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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245-2020
甘薯打秧机
通用技术条件
4245
2020
甘薯
打秧机
通用
技术
条件
ICS 65.060.50
CCS B 9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4245—2020
甘薯打秧机 通用技术条件
2020 - 12 - 04发布
2021 - 01 - 01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7/T 4245—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山东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农业机械科学研究院、泰安意美特机械有限公司、德州春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济南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山东标准化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乔文德、薛明、魏元振、马啸、董和银、霍德义、韩霜、赵中涛。
6
甘薯打秧机 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甘薯打秧机(以下简称打秧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及贮存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甘薯打秧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3098.1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
GB/T 3098.2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
GB/T 5667 农业机械 生产试验方法
GB/T 9480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
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GB/T 13306 标牌
GB 23821 机械安全 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JB/T 9832.2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 漆膜附着性能测定方法 压切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技术要求
4.1 通用要求
4.1.1 打秧机应符合本文件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1.2 打秧机的自制零部件、外协零部件应经检验合格,外购零部件、标准件应有合格证,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
4.1.3 铸件表面应光洁,不得有裂纹、冷隔、多肉、飞边、凹坑、夹渣和粘砂等缺陷。
4.1.4 冷剪切及冲压件,应清除飞边、毛刺,冲压件不得有起皱和裂纹。
4.1.5 焊合件的焊缝应均匀、平整、牢固,不得有裂纹、烧伤、咬边、漏焊、虚焊和夹渣等缺陷。
4.1.6 机械加工的配合表面,不得有凹痕、碰伤等缺陷。
4.1.7 紧固件、弹簧应进行表面镀锌或发蓝(黑)等处理。
4.1.8 发动机轴承座连接部位螺栓应不低于GB/T 3098.1规定的8.8级,螺母应不低于GB/T 3098.2规定的8级。
4.2 主要性能要求
在正常作业条件下,其主要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主要性能指标
序号
项目
性能指标
备注
1
茎叶打碎长度合格率(%)
≥80
/
2
漏打率(%)
≤8
/
3
留茬高度(mm)
≤120
/
4
伤薯率(%)
≤1.2
/
5
有效度(%)
≥95
/
6
纯工作小时生产率(hm2/h)
达到设计值
/
4.3 装配技术要求
4.3.1 凡总装零部件,应经本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装配。
4.3.2 各连接件、紧固件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松脱,无漏装和错装现象。
4.3.3 整机各传动部件应转动灵活、无卡滞现象,运转平稳无异响。
4.3.4 油门操作手柄应保证发动机在全油门范围内可靠工作。
4.3.5 各连接面不应有漏油现象。
4.4 外观质量
4.4.1 涂层外观应色泽鲜明,平整光滑,无漏底、花脸、流痕、起泡和起皱,涂层厚度不小于35 μm。漆膜附着力全部达到JB/T 9832.2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
4.4.2 外观表面不应有明显的碰伤、划痕。
4.5 安全要求
4.5.1 打秧机有危险的传动件和工作部件处,应在其附近固定安全警示标志。其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GB 10396的规定,并在使用说明书中复现。
4.5.2 外露传动机构应有防护罩。防护罩上的孔、网,其缝隙或直径及安全距离应符合GB 23821中的相关规定。
4.5.3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 9480的规定,应有安全注意事项说明,并在其中指出适当的警示事项和安全标志,机器运转时靠近危险和对操作人员的要求。
4.5.4 防护装置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5 试验方法
5.1 通用要求
5.1.1 试验地应具有代表性,地势平坦、无障碍物,长度不小于100 m,宽度不小于打秧机6倍,垄距、垄台宽度应符合样机的适用范围。
5.1.2 性能试验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的作业速度全幅宽作业,测定2个行程(1个往返),试验区长度不少于50 m,宽度为机具的幅宽。测区两端应有不少于20 m的稳定区,每个行程在测区内等间距选取5点作为性能测定点,每个测定点长度2 m,宽度为机器作业幅宽。
5.1.3 试验样机按使用说明书进行磨合、调整、试运转。配套动力与使用说明书一致。试验时,样机按照额定工况进行。
5.1.4 试验用仪器、仪表和量检具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检定周期内。
5.1.5 漏油检测应检查发动机和传动箱各结合面、油管接头以及油箱等处,静结合面手摸无湿润,动结合面目测无滴漏和流痕。
5.2 性能试验
5.2.1 茎叶打碎长度合格率
每个测定区内搜集所有打碎的茎叶称其质量,再从中挑出打碎长度大于200 mm的茎叶称其质量。按公式(1)计算每个测点的茎叶打碎长度合格率,结果取10个测点的平均值。
(1)
式中:
Dh——每个测点的茎叶打碎长度合格率,%;
my——每个测点内打碎茎叶的质量,单位为kg;
mb——每个测点内打碎长度大于200 mm的茎叶质量,单位为kg。
5.2.2 漏打率
检查测区内茎叶总数和未打到的茎叶数,按公式(2)计算,结果取平均值。
(2)
式中:
L ——漏打率,%;
mw——测区内未打到的茎叶质量,单位为kg。
5.2.3 留茬高度
在每个测点内连续测量10个茎叶离地面的垂直高度,结果取平均值。
5.2.4 伤薯率
将每个测点内的所有的甘薯挖出并称其质量,再从中挑出伤薯并称其质量,按式(3)计算每个测点的伤薯率,结果取10个测点的平均值。
(3)
式中:
S ——每个测点的伤薯率,%;
mS——每个测点内伤薯质量,单位为kg;
m ——每个测点内甘薯总质量,单位为kg。
5.2.5 纯工作小时生产率
在测定打秧机使用有效度时,同时测定纯工作小时生产率,按式(4)计算。
(4)
式中:
E ——纯工作小时生产率,单位为hm2/h;
Qcb——可靠性考核时班次作业量,单位为hm2;
Tc ——可靠性考核时班次纯工作时间,单位为h。
5.3 生产试验
生产试验按GB/T 5667的规定执行。有效度按式(5)计算。
(5)
式中:
A ——有效度,%;
∑ti ——试验样机的累计工作时间之和,单位为小时(h);
∑tγ——试验样机故障排除和修复时间之和,单位为小时(h)。
6 检验规则
打秧机应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6.1 出厂检验
6.1.1 打秧机总装完成后,应做空运转试验,在额定转速下运转30 min,并检查下列各项:
a) 各运动机构运转平稳,工作协调,动作准确,不应有卡滞现象和异常声响;
b) 齿轮箱、轴承座的温升不应超过25 ℃;
c) 各操作机构灵活、可靠。
6.1.2 出厂的全部项目中,如有不合格,必须经修复合格后方可出厂。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做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打秧机的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式生产时,每3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d) 产品停产2年后再次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见表2。
被检项目凡不符合第5节规定要求的均称为不合格项,按其产品质量特性的重要程度分为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C类不合格,各项目的质量特性分类见表2。
表2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表
分类
项目
对应条款
分类
项目
对应条款
A类
伤薯率
有效度
安全要求
3.2
3.2
3.5
C类
铸造件质量
3.1.3
冲压件质量
3.1.4
焊接件质量
3.1.5
机加工件的配合表面质量
3.1.6
B类
茎叶打碎长度合格率
漏打率
留茬长度
3.2
3.2
3.2
紧固件、弹簧等镀锌件表面质量
3.1.7
紧固件的连接可靠性
3.1.8
纯工作小时生产率
3.2
空运转
5.2.1
外观质量
3.4
6.2.3 判定规则
AQL值为每百单位产品计点的不合格数。
6.2.4 抽样方案
6.2.4.1 按GB/T 2828.1规定的正常连续批量生产的产品抽样方案,并规定使用特殊检查水平S-Ⅰ。
6.2.4.2 一般情况下,检查批N=26台~50台,样本大小取n=2,按表3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6.2.4.3 抽样方案见表3,Ac和Re是样本的不合格项计点数。
表3 抽样方案
不合格分类
A类
B类
C类
检查水平
S-Ⅰ
样本数
2
AQL
6.5
25
40
Ac Re
0 1
1 2
2 3
6.2.5 抽查检验的实施
6.2.5.1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
6.2.5.2 根据规定的抽样方案,对样本进行检查,样本中的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Ac时评为合格;大于或等于Re时评为不合格。各类全部合格时,则最终评为合格;任一类或多个类评为不合格时,则最终评为不合格。
6.2.5.3 可靠性试验不符合要求,则最终评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运输和贮存
7.1 应在机器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安装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企业标志,在机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张贴能识别机型的标志。
7.2 打秧机应固定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标牌的内容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并标明下列内容:
a) 打秧机商标或品牌;
b) 产品型号及名称;
c) 主要技术参数;
d)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e) 出厂编号及制造日期;
f) 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7.3 出厂装运时,对附件、工具、备件及运输中必须拆下的零部件,应进行分类包装,包装应牢固以保证运输中不损坏。
7.4 打秧机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和无腐蚀性气体的仓库内,露天存放时应有防雨、防潮、防碰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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