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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668.3-2007
无公害菊米
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668.3
2007
公害
部分
质量
安全
要求
DB××/T ××××—××××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7-12-06实施
2007-11-06发布
无公害菊米
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hrysanthemum-bud
Part3: Requirements of quality and safety
DB33/ 668.3—2007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 67.140.30
B 35
1
DB33/ 668.3—2007
前 言
本部分4.5、4.6为强制性条款。
《无公害菊米》标准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产地环境;
──第2部份:栽培与加工;
──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本部分是《无公害菊米》标准的第3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遂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协会、浙江石练菊米有限公司、遂昌华昊特产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雷先土、汪东伟、蓝章铭、王陈华、周继长、邱宏伟。
I
无公害菊米
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菊米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菊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DDT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5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颗粒
指菊米颗粒的大小均匀程度、饱满程度、被毛程度以及碎粒、落瓣的含量多少。
3.2
蕾底
指经开水冲泡后的花蕾。
4 质量安全要求
4.1 分级和实物样
4.1.1 按产品质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4.1.2 菊米设实物标准样,每三年更换一次。
4.2 基本要求
4.2.1 原料品质应正常、无劣变、霉变或其它异味。
4.2.2 各级菊米品质必须符合菊米标准样的相应实物样要求。
4.2.3 产品不着色,不得添加任何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
4.3 感官品质
菊米感官品质见表1。
表1 菊米的感官品质
项 目
要 求
特 级
一 级
二 级
外形
色泽
墨绿色至绿黄色,稍有光泽
黄绿色至绿黄色
绿黄色至灰黄色
颗粒
颗粒饱满紧实;总苞片紧密;无碎粒;表面光洁、无毛;直径2.5 mm~3.0 mm占95%以上
颗粒饱满;总苞片稍疏松;稍有碎粒;表面无毛;直径2.0mm~4mm占95%以上
颗粒尚饱满,总苞片疏松、有脱落及碎屑;有少许碎粒;表面有微毛;大小尚匀整
内质
香气
芳香特异,
芳香
气香
汤色
清亮,黄绿色
清亮,绿黄色
稍混浊,绿黄至黄色
滋味
辛、凉,后微甘
辛、凉,后微苦
辛、凉,后稍苦
蕾底
含苞未放
含苞未放
少许直开
4.4 理化指标
菊米的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菊米的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备注
特 级
一 级
二 级
水分/(%)
≤11.0
≤12.0
≤13.0
灰分/(%)
≤10.5
含杂率/(%)
≤0.5
梗、叶片等
4.5卫生指标
菊米的卫生指标见表3。
表3 菊米的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以Pb计),mg/kg
≤5.0
砷(以As计),mg/kg
≤0.5
二氧化硫(以SO2计),g/kg
≤0.5
六六六(BHC),mg/kg
≤0.2
滴滴涕(DDT),mg/kg
≤0.2
氰戊菊酯(Fenvalerate),mg/kg
≤0.1
乐果(dimethoate),mg/kg
≤0.1
毒死蜱(chlorpyrifos),mg/kg
≤1
注:国家禁用、限用农药从其规定。
4.6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5 试验方法
5.1感官检验方法
5.1.1 菊米各等级的评定。
须对照实物标准样,采用干湿兼评,外形内质并重的评定方法,以感官检验为主,即根据检验人员正常的视觉、嗅觉、味觉、触觉评定菊米品质。
5.1.2 程序
5.1.2.1 取样
取50g~100g样品经充分拌匀后置于白瓷盘中。
5.1.2.2 外形评定
双手端平评定盘,左右摇匀,使分布均匀后观察色泽、颗粒的饱满程度和被毛程度及碎粒、落瓣的含量多少。取样品50g,用标准筛(孔径分别为2.0 mm、2.5 mm、3.0 mm、4.0 mm)过筛并收集称重,确定颗粒大小范围后计算合格率。
5.1.2.3 内质评定
称取试样1.5 g,倒入150 ml的杯中,注满沸水随即加盖,5 min后将汤沥入白瓷碗中,嗅香气、看汤色、尝滋味,再将蕾底移入白瓷盘中,加入清水检评花蕾的开放程度。
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水分
按GB/T 5009.3规定执行。
5.2.2 总灰分
按GB/T 5009.4规定执行。
5.2.3 含杂率
称取样品100 g,置于干燥、洗净的白色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把一切非菊米的物质拣出称重,按式(1)计算含杂率。
含杂率(%)=×100……………………………………式(1)
5.3 卫生指标检验
5.3.1 铅
按GB/T 5009.12规定执行。
5.3.2 砷
按GB/T 5009.11规定执行。
5.3.3 二氧化硫
按GB/T 5009.34规定执行。
5.3.4 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
按GB/T 5009.19规定执行。
5.3.5 氰戊菊酯
按GB/T 5009.110规定执行。
5.3.6 乐果
按GB/T 5009.20规定执行。
5.3.7毒死蜱
按GB/T 5009.145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抽样方法
一般以相同等级当日班产量为一批。在每批成品中随机抽样,取样量不少于1 kg。包装产品规格小于500 g的,抽取满足取样量的最小偶数包装;包装产品规格超过500 g的,抽取两个包装。当产品为散装时,取样量为1±0.1 kg。所抽样品均分为两份,一份为检验样,一份为备样。
6.2 出厂检验
6.2.1感官品质、水分、净含量为出厂检验项目。
6.2.2 出厂检验的判别
6.2.2.1 感官品质
在抽取的样品中发现有部分达不到特级品规定但达到一级品要求时,可对该批成品作挑选整理后进行第二次加倍抽样检验,若第二次抽样检验仍达不到特级品规定时,则该批产品应判定为一级品;达不到一级品规定但达到二级品规定时,判为二级品;达不到二级品规定的,应进行重新挑选整理后进行第二次抽样检验,样品数量加倍,仍达不到二级品规定时判为不合格。
6.2.2.2 水分
出厂检验中水分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2.2.3 净含量
定量包装的菊米应检验净含量指标,净含量判定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指标。
a) 新厂投产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贮存期因贮存情况变化或超过保质期需要重新确定产品质量时。
b) 原料、工艺、加工机具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d) 正常情况下,每年型式检验一次。
6.3.2型式检验的判别
6.3.2.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6.3.2.2 感官品质中滋味不符合质量等级要求的,则判感官品质不合格。
6.3.2.3 感官品质、水分、灰分、含杂率、标签及卫生指标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4 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对留样进行复检;无留样的,在同批产品中按抽样规定重新进行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标志要醒目、整齐、规范、清晰、持久,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7.1.2 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
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应牢固、干燥、清洁、防潮、无异味,安全卫生。
7.2.2 直接接触菊米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曝晒。装车要稳固,装卸时要轻装轻卸,防止碰撞。
7.4 贮存
7.4.1 禁止与化学合成物质接触,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接触。
7.4.2 贮藏仓库应清洁、干燥、防潮、避光、无异味,周围应清洁卫生,远离污染源。
7.4.3 在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不低于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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