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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23
001-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蓝莓果酒
001
2014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蓝莓
果酒
DBS23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2015-6-1实施
2014-12-29 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蓝莓果酒
DBS23/ 001-2014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I
DBS23/ 001-2014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的编写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伊春市小兴安岭山野果开发利用研究所、黑龙江省越橘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蓝莓协会、黑龙江省林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晓辉、王德才、李宏海、焦艳玲、刘忠卫、于洪龙、王 林、张燕、肖莉、贾文春、任立新、陈小贝、张百灵。
I
蓝莓果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蓝莓果酒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蓝莓果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 12697 果酒厂卫生规范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27658 蓝莓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法监发〔2003〕42号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蓝莓果酒
以蓝莓或蓝莓果汁为原料,加或不加食糖、食品添加剂等其他辅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发酵酒。
4 分类
按含糖量不同分为干蓝莓果酒、半干蓝莓果酒、半甜蓝莓果酒、甜蓝莓果酒。
5 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5.1.1 蓝莓:应符合GB/T 27658的要求。
5.1.2 其它原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呈深宝石红色,色泽均匀、清亮
澄清程度
澄清,有光泽,无明显悬浮物(使用软木塞封口的酒允许有少许软木塞渣,装瓶超过1年的蓝莓果酒允许有少量沉淀)
香气
具有纯正、幽雅、怡悦、和谐的果香与陈酿酒香
滋味
干、半干蓝莓果酒
具有纯净、幽雅的口味和新鲜的果香味,谐调适口,酒体完整
半甜、甜蓝莓果酒
具有甘甜醇厚的口味和陈酿的酒香味,酸甜适口,酒体完整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a(20℃)(体积分数), %
7.0 ~18.0
总糖(以葡萄糖计),g/L
干蓝莓果酒b
≤
4.0
半干蓝莓果酒c
4.1~12.0
半甜蓝莓果酒
12.1~50.0
甜蓝莓果酒
≥
50.1
挥发酸(以乙酸计),g/L
≤
1.1
干浸出物, g/L
≥
16.0
原花青素(OPC),mg/L
≥
200
a 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体积分数)。
b 当总糖与总酸(以柠檬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时,含糖量最高为9.0g/L。
C 当总糖与总酸(以柠檬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时,含糖量最高为18.0g/L。
表2 理化指标
5.4 食品添加剂
5.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5.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5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5.6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7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及有关规定。
5.8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7 的要求。
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检验
按GB/T 15038规定执行。
7.2 理化检验
7.2.1 酒精度、总糖、挥发酸、干浸出物:按 GB/T 15038规定执行。
7.2.2 原花青素:按《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规定执行。
7.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 规定执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与抽样
同一品种、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次,每批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随机抽取样品。
8.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总糖、挥发酸、干浸出物、净含量。
8.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全部检验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8.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准。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
按 GB 7718、GB 10344、GB 2758及有关规定执行。
9.2 包装
产品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
9.3 运输和贮存
9.3.1 用软木塞封装的酒,在贮运时应“倒放”或“卧放”。
9.3.2 运输和贮存时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冰冻,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9.3.3 存放地点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严禁火种。
9.3.4 成品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物品同贮同运。
9.3.5 运输温度宜保持在5℃~35℃;贮存温度宜保持在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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