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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415-2003 出口水煮山露检验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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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415-2003 出口水煮山露检验规程 415 2003 出口 水煮 检验 规程
DB33/T ××××—××××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3-06-26实施 2003-05-26发布 出口水煮山露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boiled fuki for export DB33/T 415—2003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 67.080.01 X 26 备案号:13660-2003 1 DB33/T 415—2003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奚志坚、郭崇畴。 8 出口水煮山露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水煮山露的术语和定义、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处置及检验结果有效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山露茎为原料,经去叶去皮后水煮、切段、分级、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出口水煮山露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0468 水果和蔬菜产品pH值的测定方法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山露 英文名fuki、拉丁文Petasites japonicus Maxim。 3.2 水煮山露 山露茎去叶去皮后, 取其茎, 经水煮、切段、分级、装罐或装袋、杀菌而成的产品。 3.3 病虫斑条 有病虫斑的山露茎。 3.4 留皮条 有未去净皮的山露茎。 3.5 断裂条 断裂的山露茎。 3.6 压伤条 由于受到外力挤压而受伤的山露茎。 3.7 过熟条 由于预煮时间过长, 而肉质发软、色泽发褐的山露茎。 3.8 一般杂质 混入水煮山露中的一切非本品种的植物性物质及本身的废弃物。 3.9 有害杂质 混入水煮山露中有碍于安全卫生的所有物质,如毛发、玻璃、石块等。 4 抽样 4.1 检验批 以不超过3000件(罐)为一检验批,超过3000件(罐),另列批次。同一检验批的产品应具有相同的特征,如包装、标记、产地等。 4.2 堆垛 按批次、等级分别堆放,纸箱堆叠不应高于6层,铁罐堆垒不应超过4层。 4.3 抽样器具 开罐器, 食用塑料样品袋、塑料筐和无毒手套及相关器具。 4.4 抽样方法 按报验单所列规格、件数、重量、唛头与实际货物核对相符后,在堆垛的上、中、下各部位随机抽取样品或按生产日期、规格进行取样。 4.5 抽样数量 4.5.1 18L规格和9L规格罐装水煮山露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罐装水煮山露抽样数量 总罐数 取样罐数 ≤50 3罐,不足3罐开检1罐 51~1000 4罐 1001~2000 5罐 2001~3000 6罐 4.5.2 袋装水煮山露抽样数量见表2。 表2 袋装水煮山露抽样数量 总件数 取样件数 ≤50 3件,不足3件全部开启 51~200 以5件为基数每增加50件抽样数增加1件 201 ~ 1000 以8件为基数每增加200件抽样数增加1件 1001 ~ 2000 以12件为基数每增加400件抽样数增加1件 2001 ~ 3000 以14件为基数每增加500件抽样数增加1件 4.6 样品制备 每件(罐)抽取适量的样品,放入塑料筐内混匀,然后缩分至不少于2500g样品,均分成2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装入密封容器或样品袋内暂存,用于理化检验。 4.7 样品保存 袋装样品应随机抽取三袋,在0~4℃冷藏条件下保存。罐装样品应抽取整罐1罐,在清凉干燥处保存。 5 检验 5.1 包装使用及标志检验 5.1.1 包装使用检验 外包装应完整。铁罐应无生锈、渗漏、瘪罐、胖罐,卫生清洁。纸箱应牢固,无污染, 内包装无破损。 5.1.2 标志检验 内、外包装箱上所标明的品名、唛头、批号、规格、重量应正确、清晰,并与内容物相符。贴有标签的按进口国规定执行。 5.2 重量检验 5.2.1 重量检验器具 感量为0.1kg,最大称量值在被称物重量5倍之内的台称、塑料筐. 5.2.2 鉴重 所抽样品逐件开罐或开袋取出,置于塑料筐内,沥干水份,称取重量,再按式(1)计算被检样品重量(W)。 W =M1-M0 ……………………(1) 式中: W 固形物质量,kg; M1 固形物和塑料筐质量,kg; M0 塑料筐质量,kg。 5.3 感官检验 感官指标的要求参见附录A中表A.1。 5.3.1 感官检验器具 白色搪瓷盘;不锈钢镊子;感量为0.01g和0.5g 天平各一台、不锈钢直尺、放大镜。 5.3.2 检验条件 检验场所环境应卫生清洁,干燥,无异味,光线明亮、柔和,无杂色光干扰及无强光直射。 5.3.3 检验程序 按附录B所示流程进行分项检验。 5.3.5 外观检验 将不少于1000g的混合样平摊于白色搪瓷盘内,检验其色泽、形状、规格,并逐条检验各项缺陷及是否有预煮过熟,发软等现象, 并作好记录。 5.3.6 杂质检验 从上述样品中拣出所有杂质,并将一般杂质与有害杂质分开。一般杂质用感量为0.01g的天平称量,所得结果按式(2)计算百分比。有害杂质则装入塑料袋内封好,并作好记录。 M2 X= ×100 ……………………(2) M3 式中: X 一般杂质百分含量,%; M2 一般杂质质量,g; M3 被检样品质量,g。 5.3.7 缺陷检验 按附录B所示流程,将上述样品分别剔出病虫斑条、留皮条、断裂条、压伤条,并分别用0.5g感量天平称量,所得结果分别按式(3)计算各项缺陷指标的百分比,并作好记录。 M4 X1 = ×100 ……………………(3) M5 式中: X2 各项缺陷百分含量,%; M4 各相关项缺陷质量,g; M5 被检样品质量,g。 5.3.8 风味检验 取少许样品进行品尝,检验风味是否正常,有无异味、变质,脆度以及老嫩程度,并作好记录。 5.4 理化检验 5.4.1 氯化钠测定 按GB/T 12457规定执行。 5.4.2 pH值测定 按GB/T 10468 规定执行。 5.4.3 农药残留测定 按国家有关标准或进口国标准要求执行。 5.4 检验结果的判定 将上述检验结果分别对照有关标准或合约的要求综合判定是否合格。 6 不合格的处置 不合格的产品允许在返工整理的基础上复查一次,以复查结果为准。凡属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复查。 7 检验结果有效期 检验结果有效期为120天。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品质指标及要求 出口水煮山露的品质指标及要求见表A.1。 表A.1 品质指标及要求 检验项目 质 量 要 求 感官要求 色泽形状 呈黄绿色或浅绿色,粗细基本一致,条形完整 风味 应具有本品种特有的香滋味,口感脆嫩、无异味 缺陷 留皮条、斑点条、断裂条、压伤条≤10% 杂质 无有害杂质 理化指标 pH值 4.3~4.6 或按合约要求 氯化钠含量 按合约要求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检验流程图 检验流程图见图B.1。 罐装留样1罐 留学生 样品 袋装留样3袋 开罐和开箱 重量鉴定 pH值测定 每件各抽取适量样品 混合缩分至不少于2500g用于感官检验和理化检验 氯化钠含量测定约50g 理化检验 杂质检验不少于1000g 各种缺陷检验 断裂条 压伤条 留皮条 病虫斑条 图B.1 检验流程图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水煮山露是九十年代我国从日本引进种子, 经种植加工后出口日本的带保健作用的蔬菜,其茎是一种纤维食品,九五年浙江开始从日本引进山露品种试种,当年就出口了几十吨,随后逐年发展, 产地不断扩大开始从杭州周围向湖州、嘉兴等地发展,包装从单一的18L、9L大铁罐装,发展到塑料袋小包装直接上超市,数量也从几十吨上升到目前千余吨,已成为日本不可缺少的一只进口蔬菜品种。 目前山露种植加工,主要分布在杭加湖一带,地域面积相对较小,但发展速度较快,每年出口均有大幅增长,由于山露是近几年开发的新产品,国内无消费习惯,所以全部用于出口日本,当前全国没有一个检验方法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给出口检验带来困难。根据计划,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制标任务的要求, 我们在收集参考有关类似的产品如水煮笋、水煮菜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日常检验工作编写了该检验规程。 二、编写依据 水煮山露是一种水煮产品,类似于水煮笋, 所以在抽样、检验中参考了一些水煮笋的方法,同时结合了一般农产品的检验方法, 具体如下: 抽样比例的确定:由于山露是一种水煮菜,以18L和9L的大铁罐为主,所以铁罐装的抽样比例参考水煮笋,但由于规模数量小于水煮笋,同时考虑山露开罐后就报废,无出口价值, 抽样成本较高,所以抽样比例略比一般农产品低, 纸箱装的, 塑料袋包装的山露, 参考一般农产品抽样方法. 盐份可按GB/T 12457《食品中含氯化物测定方法》执行。PH按GB10468-89《水果和蔬菜产品PH值的测定方法》执行。农残按国家标准执行。感官检验,主要检验参考般农产品方法进行,具体项目参考日常检验项目及合同要求执行,有效期参考水煮笋而定。 三、本标准的效果 本标准一经审定颁发执行后,可使产、销、检三方都拥有一个共同的检验方法,对于提高山露出口质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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