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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618.2-2006 无公害彩虹明樱蛤 第2部分:质量安全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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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618.2-2006 无公害彩虹明樱蛤 第2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618.2 2006 公害 彩虹 明樱蛤 部分 质量 安全 要求
DB×× ××××—2003 DB33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7-01-13实施 2006-12-13发布 无公害彩虹明樱蛤 第2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Moerella iridescens (Benson) Part 2: Quality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DB33/ 618.2—2006 浙江省地方标准 ISC 65.150 B 51 1 DB33/ 618.2—2006 前 言 本部分3.3条为强制性条款。 DB33/ 618-2006《无公害彩虹明樱蛤》分为两部分: ——第1部分:养成技术规范; ——第2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本部分为DB33/ 618-2006的第2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海洋水产养殖研究所。 本部分起草人:吴洪喜、谢起浪、林志华、柴雪良。 I 无公害彩虹明樱蛤 第2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彩虹明樱蛤的质量安全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和运输等技术。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彩虹明樱蛤的活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45 水产品卫生标准分析方法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NY 5070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 SC/T 3015 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SC/T 3018 水产品中氯霉素的测定 SC/T 3023 麻痹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生物法 SC/T 3024 腹泻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生物法 SN 0208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类残留量的测定 3  要求 3.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形 态 贝壳长卵形或呈三角形,贝壳完整,壳表面光滑,无放射肋。 色 泽 灰白略带肉红色,有彩虹光泽。 气 味 有彩虹明樱蛤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口 感 肉质鲜嫩、味美。 活 力 足部伸缩频繁有力。 3.2  规格等级划分 规格等级划分按表2。 表2  规格等级划分表 规格等级 大 中 小 每千克数N(颗) N≤400 400<N≤700 700<N≤1000 3.3  安全指标 3.3.1  土霉素、磺胺类、氯霉素的限量 应符合NY 5070的规定。 3.3.2  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有毒、有害物质最高限量 项 目 指 标 无机砷,mg/kg ≤ 1.0 铅,mg/kg ≤ 1.0 镉,mg/kg ≤ 1.0 汞,mg/kg ≤ 1.0 甲基汞,mg/kg ≤ 0.5 铬,mg/kg ≤ 2.0 铜(以Cu计),mg/kg ≤ 50 麻痹性贝类毒素 不得检出 腹泻性贝类毒素 不得检出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将样品放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明亮处,目测形态、色泽、活力等,然后将样品放入沸水中烫3秒~5秒,捞起品尝。 4.2  规格等级检验 将样品用水洗净,沥水至水滴不连续后,用精度为0.1克的天平或电子秤随机称取样品200g,清点样品数量,按本部分3.2划分规格等级。 4.3  无机砷 按GB/T 5009.11中的规定执行。 4.4  铅 按GB/T 5009.12中的规定执行。 4.5  镉 按GB/T 5009.15中的规定执行。 4.6  汞及甲基汞 按GB/T 5009.17中的规定执行。 4.7  铬 按GB/T 5009.123中的规定执行。 4.8  铜 按GB/T 5009.13中的规定执行。 4.9  麻痹性贝类毒素 按SC/T 3023中的规定执行。 4.10  腹泻性贝类毒素 按SC/T 3024中的规定执行。 4.11  土霉素 按SC/T 3015中的规定执行。 4.12  氯霉素 按SC/T 3018中的规定执行。 4.13  磺胺类 按SN 0208中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和抽样 5.1.1  组批 产品以同一产地、同一捕捞时间或同一养殖场、同一捕捞时间为一个检验批。 5.1.2  抽样 抽样方法按表4执行。 表4  抽样方法 产品总重量W (kg) W≤200 200<W≤500 W>500 抽样量(kg) 1 2 3 5.2  检验分类 5.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规格等级,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5.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部分规定的全部项目。 a)新建养殖场生产的彩虹明樱蛤 ; b)养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d)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e)正常养殖时,每一个养殖期至少一次检验。 5.3  判定规则 5.3.1  感官检验 感官检验所检项目应符合本部分3.1的规定;检验结果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重新抽样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 5.3.2  规格等级 按3.2规定划分。 5.3.3  安全指标 安全指标的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部分3.3的规定,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6  标签、包装、运输 6.1  标签 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起捕时间等。 6.2  包装 用牢固、清洁、无毒、无异味的容器包装。 6.3  运输 运输过程中避免日晒、雨淋、保持通风、透气。夏天用低温运输更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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