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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14-2019 冻墨鱼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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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14-2019 冻墨鱼头 414 2019 墨鱼
ICS 65.120.30 X 2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414—2019 代替 DB37/T 414—2004 冻墨鱼头 Frozen cuttlefish head 2019 - 07 - 23发布 2019 - 08 - 23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7/T 3608—2019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要求 1 3.1 原、辅料要求 1 3.2 加工用水 1 3.3 加工要求 1 3.4 产品规格 2 3.5 感官要求 2 3.6 理化指标 2 3.7 污染物指标 2 3.8 净含量 2 4 检验方法 3 4.1 感官检验 3 4.2 理化指标检验 3 4.3 污染物指标检验 3 4.4 净含量 3 5 检验规则 3 5.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3 5.2 检验分类 3 5.3 判定规则 4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4 6.1 标志 4 6.2 标签 4 6.3 包装 4 6.4 运输 4 6.5 贮存 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对DB37/T 414—2004《冻墨鱼头》进行修订。本标准与DB37/T 414—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产品规格;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和安全指标。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渔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鲁TC 0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美佳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晓华、王曼力、董浩、张永勤、王芳、孙爱华、张廷翠。 本标准替代了DB37/T 414—2004。 5 冻墨鱼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冻墨鱼(乌贼)头产品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或冷冻墨鱼(Sepiidae)的头足部分为原料,经去眼或不去眼、去牙、盐水滚洗、速冻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产品。冻鱿鱼头产品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SC/T 3107 鲜、冻乌贼 GB/T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09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30891 水产品抽样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墨鱼头 应符合GB 2733、SC/T 3107的规定。 3.1.2  食用盐 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 3.2  加工用水 加工用水应为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3  加工要求 生产人员、环境、车间及设施、生产设备及卫生控制程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生产卫生应符合GB 20941的要求。 3.4  产品规格 根据墨鱼头单只重量(g/只),分规格如下:100-、100~200、200~300、300~500、500~1 000、1 000+。 注: 100-指<100,1 000+指>1 000 3.5  感官要求 3.5.1  冻品感官要求 块冻产品:冻块平整不破碎,冰衣清洁并均匀盖没产品,产品大小均匀,排列整齐,无干耗、无软化现象,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单冻产品:冰衣透明光亮、包被完好,产品完整、易分离,无干耗,无软化现象,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5.2  解冻后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解冻后墨鱼头的感官要求 项目 一级品 二级品 三级品 色泽 呈墨鱼头固有色泽,色泽一致 呈墨鱼头固有色泽,色泽基本一致 色泽稍显黄白色 形态 完整无缺残 允许一条腕(爪)有部分缺残 允许两条到四条腕(爪)有部分缺残 组织 肉质紧密有弹性 肉质紧密稍有弹性 肉质弹性较差但不松散 滋味及气味 具有墨鱼头本身特有的滋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6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产品中心温度,℃ ≤-18 挥发性盐基氮,mg/100 g ≤15 3.7  污染物指标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8  净含量 应符合JJF 1070的规定。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4.1.1  解冻 将试样去除包装,放入不渗透的食品薄膜袋内,密封后置于解冻容器内,用室温的流动水或搅动水对样品进行解冻,至完全解冻时停止。在不影响样品质的条件下,轻微挤压薄膜袋,感觉没有硬芯或冰晶,即为完全解冻。 4.1.2  常规检验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试样放在洁净的白色容器内,按本标准表1的规定逐项检验。 4.1.3  水煮实验 先将1 L饮用水置于洁净的容器中煮沸,放入解冻后的试样100 g,盖严容器,煮沸5 min后停止加热,开盖即嗅蒸汽气味,尝滋味。 4.2  理化指标检验 4.2.1  产品中心温度 用钻头钻至试样几何中心附近部位,取出钻头,立即插入温度计,待温度计指示温度不再下降时,读取数值。 4.2.2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T 5009.228规定的方法执行。 4.3  污染物指标检验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执行。 4.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1.1  组批规则 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条件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1.2  抽样方法 按GB/T 30891规定执行。 5.2  检验分类 5.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产品中心温度,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 5.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b) 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加工原料来源或生长环境发生变化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e)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差异时; f)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两次的周期性检验。 5.3  判定规则 所有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合格。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运输包装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标签 宜预包装上市,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规定。非预包装产品应注明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捕捞)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原料产地及其他标示内容。 6.3  包装 6.3.1  包装材料 所用塑料袋、纸盒、瓦楞纸箱等包装材料应洁净、坚固、无毒、无异味,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6.3.2  包装要求 一定数量的小包装,再装入外包装箱中。箱中产品要排列整齐,应有产品合格证。包装应牢固、防潮、不易破损。 6.4  运输 6.4.1  应用冷藏或保温车船运输,保持产品中心温度低于-15 ℃。 6.4.2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中防止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不得靠近或接触有腐蚀性物质,不得与气味浓郁物品混运。 6.5  贮存 6.5.1  产品应贮存在-18 ℃以下的冻藏库中,库温波动应保持在±2 ℃内。 6.5.2  不同类型,不同规格,不同批次的产品应分别堆垛,并用垫板垫起,与地面距离不少于10 cm,与墙壁距离不少于30 cm,堆放高度以纸箱受压不变形为宜。 6.5.3  产品贮存于清洁、卫生、无异味、有防鼠防虫设备的库内,防止虫害和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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