
7.2.1 蛋白质
按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铅
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
7.2.3 镉
按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
7.2.4 汞
按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
7.2.5 总砷
按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7.2.6 铬
按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
7.2.7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T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
7.2.8 氯霉素
按GB/T 20756 规定的方法测定。
7.2.9 其他污染物限量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0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1 其他兽药残留限量
按国家相关方法测定。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8.2 抽样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8.3 判定规则
8.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8.3.2 检验结果中若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
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9.1 标签、标志
9.1.1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9.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有关规定。
9.2 包装
9.2.1 内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9.2.2 外包装材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2.3 净含量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9.3 运输
9.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箱内温度应保持在-18 ℃以下,温度波动应控制在2 ℃以内。产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9.3.2 运输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扔、碰撞、挤压。
9.3.3 运输过程中不得直接暴晒、雨淋、受潮。
9.4 贮存
9.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9.4.2 产品应贮存在-18 ℃以下,温度波动控制在2 ℃以内的冷藏库内。
9.5 保质期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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