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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23 001-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蓝莓果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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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23 001-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蓝莓果酒 001 2014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蓝莓 果酒
DBS23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2015-6-1实施 2014-12-29 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蓝莓果酒 DBS23/ 001-2014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I DBS23/ 001-2014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的编写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伊春市小兴安岭山野果开发利用研究所、黑龙江省越橘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蓝莓协会、黑龙江省林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晓辉、王德才、李宏海、焦艳玲、刘忠卫、于洪龙、王 林、张燕、肖莉、贾文春、任立新、陈小贝、张百灵。 I 蓝莓果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蓝莓果酒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蓝莓果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 12697 果酒厂卫生规范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27658 蓝莓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法监发〔2003〕42号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蓝莓果酒 以蓝莓或蓝莓果汁为原料,加或不加食糖、食品添加剂等其他辅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发酵酒。 4 分类 按含糖量不同分为干蓝莓果酒、半干蓝莓果酒、半甜蓝莓果酒、甜蓝莓果酒。 5 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5.1.1  蓝莓:应符合GB/T 27658的要求。 5.1.2  其它原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呈深宝石红色,色泽均匀、清亮 澄清程度 澄清,有光泽,无明显悬浮物(使用软木塞封口的酒允许有少许软木塞渣,装瓶超过1年的蓝莓果酒允许有少量沉淀) 香气 具有纯正、幽雅、怡悦、和谐的果香与陈酿酒香 滋味 干、半干蓝莓果酒 具有纯净、幽雅的口味和新鲜的果香味,谐调适口,酒体完整 半甜、甜蓝莓果酒 具有甘甜醇厚的口味和陈酿的酒香味,酸甜适口,酒体完整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a(20℃)(体积分数), % 7.0 ~18.0 总糖(以葡萄糖计),g/L 干蓝莓果酒b ≤ 4.0 半干蓝莓果酒c 4.1~12.0 半甜蓝莓果酒 12.1~50.0 甜蓝莓果酒 ≥ 50.1 挥发酸(以乙酸计),g/L ≤ 1.1 干浸出物, g/L ≥ 16.0 原花青素(OPC),mg/L ≥ 200 a 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体积分数)。 b 当总糖与总酸(以柠檬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时,含糖量最高为9.0g/L。 C 当总糖与总酸(以柠檬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时,含糖量最高为18.0g/L。 表2  理化指标 5.4  食品添加剂 5.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5.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5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5.6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7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及有关规定。 5.8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7 的要求。 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检验 按GB/T 15038规定执行。 7.2 理化检验 7.2.1 酒精度、总糖、挥发酸、干浸出物:按 GB/T 15038规定执行。 7.2.2 原花青素:按《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规定执行。 7.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 规定执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与抽样 同一品种、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次,每批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随机抽取样品。 8.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总糖、挥发酸、干浸出物、净含量。 8.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全部检验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8.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准。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 按 GB 7718、GB 10344、GB 2758及有关规定执行。 9.2 包装 产品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 9.3 运输和贮存 9.3.1 用软木塞封装的酒,在贮运时应“倒放”或“卧放”。 9.3.2 运输和贮存时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冰冻,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9.3.3 存放地点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严禁火种。 9.3.4 成品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物品同贮同运。 9.3.5 运输温度宜保持在5℃~35℃;贮存温度宜保持在5℃~2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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