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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122.1-2010 可可制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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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122.1-2010 可可制品 122.1 2010 可可 制品
CCGF122.1-201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22.1—2010 可可制品 2011—02—10发布 2011—03—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可可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可可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22 122.1 分类名称 食品 可可及焙炒咖啡制品 可可制品 2.2 产品种类 可可制品分为可可液块、可可饼块、可可粉、可可脂等产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可可制品:是指以可可豆为原料,经清理、焙炒、破碎、壳仁分离、研磨、压榨、破碎细粉、冷却结晶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可可仁:以可可豆为原料,经清理、筛选、焙炒、脱壳而制成的产品。 可可液块:以可可仁为原料,经碱化(或不碱化)、研磨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可可饼块:以可可仁或可可液块为原料,经机榨脱脂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可可粉:可可饼块经粉化制成的产品。 可可脂:以纯可可豆为原料,经清理、筛选、焙炒、脱壳、磨浆、机榨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可可制品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销售额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5000 ≥500且<5000 <500 5 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5512 粮油检验 粮食中粗脂肪含量测定 GB/T5530 动植物油脂 酸值和酸度测定 GB/T5532 动植物油脂 碘值的测定 GB/T5534 动植物油脂 皂化值的测定 GB/T5535.1 动植物油脂 不皂化物测定 第1部分:乙醚提取法 GB/T5535.2 动植物油脂 不皂化物测定 第2部分:己烷提取法 GB/T 20705 可可液块及可可饼块 GB/T 20706 可可粉 GB/T 20707 可可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优先抽取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kg)。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上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大包装产品(净含量>5kg)抽取2个包装;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kg)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kg,不少于4个包装。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相同。 大包装产品所抽取样品中1/2为检验样品,1/2为备用样品;小包装产品所抽取样品中3/4为检验样品,1/4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 样品处置 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在封样单上签字并共同加封,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冷藏等条件),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可可制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可可脂c GB/T 20705 GB/T 20706 推荐性 GB/T5512 ● 2 游离脂肪酸 (以油酸计)d GB/T 20707 推荐性 GB/T5530 ● 3 碘价(以碘计)d GB/T 20707 推荐性 GB/T5532 ● 4 皂化价 (以KOH计)d GB/T 20707 推荐性 GB/T5534 ● 5 不皂化物d GB/T 20707 推荐性 GB/T5535.1 GB/T5535.2 ● 6 总砷 GB/T 20705 GB/T 20706 GB/T 20707 推荐性 GB/T5009.11 ● 7 菌落总数c GB/T 20705 GB/T 20706 推荐性 GB 4789.2 ● 8 大肠菌群c GB/T 20705 GB/T 20706 推荐性 GB 4789.3 ● 9 致病菌 (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c GB/T 20705 GB/T 20706 推荐性 GB 4789.4 GB/T4789.5 GB 4789.10 ● 10 霉菌c GB/T 20705 GB/T 20706 推荐性 GB 4789.15 ● 11 酵母菌c GB/T 20705 GB/T 20706 推荐性 GB 4789.15 ●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c可可液块及可可饼块、可可粉需检测项目 d可可脂需检测项目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接收样品由检验机构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样单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标识后入库,按照产品明示储存条件保存。 7.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情况 9.3.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已过保质期或在保质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 9.3.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的。 9.3.3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10 附则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曹程明)、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元晓梅)、国家热带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张学忠)、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张晓强)。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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