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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2300-2020
淡水鱼类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2300
2020
淡水
鱼类
增殖
技术规范
ICS 65.150
CCS B 52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2300—2020
代替 DB37/T 2300—2013
淡水鱼类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reshwater fish stock enhancement
2020 - 11 - 10发布
2020 - 12 - 10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7/T 2300—2020
目 次
前 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水域环境条件 1
4.1 基本条件 1
4.2 放流水域 1
5 本底调查 1
6 种类选择 2
6.1 选择原则 2
6.2 选择依据 2
7 苗种来源 2
8 放流苗种规格与质量 2
8.1 苗种规格 2
8.2 苗种质量 2
8.3 规格测定 3
9 苗种检验 3
9.1 通则 3
9.2 检验内容 3
9.3 检验时限 3
9.4 组批 3
10 苗种计数 3
10.1 计数方法 3
10.2 抽样规则 4
10.3 苗种数量记录 4
11 包装 4
11.1 包装工具 4
11.2 包装措施 4
12 苗种运输 4
12.1 运输前准备 4
12.2 运输密度 4
12.3 运输方法 4
13 苗种投放 4
13.1 时间 5
13.2 地点 5
13.3 天气 5
13.4 方法 5
14 记录确认 5
15 效果评价 5
附录A(资料性) 一、二、三类主要增殖放流鱼类疫病病种名录 6
附录B(规范性) (苗种)增殖放流记录表 7
附录C(规范性) (苗种)抽样计数记录表 8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7/T 2300—2013《湖泊清洁型鱼类增殖放流技术规范》,与DB37/T 2300—201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拓展技术适用范围,增加了水库、河流、城市水系等淡水水域,增殖放流种类由单一的清洁型鱼类拓展为淡水鱼类(见第1章);
—— 删除了“增殖放流”、“苗种”、“资源监测”、“效果评价”等术语(见2013年版第3章);
—— 删除了水域环境条件中有关底质和非废弃倾倒区的相关要求(见2013年版4.1.2和4.2.1);
—— 增加了本底调查的时间要求(见第5章);
—— 修改了放流种类的选择原则和放流鱼类种类(见6.1和6.2);
—— 修改了放流苗种规格和苗种质量的疫病检测等要求(见8.1和8.2);
—— 修改了苗种计数方法和原则,并增加了苗种数量记录要求(见第10章);
—— 增加了苗种包装技术环节(见第11章);
—— 增加了放流记录确认的抽样记录表(见附录C)。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山东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渔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鲁TC 17/SC03)。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淡水渔业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董贯仓、刘超、冷春梅、李秀启、王亚楠、丛旭日、孙鲁峰。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13年首次发布为DB37/T 2300—2013;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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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鱼类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淡水鱼类人工增殖放流的水域环境条件、本底调查、种类选择、苗种来源、放流苗种规格与质量、苗种检验、苗种计数、包装、苗种运输、苗种投放、记录确认、效果评价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内湖泊、水库、河流、城市水系等淡水水域的鱼类增殖放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9956 青鱼鱼苗、鱼种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1776 草鱼鱼苗、鱼种
GB/T 11777 鲢鱼苗、鱼种
GB/T 11778 鳙鱼苗、鱼种
NY 5070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SC/T 9102.3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 第3部分:淡水
SC/T 9401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DB37/T 3623 内陆水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效果评价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水域环境条件
4.1 基本条件
放流水域水质应符合而不限于以下条件:
—— 水源稳定,水质符合GB 11607的要求;
—— 饵料生物丰富,水域浮游生物量在1.0 mg/L以上。
4.2 放流水域
宜选择符合SC/T 9401相关增殖放流条件的渔业水域。
5 本底调查
应按照SC/T 9102.3的方法,对拟开展淡水鱼类增殖放流水域每5年进行1次生物资源与环境因子状况的本底调查,形成本底调查报告作为该水域5年内每年放流计划的指导依据,制定的放流方案需经第三方论证。
6 种类选择
6.1 选择原则
以净水鱼类为主,以增加鱼类种群数量、提高鱼类多样性及保护濒危鱼类为辅。
6.2 选择依据
放流鱼类种类宜根据增殖放流水域的主要功能定位及饵料生物资源量确定,放流鱼类种类参照表1。
表1 放流鱼类种类
主要目的
适宜放流种类
净水
鲢、鳙、草鱼、鲂、鳊等
增收
青鱼、草鱼、鲢、鳙、鲤、鲫、鳊、鲂、黄颡鱼、鳜等
生物修复
鲤、黄颡鱼、多鳞白甲鱼等
7 苗种来源
放流苗种来源应符合SC/T 9401的相关要求。
8 放流苗种规格与质量
8.1 苗种规格
放流苗种规格依据种类不同而异,主要增殖放流苗种参照表2,其他种类可参照SC/T 9401相关要求。
表2 主要增殖放流苗种规格
苗种种类
全长
cm
苗种种类
全长
cm
青鱼
全长≥13 cm
鲢
全长≥10 cm
草鱼
全长≥10 cm
鳙
全长≥10 cm
鲤鱼
全长≥10 cm
鲂
全长≥8 cm
鲫
全长≥8 cm
鳊
全长≥8 cm
8.2 苗种质量
放流苗种质量应符合SC/T 9401,其中青鱼、草鱼、鲢、鳙苗种质量应符合GB/T 9956、GB/T 11776、GB/T 11777、GB/T 11778、NY 5070等标准的规定。具体要求参照表3。
表3 增殖放流苗种质量要求
项目
苗种
感官质量
规格整齐、活力强、外观完整、体表光洁
可数指标
规格合格率≥85 %,死亡率、残存率、体色异常率、挂脏率之和<5 %
疫病
附录A给出的主要放流物种疫病病种不得检出,其他病种或损伤应痊愈后方可放流
药物残留
应符合NY 5070的规定,且不得检出国家、行业规定的禁用药物
8.3 规格测定
增殖放流苗种的规格以放流现场测量为准。增殖放流苗种出池前,应随机抽取50 %以上的池塘进行取样,每池取样总数量不少于50尾,测量规格,计算规格合格率。规格合格率达到表3要求,准许出池放流。规格测定后一并填写增殖放流记录表(附录B)。
9 苗种检验
9.1 通则
增殖放流苗种应由具备资质的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相关报告。
9.2 检验内容
应按照表3内容,对苗种的感官质量、可数指标、疾病和药物残留进行检验。
9.3 检验时限
放流苗种应在放流前7 d~15 d经检验检疫合格。
9.4 组批
以1个放流批次作为1个检验检疫组批,随机抽样不少于50尾苗种进行检验检疫。
10 苗种计数
10.1 计数方法
10.1.1 全部称重法
适用于较大鱼类苗种的增殖放流计数。对增殖放流鱼类苗种全部称重,通过随机抽样计算单位重量的个体数量,折算增殖放流鱼类苗种总数量。
10.1.2 抽样法
适用于相对较小鱼类苗种的增殖放流计数。将每批次放流的鱼类苗种全部均匀装袋后随机抽袋,对袋中苗种逐个计数或将袋中样品沥水(不连续滴水为止)称重并按10.1.1的方法求出平均每袋苗种数量,进而求得本批次增殖放流鱼类苗种总数量。
10.1.3 逐个计数法
适用于大型珍稀、濒危鱼类放流计数。对所有增殖放流鱼类苗种逐个计数,求得总的放流数量。
10.2 抽样规则
10.2.1 全部称重法计数时,随机称重50尾,至少检测3次以上,求重量平均值和单位重量尾数,再求得每放流容器苗种数量和重量,进而求得本计量批次增殖放流苗种的总重量和总尾数。
10.2.2 抽样法计数时,重量与数量抽样每个计量批次分别按总袋数的0.5 %和1 %随机抽袋,最低不少于5袋。
10.2.3 若一次性放流的鱼类数量较多,应分成多批次进行抽样计算。
10.3 苗种数量记录
苗种抽样的全过程,应将苗种抽样的方法、测量数据及估算数量等填入苗种抽样计数记录表(附录C),并归档保存。
11 包装
11.1 包装工具
增殖放流苗种的包装工具,可依据苗种规格自主选择帆布桶、塑料桶等或以双层无毒塑料袋包装。
11.2 包装措施
11.2.1 根据增殖放流水域的温度提前调节培育用水的温度,温差≤2 ℃。
11.2.2 根据增殖放流鱼类的耐氧能力、规格、放流日气温、运输时间、运输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包装密度,采取必要的增氧和控温措施。
11.2.3 除外包装工具,其它包装工具应在使用前消毒处理。
12 苗种运输
12.1 运输前准备
苗种应经过停食处理、拉网锻炼。
12.2 运输密度
苗种运输密度宜控制在500 kg/m3~1 000 kg/m3,并根据运输苗种种类、规格、运输水温、时间确定装运密度,保证运输成活率≥95 %。
12.3 运输方法
苗种的运输应加强以下环节的操作管理:
a) 苗种运输前停食24 h;
b) 苗种采用陆运方式,使用活鱼箱或塑料袋充氧运输;
c) 运输用水水质应符合GB 11607的规定,水温应根据苗种原池水温提前进行调节,温差不大于2 ℃,运输途中控温18 ℃上下;
d) 运输时宜采取遮光措施,运输途中应避免剧烈颠簸以免苗种受伤,提高运输成活率;
e) 运输过程中,随行人员应随时观察容器内是否缺氧,以随时调整充氧强度。
13 苗种投放
13.1 时间
苗种的投放应选在水体温度12 ℃~18 ℃的季节。
13.2 地点
选择水质较好、水位稳定、背风向阳的上风口,水位0.5 m以上。
13.3 天气
苗种投放宜避开阴雨天气,如遇雨天或放流水域风浪过大应暂停放流。
13.4 方法
苗种的投放宜结合运输方法、水域地势及苗种习性等选定适宜的投放方法,其中:
—— 投放时宜贴近水面分散进行,动作轻缓,减少机械性损伤;
—— 大规格鱼类苗种可选择滑道投放,宜将光滑的滑道置于岸堤或船只上,与水平面夹角<60°且末端接近水面;
—— 禁止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等不科学的投放方式。
14 记录确认
在放流全过程,应根据放流实际情况将苗种抽样检验结果、苗种计数、投放及水域环境状况等填入增殖放流记录表(附录B),并归档保存。
15 效果评价
根据SC/T 9102.3的方法定期对放流水域的水质及生物资源进行跟踪监测,并按照DB37/T 3623的方法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评价,编写增殖放流效果评价报告。效果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鼓励开展鱼类标志放流的科学研究,并科学地对其进行跟踪监测与效果评估。
A
A
附 录 A
(资料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