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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197.5-2004
无公害胡柚
第5部分
质量安全要求
197.5
2004
公害
部分
质量
安全
要求
DB33/T197.5 —2004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5-01-22实施
2004-12-22发布
无公害胡柚
第5部分 质量安全要求
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hangshan huyou
Part5: Requirements of quality and safety
DB33/ 197.5-2004
代替DB33/ 197.5-1996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 67.080.10
B31
备案号:
1
DB33/ 197.5 —2004
前 言
为实现无公害胡柚的丰产,获取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胡柚苗木培育、树冠管理、土壤管理、肥水管理等栽培技术在本标准中作了规定。
DB33/ 197-2004《无公害胡柚》分为五个部分:
——第1部分 苗木
——第2部分 栽培技术
——第3部分 主要病虫害防治
——第4部分 贮存保鲜技术
——第5部分 质量安全要求
本部分为DB33/ 197-2004的第5部分。
本部分4.5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部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常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常山县农业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贝增明、叶杏元、苏辉芳、杨兴良、徐闽红、金式明、何建民。
本部分1996年9月首次发布。
I
无公害胡柚
第5部分 质量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胡柚成品果采收、等级、抽样、试验方法、检验、标志、标签、包装、贮运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胡柚成品果的质量安全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8855-1988 新鲜水果和蔬菜取样方法
GB 18406.2-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
3 定义
本标准定义采用下列定义。
3.1
风癣
果实与树枝发生磨擦引起的果皮表面伤痕。
3.2
烟煤病菌迹
病菌覆盖在果面上的一层似烟煤的黑色物。
4 质量安全要求
4.1 等级
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4.2 等级容许度的试验方法
同一级果实中不符合该级的邻级果,按个数计得超过10%,不得有隔级果。
4.3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规格
级 别
特级
mm
一级
mm
二级
mm
果径
95~85
84~75
74~65; 96~105
果形
扁圆球形或高圆球形,具有本品种固有的特征
色泽
黄色或浅橙黄色
果面
果面光洁,无溃疡病斑,基本无影响果面美观的未愈合机械伤;已愈合机构伤、日灼斑、病变伤及蚧壳虫、锈壁虱危害斑,上述危害斑与风癣、烟煤病菌迹、药迹等附着物,合并计算其面积特,一级果不超过果皮总面积十分之一、二级果不超过果皮总面积的八分之一。
4.4 植物检疫
按照国家《植物检疫条例》执行。
4.5 卫生安全指标
按照GB 18406.2-2001有关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取样方法
按照GB/T 8855-1988有关规定执行。
5.2 果径测定
用分级板检验。分别板的眼洞,按本部分所列的规格制作,眼洞直径分别为Φ65mm~Φ105mm。
5.3 感官检验
果形、色泽、果面等用目测进行检验。
5.4 等级
按照分级条件逐个检查,依级别分开,检查完毕后,清点各类级别果实数,计算各级所含百分比,按分级原则归等分级。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生产销售单位、同一等级、同一包装、同一贮藏条件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
6.2 交收检验
产品交收时应按照本标准第4.3、4.4、4.5条进行检验。
6.3 例行检验
例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全部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例行检验。
a)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b)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形式检验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6.4.1 感官要求的总不合格品百分率不超过7%,卫生安全指标均为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
6.4.2 感官要求的总不合格品百分率不超过7%,或卫生安全指标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6.4.3 对生产企业预包装检验不合格者,可按本标准要求允许复验,复验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标签、包装
7.1 标志、标签
筐篓在外悬牌,纸箱和木箱在箱外贴标签。标签应写明:产品名称、质量等级、重量(毛量、净重)或果数、包装日期和生产单位或分装单位名称及按GB /T 191-2000规定的图示标志。
7.2 包装
7.2.1 包装容器
7.2.1.1 各生产、销售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采用包装容器的种类。包装材料必须清洁、干燥、质地轻而坚固,无异味、内部平整光滑,外部无突出物,适当通风透气。
7.2.2 包装规格
7.2.2.1 瓦楞纸箱:每箱净重不超过20kg,箱之侧面应有通气孔。
7.2.2.2 木箱:每箱净重不超过25kg,箱盖箱底及侧面留缝,缝宽1cm-2cm。
7.2.2.3 生产单位也可根据用户需要确定包装规格。
7.2.3 包果纸和箱衬垫板
包果纸应选用质地细、清洁柔软、不吸水的纸张,衬垫纸应选用质地厚而软、无异味的纸张。
7.3 运输
7.3.1 轻装轻卸,快装快运,防止碰撞和挤压。
7.3.2 不同容器分开装车,且应具有防晒、防热、防冻、防雨淋措施。
7.3.3 堆装整齐,汽车、火车、轮船装运中间留过道,注意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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