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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4
526-2008
淀粉制品通用技术规范
526
2008
淀粉
制品
通用
技术规范
Q/XWG 001—200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8-10-01实施
2008-08-11发布
淀粉制品通用技术规范
DB64/526—2008
DB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1
DB64/526—2008
目 次
目 次………………………………………………………………………………………………………Ⅰ
前 言………………………………………………………………………………………………………Ⅱ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产品分类……………………………………………………………………………………………………2
4 技术要求……………………………………………………………………………………………………3
5 试验方法……………………………………………………………………………………………………6
6 检验规则……………………………………………………………………………………………………6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
I
前 言
本标准的4.3、4.4、7.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处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银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宁夏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宁夏食品检测中心、宁夏饮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宁夏俞家天人和豆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慧玲、席金萍、郭晓明、李艳萍、张海滨、赵成章、俞家通。
II
淀粉制品通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淀粉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淀粉为原料,经水调、加热、浇制、冷却成型、干燥(或不干燥)制成的淀粉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9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3.1 湿淀粉制品
以食用淀粉为原料,经水调、加热、浇制、冷却成型制成的淀粉制品。
3.2 干淀粉制品
以食用淀粉为原料,经水调、加热、浇制、冷却成型、干燥制成的淀粉制品。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和辅料
4.1.1 原料应为食用淀粉,并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
4.1.2 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要求。
4.1.3 其它原辅料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品 种
要 求
色、香、味
形态、组织
杂质
湿淀粉制品
凉粉
具有凉粉应有的自然色泽,色泽正常,无酸味
块状完整,有弹性,不碎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粉皮
具有粉皮应有的自然色泽,色泽正常,半透明,有光泽,无酸味
形状完整,薄厚基本均匀,有弹性,不碎
手擀粉
乳白色,无酸味
条粗细(宽窄)基本一致,无并条,有弹性,不碎
干淀粉制品
粉丝
具有粉丝应有的自然色泽,滋味气味正常,无异味
丝粗细基本均匀,无并丝,复水后柔软,滑爽
粉条
具有粉条应有的自然色泽,滋味气味正常,无异味
条粗细基本均匀,无并条,复水后柔软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品种
项目指标
水分(g/100g)
淀粉(g/100g)
湿淀粉制品
凉粉
≤92.0
≥6.0
湿粉皮
≤85.0
≥14.0
手擀粉
≤80.0
≥18.0
干淀粉制品
干粉皮
≤16.0
≥70.0
粉丝
≤16.0
≥70.0
粉条
≤16.0
≥70.0
4.4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Pb)/(mg/kg) ≤
1.0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
5.0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2760执行
菌落总数/(cfu/g) ≤
1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7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注:微生物指标仅适用于直接入口的即食淀粉类制品。
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作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6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采用目视、鼻嗅和品尝的方法进行,取适量样品于透明洁净容器中,首先在自然光线下观察产品的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固态样品用餐刀按四分法切开),闻其气味,然后品尝其滋昧。
5.2 水分按GB/T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
5.3 淀粉按GB/T5009.9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总砷按GB/T5009.ll规定的方法检验。
5.5 铅按GB/T5009.l2规定的方法检验。
5.6 黄曲霉毒素B1按GB/T5009.22规定的方法检验。
5.7 二氧化硫残留量按GB/T5009.34规定的方法检验。
5.8 菌落总数按GB/T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5.9 大肠菌群按GB/T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5.10 致病菌按GB/T4789.4、GB/T4789.5、GB/T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抽样
6.1.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种类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500g~1000g,样品分为两份,一份用作微生物检验、一份用作理化检验,非定型包装产品的抽样应采用无菌方法抽取。
6.2 检验分类
6.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即食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非即食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水分、感官要求。
6.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变时;
c)产品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型式检验要求时。
6.3 判定规则
6.3.1 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中,应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的,为合格产品;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按GB7718的规定标注。
7.1.2 非定型包装产品应在价签或盛放容器显著位置上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非即食产品应预以标注。
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清洁、卫生,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湿淀粉制品宜配备冷藏设施(低于10℃)运输。
7.3.2 运输产品时应轻装轻卸,防止倒置和挤压。
7.4 贮存
7.4.1 贮存环境应清洁卫生、无污染,并远离污染源,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7.4.2 产品应存放在符合贮存要求温度的冷库或通风、避光的仓库内,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