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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0113T
006-2011
福洪杏
006
2011
ICS
DB
四川省区域地方标准
DB 510113/T006-2011
代替 DB
福洪杏
2011 - 01 - 01发布
2011 - 05 - 03实施
成都市青白江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 510113/T006-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 1.1-2009给出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青白江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单位:成都市农业技术学院、成都市青白江区农村发展局。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阳淑、袁志祥、赵琼英、邱有荣、张传金、黎德芳、叶耀艳
5
福洪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福洪杏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藏。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青白江生产的福洪杏。
2 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86 蔬菜、水果及其制品中总抗坏血酸的测定(荧光法和2,4-二硝基苯肼法)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88 蔬菜、水果中甲基拖布津、多菌灵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55 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8406.2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福洪杏
指产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浅丘、低山地带,主产区为清泉镇、姚渡镇、龙王镇、福洪乡、人和乡的杏果。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批次产品中缺陷果不超过4%,其中腐烂果不超过1%。
4.1.2 缺陷果百分率以果实个数为单位进行计算。
4.1.3 腐烂果在产品提供给消费前应剔除。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果 形
果形美观,近椭圆形,两片稍不对称,果顶平斜,梗洼浅平。
果皮
稍有茸毛,无虫斑、虫蚀、机械伤。
口感、风味
果肉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风味。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技术要求
单果重 g ≥
35
肉厚mm ≥
6
可溶性固形物% ≥
10
4.4 卫生指标
表3 卫生指标
项 目
指标(mg/kg)
乐果
≤1
多菌灵
≤0.5
氰戊菊酯
≤0.2
砷
≤0.5
铅
≤0.2
汞
≤0.01
镉
≤0.03
注: 其它农残和重金属限量标准应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GB/T 18406.2的标准。
5 试验方法
5.1 基本要求及感官指标的检验
将样品置于自然光强度下观察果形、果皮和缺陷。用清水漱口后品尝口感、风味。如果单个样品同时出现多种缺陷,选择一种主要缺陷并按一个缺陷计。单项不合格品的百分率、不合格品的百分率分别按式(1)、(2)计算,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Xn=100% (1)
式中:
Xn—单项不合格百分率;其中n的取值范围是1~∝中的整数。
m1—单项不合格品的个数;
m2—检验样本的总数量。
X=X1+X2+……+Xn (2)
式中:
X—不合格百分率。
5.2 单果重
用精度为 1 g 的天平称量。
5.3 肉厚
用精度为 0.02 cm 的游标卡尺测量。
5.4 可溶性固形物
按 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
5.5 乐果
按GB/T 5009.20规定执行。
5.6 多菌灵
按GB/T 5009.188规定执行。
5.7 氰戊菊酯
按GB/T 5009.110规定执行。
5.8 砷
按GB/T5009.11规定执行。
5.9 铅
按GB/T5009.12规定执行。
5.10 汞
按GB/T5009.17规定执行。
5.11 镉
按GB/T5009.15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型式试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
b) 交货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1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要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项目:感官指标、理化指标中的单果重量及可溶性固形物、标志和包装。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
6.1 组批规则
同一产区内、同样包装、同一批次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6.2 抽样方法
按GB/T 8855的规定执行。
6.3 判定规则
6.3.1 所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4.1、4.2、4.3的技术要求,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6.3.2 感官要求、理化指标中有1项或1项以上不合格者,允许整理后加倍抽样复检一次,仍不合格者,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6.3.3 卫生指标中有一项指标检验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进行复检。
7 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按GB 7718的规定执行。图示标志按 GB/T 191的规定执行。包装、运输、贮存
7.1 包装
按照GB/T 191的规定执行。
7.2 运输
7.2.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污染、无异味,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易于污染和潮湿的物品同运。
7.2.2 运输中应轻装、轻卸、严禁日晒、雨淋。
7.2.3 运输过程中需要暂存时,必须堆放整齐,批次分明,环境清洁,通风良好。
7.3 贮存
7.3.1 产品短期贮存,应贮存于低温保鲜库内,不得使用任何化学合成的食品添加剂和任何对人体有害的贮藏保鲜剂。
7.3.2 产品贮存时应底层垫起堆放且距离地面、墙面20 cm以上,中间留有通道,堆放高度不超过一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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