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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0600T
03-2010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03
2010
食品质量
安全
监督管理
规范
ICS03.160
A00
备案号:B510600(备)-55-2010
DB510600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0600/T 03—2010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2010 - 12 - 17发布
2011 - 01 - 01实施
四川省德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10600/T 03—2010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管理职责 1
4 管理要求及内容 2
5 资源监管 7
6 预警和应急 8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等级 9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留存档案 11
前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德阳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德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文光培 冯莉 彭晓秋 杨玲 李翔 朱利民 文莉 岳立。
12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管理职责、管理要求及内容、资源监管、预警和应急。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德阳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2.1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food producing and processing enterprises
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工艺流程和产品标准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2.2
巡查 inspection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的巡回检查。
2.3
回访 return visit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存在有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生产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的核查。
2.4
监督抽查 supervision and sampling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产品目录,按规定周期或类别,对本行政区域内对食品进行食品质量为主的监督检查。
3 管理职责
3.1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包括:
a) 负责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
b) 组织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情况进行调查,并建立企业档案;
c) 组织相关机构对受理申请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及抽样送检;
d) 组织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巡查、回访、生产许可证年审,并适时对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巡查、回访、年审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e) 组织实施监督抽查计划,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和食品检验机构监督;
f) 负责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队伍的监督;
g) 负责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地方政府及地方食品安全领导协调机构报告食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
h) 负责下达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工作。
3.2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包括:
a) 组织协调调查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建立企业档案;
b) 组织对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巡查、回访、生产许可年度审查及监督企业对不合格的整改等工作;
c) 组织协调食品质量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
d) 负责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e) 负责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地方政府、地方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报告食品质量安全有关信息;
f) 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行政区域内食品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及教育工作;
g) 对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共性问题进行引导、规范;
h) 收集、汇总、分析并上报行政区域内食品风险监测信息。
3.3 企业职责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对食品质量安全负有主体责任。
4 管理要求及内容
4.1 监管制度
4.1.1 四位一体机制
应建立市、县、乡(镇)、企业四位一体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机制。
4.1.2 分类监管制度
应根据不同企业之间生产条件、技术基础和管理水平,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等级评价表》见附录A,按年度对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产品质量状况和企业诚信记录进行一次评估定级,按定级情况将企业分为“A、B、C、D”四个类别。分类评价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企业分类评价方法
类别
分类评价方法
A类
卫生管理、生产过程记录、产品出厂检验情况均为A级;且抽样检验产品质量均合格。
B类
卫生管理、生产过程记录、产品出厂检验情况出现一项B级,无C级项;或抽样检验出现1次产品质量不合格(非安全指标)。
C类
卫生管理、生产过程记录、产品出厂检验情况出现一项C级;或抽样检验出现1次产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
D类
抽样检验出现2次产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或出现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除外)或第八十六条的行为,直接划为D类企业进行监管。
4.2 工作内容
4.2.1 巡查
4.2.1.1 程序
巡查程序应包括:
a) 制定计划;
b) 查看生产现场;
c) 核查文件记录;
d) 完成检查记录;
e) 质量监督检验(计划要求时);
f) 处理不良行为;
g) 信息归档上报。
4.2.1.2 频次
巡查频次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巡查频次
企业分类
巡查频次(次/年)
A类
1次以上
B类
1-2次
C类
2-4次
D类
4次以上
注1: 本表中巡查频次不包括专项巡查和临时突发性巡查。
注2: 对乳制品、肉制品、饮料、酱油、食醋、儿童食品等高风险食品企业要加大巡查频次。
4.2.1.3 内容
巡查内容应包括:
a) 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制度运行情况,原辅材料检验合格证明和记录;
b)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的情况;
c) 企业生产加工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回收的及非食用原辅材料的情况;
d) 企业生产加工过程及质量安全控制情况与记录应符合规定要求;
e) 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及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安全达标及实施情况;
f) 企业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
g) 企业食品包装的材料和容器达标情况;
h) 取证企业保证取证时的生产条件;
i) 取证企业未经备案批准的加工行为;
j) 取证企业按规定要求提交年度审查报告的情况;
k) 食品标签标识符合强制性要求及与产品实际相符合的情况。
4.2.1.4 要求
4.2.1.4.1 巡查应由两名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人员参加。
4.2.1.4.2 开展巡查工作应如实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现场巡查笔录》。应由巡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共同签字。
4.2.1.4.3 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合格情况应责令整改,整改期限根据具体整改事项决定,情节严重的应立案处理。
4.2.1.4.4 巡查笔录应及时存入企业质量监管档案,并录入《四川省食品安全动态监管系统》。
4.2.2 监督抽查
4.2.2.1 程序
监督抽查程序应包括:
a) 地方政府制定计划;
b)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具体承检单位并组织实施;
c) 承检单位反馈监督抽查检验结果,发放检验报告;
d)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不合格进行后处理;
e)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析监督抽查情况并形成报告;
f) 资料归档、备案。
4.2.2.2 要求
4.2.2.2.1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市政府的食品监管年度计划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备案。
4.2.2.2.2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县级政府的食品监管计划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并报县政府审批、备案。
4.2.2.2.3 各承检机构应确保计划完成率达100%,监督抽查企业达95%以上,上报计划数据应真实、可靠、完整。
4.2.2.2.4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每半年对各承检机构监督检查,对计划完成率和企业覆盖面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上报的数据不真实、不可靠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
4.2.2.2.5 承检机构应及时将不合格产品情况上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2.2.6 承检机构应按时上报单位检验情况和结果。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抽查结果报当地政府。
4.2.2.2.7 凡按计划下达的产品不按规定或不能按期完成,应上报书面原因及计划完成时间表。
4.2.3 回访
4.2.3.1 程序
回访程序应包括:
a) 制定计划;
b) 查看上次检查中不合格事项,确定检查重点环节;
c) 检查整改情况,并记录;
d) 对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2.3.2 要求
4.2.3.2.1 回访工作应由两名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人员参加。
4.2.3.2.2 回访时应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访笔录》。内容应包括回访内容、回访结果、问题处理等情况。
4.2.3.2.3 回访记录应及时存入企业质量档案,并录入《四川省食品安全动态监管系统》。
4.2.4 不合格产品后处理
4.2.4.1 程序
不合格产品后处理程序应包括:
a) 通报情况,责令企业整改,必要时停产整顿;
b) 督促企业整改和申请复查;
c) 现场复查、抽样复检。
4.2.4.2 要求
4.2.4.2.1 对监督检查不合格食品企业的整改和后处理应按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和不合格产品后处理“五项”制度执行。
4.2.4.2.2 对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应责令停产整改并进行立案查处;对存在共性的或区域性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应向当地政府报告。
4.2.4.2.3 市局和县级局每半年应向当地政府报告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状况。
4.2.4.2.4 市、县两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上报后处理结果。
4.2.5 生产许可证管理
4.2.5.1 程序
4.2.5.1.1 生产许可证申办
生产许可证程序应包括:
a)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b) 上报省局或总局;
c) 审查人员现场核查、抽样;
d) 颁发生产许可证。
4.2.5.1.2 生产许可证年审
生产许可证年审程序应包括:
a) 获证一年以上的企业提交年审申请和资料;
b) 现场审查;
c) 合格企业进行实验室比对;
d) 比对合格企业报市局食品科盖章、备案。
4.2.5.1.3 委托加工备案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应包括:
a) 企业提交食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表;
b)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
c) 对方所在地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d)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料存档。
4.2.5.2 要求
4.2.5.2.1 管理工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4.2.5.2.2 现场核查和抽样应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和相应类别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规定执行。
4.2.6 实验室比对检验考核
4.2.6.1 程序
实验室比对检验考核程序应包括:
a) 制定计划和作业指导书;
b) 市质检所制样,分发样品给相关企业;
c) 企业和市质检所分别开展检验;
d) 企业报送检验结果;
e) 市质检所分析、比对双方检验结果;
f) 出具和发放比对检验报告。
4.2.6.2 比对结果处理
4.2.6.2.1 考核合格的企业发给比对考核资格证书,作为年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4.2.6.2.2 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企业,按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处理。
4.2.6.2.3 已获证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