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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127-2020 产品可追溯性评价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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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127-2020 产品可追溯性评价准则 4127 2020 产品 追溯 评价 准则
ICS 03.120.10 A 0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4127—2020       产品可追溯性评价准则 Evaluating criteria for traceability of product 2020 - 09 - 25发布 2020 - 10 - 25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7/T 4127—2020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评价原则 2 5 评价指标 2 6 评价流程 3 7 监督评价 5 参考文献 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商务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山东省老字号企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玎、王卓君、王亚楠、曹岩、吴菁、王传娟、王志恒、魏子杰、梁厚广、李曰辉。 6 产品可追溯性评价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可追溯性评价原则、评价指标、评价流程和监督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机构开展产品的可追溯性评价活动,产品供应链上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各类相关组织也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8155—2019 重要产品追溯 追溯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38155—2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38155—2019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可追溯性 traceability 追溯客体的历史、应用情况或所处位置的能力。 注: 当考虑产品或服务时,可追溯性可涉及: a) 原材料和零部件的来源; b) 加工的历史; c) 产品或服务交付后的分布和所处位置。 [GB/T 36061—2018,定义3.1] 3.2  追溯单元 traceable unit 需要对其历史、应用情况或所处位置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标识并可追溯的单个产品、同一批次产品或同一类产品。 [GB/T 38155—2019,定义2.4] 3.3  追溯参与方 traceability participant 从供应链中从事产品初级生产、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配送、销售、消费(使用)等相关业务的组织或个人。 [GB/T 38155—2019,定义2.5] 3.4  追溯体系 traceability system 支撑维护产品及其成分在整个供应链或部分生产和使用环节所期望获取包括产品历史、应用情况或所处位置等信息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连续性要素。 [GB/T 38155—2019,定义2.9] 4  评价原则 产品可追溯性评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 客观公正:评价人员独立于受评价的活动,公正地实施产品可追溯性评价活动,确保评价发现和评价结论仅建立在评价证据的基础上; —— 信息保密:评价人员对实施评价活动中获得或产生的信息保密; —— 评价透明:评价过程和结果保持公开、透明; —— 全面准确:评价内容覆盖产品供应链全流程,确保产品可追溯性评价结果的准确性。 5  评价指标 产品可追溯性评价指标由体系设计、体系实施、监控与改进等3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23个三级指标及指标描述构成,见表1。实际评价时,可根据组织业务特点、不同产品品类及具体供应链流程等,对评价指标进行扩展,增加、调整或细化指标项。扩展内容不应与已有评价指标冲突。 表1  产品可追溯性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描述 体系设计 组织管理 目标和范围 应明确追溯目标和实施范围,且追溯管理者应了解并传达追溯目标和范围,并形成文件 资源配置 应配置追溯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财务、人力等资源,支撑追溯体系正常运行 组织架构 应建立追溯工作组,明确追溯管理者及各成员职责、权限,并形成文件 人员培训 应向追溯工作人员对当前追溯流程、产品处理过程等进行培训,并形成记录,必要时及时更新培训内容 文件管理 文件控制 应具备所需的追溯管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追溯信息管理、追溯编码规则、追溯流程、不合格产品处理、产品召回等文件 记录控制 应建立并保持实施追溯体系的相关记录 更新维护 文件内容应与实际追溯过程保持一致,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必要时进行更新 体系实施 标识与载体 信息编码 应对追溯单元及其必需信息赋予唯一的标识代码,宜采用国际或国内通用的或与其兼容的编码,标识代码应与其相关信息记录有效关联 标识载体 标识载体应直接附在追溯单元上,或附在包含该追溯单元的物流包装或随附文件上,且清晰,易于发现,并保留标识载体直至被消费或销毁 表1 产品可追溯性评价指标(续)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描述 体系实施 标识与载体 标识识别 应确保消费者能够通过智能手机等查询终端识别追溯码,并查询追溯信息 信息记录 产品(物料)来源信息 应记录每一批产品(物料)的来源信息,如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供应商资质信息;产品(物料)名称、批次号/序列号、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检验报告等 处理过程信息 应记录每一批次产品各追溯环节的关键信息,如初级生产、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配送等环节的主体信息、批次信息、人员信息、设备信息、物料信息、环境信息、位置信息、检测信息、操作时间等 产品去向信息 应记录每一批次产品的交易信息,包括交易主体信息、交易产品信息、交易行为信息。交易主体信息如客户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交易产品信息如产品名称、批次号/序列号、规格/型号、产品交易数量、产地证明、检测/检验合格证号、追溯码等;交易行为信息如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交易凭证号等 信息关联性 应能够通过关键信息的唯一标识代码(如批次号/序列号)实现追溯环节之间信息的有效关联 信息更新 更新频率 信息更新应及时,更新信息的频率应符合产品特性或业务特点 信息保存 保存要求 应有专人负责对追溯信息及时存档并更新,信息记录清晰准确,便于识别和检索 保存期限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行业要求,结合产品特性确定保存期限 信息共享 追溯响应 应具备相关的记录证明追溯参与方发起追溯请求时,能够及时作出响应,并根据追溯需求,向追溯请求方提供真实的身份或资质信息、产品信息、交易信息等 信息安全 应建立有效、安全的追溯信息共享机制,并明确追溯信息的使用权限 监控与改进 体系监控 体系运行确认 应在产品追溯体系建立后,正式运行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如发现问题,应进行纠正并再次确认,并保存相关确认过程记录 体系运行监控 应按照监控计划定期实施追溯演练,检查追溯体系满足可追溯性目标和范围的程度,并形成记录 评价与改进 定期评价 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或外部评价,以确保追溯体系符合追溯的目标和范围,并建立实施评价和包含评价结果的记录 不符合控制 针对不符合项,应具有相应的纠正、纠正措施及其有效性验证结果记录 6  评价流程 6.1  受理评价申请 6.1.1  评价机构应要求申请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 营业执照; —— 与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 —— 产品品类及其生产、经营或活动范围等基本情况说明; —— 追溯管理相关文件(适用时); —— 其他需要的文件。 6.1.2  评价机构应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评价申请。 6.2  策划评价 6.2.1  文件初评 评价机构应对申请组织的产品追溯管理文件等的充分性、有效性、符合性进行初评。 6.2.2  准备评价计划 评价计划内容应包括: —— 评价目标; —— 评价范围; —— 评价指标和参考文件; —— 现场评价活动的日期和持续时间; —— 评价小组的组成; —— 实施评价所需的其他资源。 6.2.3  确定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可包括: —— 初级生产场所:如初级生产过程、相关设施设备及信息记录等; —— 生产加工场所:如产品生产加工、包装等过程及信息记录等; —— 产品检测场所:如产品检测设备、产品检测记录等; —— 物料贮存场所:如物料贮存区域及入库、领料记录等; —— 产品贮存场所:如产品贮存区域及出入库记录、物流配送记录、产品标签标识等; —— 产品交易场所:如产品交易信息记录; —— 文件受控区域:如追溯管理文件、保存的信息记录等。 6.3  实施评价 实施评价过程可参见GB/T 19011—2013中6.4的规定。 6.4  形成评价结论 应依据评价指标对产品追溯体系实施情况进行充分性、有效性、符合性判定,并作出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宜包括追溯体系实施的有效性、追溯体系的改进建议等。 6.5  撰写评价报告 6.5.1  基本要求 评价结束后,评价小组应形成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遵循真实性、简明性、易读性的原则,不能有误导性语言,并对评价结论作出说明。 6.5.2  报告内容 评价报告内容可包括: —— 基本信息:申请组织名称和地址、评价类型、评价范围、评价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评价人员姓名、评价时间、出具报告时间等; —— 报告声明:报告内容的客观公正性声明,自愿接受监督声明等; —— 申请组织自我声明: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说明、产品合规性说明等; —— 产品概述:产品基本属性信息及能够体现产品可追溯性的信息; —— 评价证据:评价过程中收集的证据; —— 附件:现场图片和相关审核文件、证明材料等; —— 评价结论:给出产品可追溯性评价的结论; —— 改进建议清单:不符合项及相关改进建议。 7  监督评价 7.1  评价机构应对通过产品可追溯性评价的组织实施监督评价,以保持并验证其持续符合评价的要求。 7.2  评价机构应至少每个日历年进行一次监督评价,初次评价后的第一次监督评价应在出具评价报告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 参 考 文 献 [1] GB/T 19001—2016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2] GB/T 19011—2013 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3] GB/T 23793—2017 合格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 [4] GB/T 22005—2009 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 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 [5] GB/Z 25008—2010 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 体系设计与实施指南 [6] GB/T 27000—2006 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7] GB/T 27021.1—2017 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1部分:要求 [8] GB/T 27065—2015 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9] GB/T 30698—2014 电子商务供应商评价准则 优质制造商 [10] GB/T 33761—2017 绿色产品评价通则 [11] GB/T 36061—2018 电子商务交易产品可追溯性通用规范 [12] GB/T 36312—2018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企业信用评价规范 [13] GB/T 36313—2018 电子商务供应商评价准则 优质服务商 [14] GB/T 38156—2019 重要产品追溯 交易记录总体要求 [15] GB/T 38159—2019 重要产品追溯 追溯体系通用要求 [16]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20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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