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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 129-2002 橄榄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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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 129-2002 橄榄菜 129 2002 橄榄
备案号Q/STAD1-2002 DB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2-12 - 06 实施 2002-12 - 06 发布 橄 榄 菜 Olive Dishes DB44 /129—2002 广东省地方标准 ICS 67.080 X 2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      —2002 IISC 1 DB44 /129—2002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要求 1 4 试验方法 3 5 检验规则 3 6 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 4 7 包装、运输、贮存 4 II 前 言 本标准中的第3章(不包括食盐)、第6章是强制性条文,其余条文是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由广东省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汕头市标准化协会、汕头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澄海市玉蕾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澄海市外砂蓬盛果蔬副食品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庆伟、黄继彬、林玟、肖亮琼、罗汉奇。 橄 榄 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橄榄菜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青橄榄、芥菜、食用植物油为主要原料,经腌制、熬煮加工而成的橄榄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5009.11—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2—1996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3—1996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 GB 5296.1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15197 精炼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SB/T 10213 酱腌菜理化检验方法 SB/T 10214 酱腌菜检验规则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青橄榄:新鲜,无霉变腐烂现象。 3.1.2  芥菜:新鲜,无霉变腐烂现象。 3.1.3  食用植物油:卫生指标符合GB/T 15197的要求。 3.1.4  食用盐:符合GB 5461的要求。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呈油亮黑色或黑褐色 气味 有橄榄菜特有的油香味,无焦味,无不良气味 滋味 咸淡适口,有橄榄菜特有的滋味,无异味 表1(续) 组织形态 菜体软硬适度,橄榄呈粒状或碎块,允许橄榄核存在,温度 5℃以上油质不得凝固,无霉变 杂质 无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35 食盐(以NaCl计), % ≤12 总酸(以乳酸计), % ≤2.0 黄曲霉毒素B1 , μg/kg ≤5 砷(以As计), mg/kg ≤0.5 铅(以Pb计), mg/kg ≤1.0   亚硝酸盐,           mg/kg ≤20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见表3 表3  项 目 指 标 大肠菌群 , MPN/100g ≤30 (瓶装、袋装) ≤90 (散装)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3.5  净含量允差 3.5.1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不得超过表4规定的负偏差。 表4  净含量 Q 负偏差 Q的百分比 g 5g~50g 9 —— 50g~100g —— 4.5 100g~200g 4.5 —— 200g~300g —— 9 300g~500g 3 —— 500g~1kg —— 15 1kg~10kg 1.5 —— 10kg~15kg —— 150 15kg~25kg 1.0 —— 3.5.2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按表5规定的抽样方法及平均偏差计算方法随机抽样检验和计算, 平均偏差应当大于或者等于零,并且单件定量包装商品超出计量负偏差件数应当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定量包装商品批量 抽样件数 单件超出负偏差件数 小于或等于10件 全抽 不允许 大于10件,且小于或等于250件 大于或等于10件 不允许 大于250件 大于或等于30件 小于或等于1件 平均偏差计算公式 :抽样商品的平均偏差; :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抽样件数。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项目检验 以目视、鼻嗅、口尝评定。 4.2  理化项目检验 4.2.1  水分、食盐、总酸按SB/T 10213中规定方法进行。 4.2.2  砷按GB/T 5009.11方法进行。 4.2.3  铅按GB/T 5009.12方法进行。 4.2.4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5009.22方法进行。 4.2.5  亚硝酸盐按GB/T 5009.33方法进行。 4.3  微生物项目检验 4.3.1  大肠菌群按GB 4789.3中规定方法执行。 4.3.2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中规定方法执行。 4.4  净含量允差的检验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者等于被检验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负偏差的三分之一。先称包装产品的质量,再称产品包装物质量,计算。 5  检验规则 5.1  以同一班次、同一投料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从同一批中随机抽样,取样时应按SB/T 10214执行。 5.2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方准出厂。 5.3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4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允差、水分、总酸、大肠菌群。 5.5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3.2~3.5条各项要求。 5.6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当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正常生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7  产品检验结果若有感官、净含量允差或微生物项目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若仅有理化项目不合格时,则允许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数量重新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6  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 6.1  产品的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6.2  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 5296.1中的有关规定。 7  包装、运输、贮存 7.1  包装:产品采用塑料袋或玻璃瓶等罐藏包装,其材料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要求。 7.2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卫生,在运输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不得与有毒及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不得抛掷重压。 7.3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阴凉、通风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贮,地面应有隔热板。 7.4  保质期:本产品在符合上述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保质期塑料袋包装不少于3个月、玻璃瓶等罐藏包装不少于6个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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