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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544-2005 无公害烤甘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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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544-2005 无公害烤甘薯 544 2005 公害 甘薯
DB33/T ××××—2002 DB33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5-04-03实施 2005-03-03发布 无公害烤甘薯 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baked sweet potato DB33/ 544—2005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 67.060 X 28 备案号: 1 DB33/ 544—2005 前 言 本标准3.3中除水分、总糖外及3.4、3.5、3.6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遂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协会、遂昌县农业局植保站、遂昌县黄沙腰烤薯产销专业合作社、遂昌县茶叶产销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金星、包振杰、巫林森、雷先土。 I 无公害烤甘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烤甘薯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薯为原料,经预煮、去皮、烘烤、压制、包装等加工而成的烤甘薯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3 食品中水份的测定 GB/T 5009.7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的测定 GB/T 5009.33 食品中硝酸盐与亚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04 植物性食品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5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范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43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烤甘薯的原料选用按无公害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甘薯,加工前应放置1~2月。 3.1.2  原料应形态正常、无裂缝、无气生根、无异味、无霉变、无虫蛀。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色泽较一致,表面油亮,允许有少量白色粉末状糖结晶体存在。 组织 质地细腻、柔韧,允许二端有少量可见薯筋存在。 滋气味 具有烤甘薯特有的风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20~26 总糖, % ≥15.0 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0.4 铜(以Cu计),mg/kg ≤10 镉(以Cd计),mg/kg ≤0.05 硝酸盐(NaNO3计),mg/kg ≤600 亚硝酸盐(NaNO2计),mg/kg ≤4 食品添加剂 不得检出 3.4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 项 目 最高残留限量 敌敌畏(mg/kg) ≤0.2 对硫磷(mg/kg) 不得检出 甲胺磷(mg/kg) 不得检出 乙酰甲胺磷(mg/kg) ≤0.2 克百威(mg/kg) 不得检出 氯氰菊酯(mg/kg) ≤1.0 溴氰菊酯(mg/kg) ≤0.2 氰戊菊酯(mg/kg) ≤0.05 毒死蜱(mg/kg) ≤1.0 注:国家禁用、限用农药从其规定 3.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1000 大肠菌群(MPN/100g) ≤30 霉菌(cfu/g) ≤50 致病菌 不得检出 3.6  净含量负偏差 按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43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执行。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 用目测、口尝、鼻嗅的方法判定。 4.2  水分 按GB/T 5009.3规定执行。 4.3  总糖 按GB/T 5009.7规定执行。 4.4  砷 按GB/T 5009.11规定执行。 4.5  铅 按GB/T 5009.12规定执行。 4.6  铜 按GB/T 5009.13规定执行。 4.7  镉 按GB/T 5009.15规定执行。 4.8  硝酸盐和亚酸酸盐 按GB/T 5009.33规定执行。 4.9  食品添加剂 按相关国家标准检验方法规定执行。 4.10  敌敌畏、对硫磷 按GB/T 5009.20规定执行。 4.11  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 按GB/T 5009.103规定执行。 4.12  克百威 按GB/T 5009.104规定执行。 4.13  氯氰菊脂、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 按GB/T 5009.110规定执行。 4.14  毒死蜱 按GB/T 5009.145规定执行。 4.15  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规定执行。 4.16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执行。 4.17  霉菌 按GB/T 4789.15规定执行。 4.18  致病菌 按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GB/T 4789.11规定执行。 4.19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1.1  组批规则 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同规格产品为一批。 5.1.2  抽样方法 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取样数量不少于1kg。样品分为二份,一份作检验用;一份作留样保留3个月备查。 5.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水分、总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净含量负偏差等主要技术指标。 5.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a)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b) 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 e)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 5.3  判定规则 5.3.1 本标准3.3中除水分、总糖外及3.4、3.5、3.6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判整批产品不合格。 5.3.2 感官要求、3.3中水分、总糖,如有二项不符合要求,判整批产品不合格;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可在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的样品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不符合要求时,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标签、包装和贮存 6.1  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或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要求,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及商标、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说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地、厂址等。 6.2  包装 产品宜采用真空包装,内层包装材料选用食品用塑料或纸质材料,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包装应牢固、整洁、无破损、无漏气、防潮、防霉变。同一批产品包装材料、规格、净含量等应一致。 6.3  贮存 6.3.1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无污染的仓库中。 6.3.2  真空包装的产品保质期为一年。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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